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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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2、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
3、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5人均单项城市建
4、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5、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land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2.0.12气候区 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
6、一级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1 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7、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条文说明:3.1 一般规定3.1.1 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各国城市规划中所采用的用地分类并不统一,有的国家按用地功能性标准分类,有的按空间形态标准分类,有的按政策区标准分类等等。原分类标准主要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本版分类标准的制订,主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参考国外的可取经验,并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一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多层次规划;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
8、需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协调;五是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1.2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
9、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用R代表居住用地大类,用R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R1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小类等。本分类的代号可识性较好,易于记忆,适合于在城乡(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上使用,并且便于规划工作的国际交流。在图纸中使用代号时应注意:本分类体系中,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小类。例如,R=R1+R2+R3,A5=A51+A52+A53+A59等,因此,在图纸中大类代号不能与其所属的中、小类代号同时出现,即R与R1、R2、R3,A5与A51、A52、A53、A59不能同时
10、出现,因为不存在R+R1+R2+R3或A5+A51+A52+A53+A59的关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2 城乡用地分类3.2.1 城乡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域内全部土地,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3.2.2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
11、tion land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
12、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
13、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条文说明:3.2 城乡用地分类3.2.1 本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域内全部土地,在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在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类名称和包含内容进一步甄别的基础上,“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
14、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基础用地调查时可以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准确地统计和落实各地类的空间和数量,提高效率。3.2.2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做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划分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切实保护生态资源的原则。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以及采矿
15、用地五中类。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上述用地之外的独立建设用地,既通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确定的规划编制体系的规划层级相对应,又兼顾独立分布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在规划区中所承担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突出城乡统筹的原则。该大类现状调查时分两个体系考虑: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现状调查时应按照建成区范围认定和统计,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认定和统计。在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制定与各类型建设用地相适应的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独立建设用地指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之外的居住、工业、物流
16、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和边境口岸等呈块状分布的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也包括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特殊用地“特殊用地”在继承原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内涵的基础上,考虑到外事用地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的范畴。其中,“军事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的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用地;“安保用地”指监狱、拘留
17、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5.采矿用地“采矿用地”为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露天矿区虽然一般开采后均要作填复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考虑到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将其纳入“采矿用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非建设用地 原国标中“水域和其他用地”既包含了承载人口和产业的“村镇建设用地”,也包含“耕地”、“园地”、“
18、林地”、“牧草地”等各类农林用地,同时含有“水域”、“弃置地”以及“露天矿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不同中类用地之间功能复杂、性质差异较大,“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不做用地平衡和控制是不合适的,因此需要对原“水域和其他用地”进行拆分与调整。1.水域“水域”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内涵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水域”包括自然水域、水库和坑塘沟渠三小类,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大类”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城乡规划中所
19、起到的生态、生产方面的作用以及防灾方面的影响。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农林用地“农林用地”涵盖农林业生产的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除去“坑塘水面“和”沟渠”的地类。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农
20、林用地”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生态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3.其他非建设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中的相应地类。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中华人
21、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15独立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2水库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1空闲地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2其他未利用地表表1 1 城乡用地分类与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22、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三大类”对照表对照表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3.3.2的规定: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23、范围大类中类小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
24、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
25、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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