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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消灭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n n一、合同的概念n n二、合同法的渊源n n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n n四、合同的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n n(一)合同的含义n n(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合同的含义n n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又称契约,在我国合同法分类中,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二、合同法的渊源n
2、 n(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n n(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n n(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n n(四)国际公约(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n n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n n合同法开始施行以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是合同法的最重要的渊源。(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n n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暂行条例和暂行规章。n n在合同法施行以后,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规和
3、规章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继续有效,这些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合同法的渊源。(四)国际公约n n我国已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按照该公约的规定,我国企业与参加公约的国家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选择适用其他的法律,则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时,按照该公约处理,但该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它只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渊源。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n n(一)平等、自愿原则 n n(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n n(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n n(四)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n n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
4、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n n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法律约束力的原则n n首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当事人说的。当首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 n其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其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
5、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n n再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再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法订立的合同。四、合同的种类n n(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n n(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n n(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n n(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n n(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n n(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n n(七)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
6、同n n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n n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n n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n n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n n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n n
7、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n n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n n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口头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n n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n n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n n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n n一、要约和承诺n n二、对价和约因n n三、合同形式 一、要约和承诺n n(一)要约n n(二)承诺(一)要约要约要约人要约人单方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要约要
8、约对要约人对要约人有约束力有约束力要约要约不是不是合同合同二、对价和约因n n一项对价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如下:一项对价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如下:对价必须合法;对价必须合法;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能构成有效的对价;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部分
9、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三、合同形式n n我国合同法第我国合同法第10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 n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由当事人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
10、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n n现在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不以要式为原则,一般现在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不以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即可,如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即可,如房屋买卖合同。(一)订约能力n n自然人的订约能力。所有自然人都应具有订约能力,但是对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病人等有不同的规定。n
11、 n法人的订约能力。法人不是自然人,它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地拥有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也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参加仲裁和诉讼,充当原告和被告。(二)订约的合意必须真实n n可能构成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不真实的原因或事实有以下几种:欺诈 胁迫 错误(三)合同内容合法n n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对于一个合法的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公共政策 违禁品问题 对立国贸易问题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n n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n n二、违约
12、n n三、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n n(一)合同履行的概念n n(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的概念n n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n n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项:合同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二)合同履行的原则n n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13、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二、违约n n(一)违约类型 n n(二)违约责任 n n(三)违约免责条件与条款 n n(四)合同违约处理(一)违约类型n n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具体违约形态可分如下几种类型: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 违约危险(二)违约责任n n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定金责任 违约金责任(三)违约免责条件与条款n n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n n免责条件主要有:免责条件主要有:(1 1)不可
14、抗力。)不可抗力。(2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3 3)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n n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四)合同违约处理n n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n n寻求司
15、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n n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 n n双方违约的处理 三、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n n情事变更在大陆法系体现为情势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体现为合同落空原则。合同落空,又称合同履行的不可能、不现实和无意义,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预见到并不可避免的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进一步履行非常艰难,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n n合同落空与情势变更虽极为相似,却有着细微而本质的区别:n n1.1.外延不同:合同落空的外延比情势变更广泛,除了不可外延不同:合同落空的外延比情势变更广泛,除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共同事由外,还包括当事人死亡、特定抗力、意外事件等共同事由外,还包括当
16、事人死亡、特定标的物的灭失、履行方式的不存在等原始履行不能及合同标的物的灭失、履行方式的不存在等原始履行不能及合同违法。违法。n n2.2.标准不同:显失公平是判断情势变更的客观标准;而合标准不同:显失公平是判断情势变更的客观标准;而合同落空则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合同基础已不存在或合同义同落空则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合同基础已不存在或合同义务发生了根本变化,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非常艰难,务发生了根本变化,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非常艰难,这与情势变更的显失公平是完全不同的。这与情势变更的显失公平是完全不同的。n n3.3.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在合同落空的情况下,合同自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在合同落
17、空的情况下,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效力随之消灭;情势变更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动终止,合同效力随之消灭;情势变更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它只是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同的终止,它只是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变更和解除合同,取决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权利,是否变更和解除合同,取决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判。n n4.4.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合同落空免除了当事人的未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合同落空免除了当事人的未来义务,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将双方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成来义务,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将双方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初的状况;情势变更,行使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仍需立之初的状况;情势变更,行使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仍需赔偿对方损失或进行适当补偿。赔偿对方损失或进行适当补偿。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n n一、大陆法的规定n n二、英美法的法例 一、大陆法的规定n n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大陆法系属于债的消灭范畴。n n大陆法关于债的消灭的规定:除撤销或解除合同、履行不可能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外,还有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各种具体原因将导致债的消灭。二、英美法的法例n n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n n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n n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n n合同依法律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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