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概述-企业法与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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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债权法第一讲第一讲 概述概述一、债法概说一、债法概说(一)债权法的概念(一)债权法的概念 所谓债权法,亦称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所谓债权法,亦称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罗马法以来,对于债法的名称,各国多自罗马法以来,对于债法的名称,各国多有不同。有的称为有不同。有的称为“债务法债务法”,有的成为,有的成为“债债权法权法”,有的称为,有的称为“债权债务关系法债权债务关系法”,有的,有的称为称为“债法债法”。(二)债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二)债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大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2、典,在内容上一般分为总则、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在内容上一般分为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等几个主要部分。物权、债、亲属、继承等几个主要部分。物权法规定物的享有和支配,旨在维护财物权法规定物的享有和支配,旨在维护财产产“静的安全静的安全”。债权法主要规定交易规则和人身财产受到债权法主要规定交易规则和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旨在维护社会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旨在维护社会“动的安全动的安全”。(三)债法的体系(三)债法的体系 债法中的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债法中的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这些制度看似凌乱,但其
3、有共同的特征,发生共这些制度看似凌乱,但其有共同的特征,发生共同的法律效果,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以给付为标的同的法律效果,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以给付为标的的关系。的关系。以履行而言,债务人的行为或为交付财产,以履行而言,债务人的行为或为交付财产,或为提供劳务,或为移转权利,或为其他行为,或为提供劳务,或为移转权利,或为其他行为,甚至可以为不作为。无论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何甚至可以为不作为。无论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何不同,但都可以抽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不同,但都可以抽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这个特定行为,便成为债的标的,即给付。而这个特定行为,便成为债的标的,即给付。二、债的概述二、债的概述(一)
4、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二)债的本质(二)债的本质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债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2、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三)债的要素(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债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指债的主体是债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
5、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债权债务债权债务(1)债权的性质)债权的性质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债权的特征)债权的特征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请求权 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抗辩权等。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的存在有期限性债权的存在有期限性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性质上不允许永久存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性质上不允许永久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债权的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债权的
6、存续期限大致有三种情形:当事人约定期限;续期限大致有三种情形:当事人约定期限;法律规定期限;时效期限。法律规定期限;时效期限。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容性指针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容性指针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他们之间互容而非互斥,相同的数个债权,他们之间互容而非互斥,每一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每一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3)债权的权能)债权的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请求权(“请求力请求力”)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保持力保持力”)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强制执行力”)“债权之本质的内容,乃有效的受领债债权之本质的内容,乃有效的受领债务人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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