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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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石佑启主编:石佑启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第五节行政诉讼第三人第六节行政诉讼代理人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标准:凡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具有这种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不具有这种利害关系的人,则不具有原告资
2、格。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二、行政诉讼当
3、事人(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本书采用广义上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不同。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则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称谓与在第一审程序及第二审程序中的称谓相同。当事人的这些不
4、同称谓,表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他们相应地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三)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行政诉讼权利能力。2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一、原告的概念一、原告的概念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一)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也可以说是某一公民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的规定以及
5、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资格可概括为以下三项:1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4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5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6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7企业投资者的原告资格。8企业被强制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资格。9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6、的原告资格。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二、被告的法定类型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及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有以下几种情形:1直接起诉的被告。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4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7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8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出行为时的被告。9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为时
7、的被告。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其构成条件如下: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共同,包括标的同一和标的同样两种类型。3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
8、民法院合并审理。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实践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共同被处罚人。2侵权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对行政处罚不服,均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加害人和受害人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3共同受害人。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的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该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若干个当事人都
9、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会出现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情形。5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决定中同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作为受处理对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一、行政诉讼
10、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有: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第三人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4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两类:1原告起诉时遗漏了被告或者有意不告,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2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11、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的区别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都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之间也存在区别,其关键是有无起诉权或是否放弃起诉权。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行政诉讼代理人按其代理权产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类。(一)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是指
12、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因下列情况而归于消灭:(1)被代理的未成年人成年;(2)精神病人恢复正常;(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5)其他法律事实。(二)指定代理人行政诉讼的指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同样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定的,是对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补充。但指定代理不是基于监护权,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产生
13、,而是源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指定。(三)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相关主要法条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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