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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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石佑启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要点导言:要点导言: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
2、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 二、受理 三、审理 四、裁判一、起诉(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 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有明确的被告。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的程序 1 1 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起诉的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3、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期满之日起3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二)起诉的程序(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诉权或者
4、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年。(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年,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起诉的程序33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行政诉讼法第37 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
5、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起诉的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 条、第43 条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 条第4 款的精神,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起诉状副本。二、受理(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有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二)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法律适用 1 法律适用的概念与特点。所谓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
6、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行政法规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有特定性。(2)法律适用的性质是对行政法规范的再次适用,具有司法监督性。(3)法律适用的形式既有“依据”,又有“参照”,具有复杂多样性。(4)法律适用的目的是评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效力具有终局性。法律适用 2 法律适用的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53 条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97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规则是:(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援引司法解释。(4)人
7、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四、再审裁判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是审判程序中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不同阶段。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一个行政案件是否经过二审,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二审程序
8、就其性质而言,是一审程序的继续,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基础,这一点与一审程序基于原告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有所不同。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两者之间还存在下列区别1 引起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2 引起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3 管辖的法院不同。4 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不同。5 审理期限不同。二、上诉的提起(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上诉的对象既
9、可以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可以是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定。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一)审查的主体与内容(二)审查的结果四、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适用二审程序本身的特别规定外,均适用一审程序。以下仅就行政诉讼法对二审程序作出的特别规定作些介绍。1 审理范围。2 审判组织。3 审理方式。4 第二审程序中的特殊证据规则。5 审理期限。五、二审裁判 二审裁判,是指受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采用第二审程序,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司法处理。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因而二审裁判是生效裁判,亦称终审裁判,当事人对其不能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 条和若干问题
10、的解释第68 7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以下裁判:1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依法改判。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 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行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案件都必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案件,才能适用这一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这里所指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指:
11、(1)已经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2)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是对行政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一种程序,其目的都是纠正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可能存在的错误,维护正确的判决或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异,主要表现在:1 审理的对象不同。2 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3 提起的理由不同。4 提起的期限不同。5 审理的人民法院不同。三、再审案件的审理(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三)另行组成合议庭(四)审理期限(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四
12、、再审裁判 再审裁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一)维持原裁判(二)依法改判(三)发回重审(四)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第四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一、撤诉 二、合并审理 三、缺席判决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五、审理程序的延阻 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撤诉(一)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具体体现。撤诉有两种类型:1 申请撤诉。2 视为申请撤诉。(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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