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局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告诫制度的有 关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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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局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告诫制度的关于在局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告诫制度的 有有 关关 规规 定定为加强文明机关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服务中尚未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处分的差错和过失,实行告诫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告诫一次:1、工作简单粗暴,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被投诉,经查证属实者;2、办文、办事出差错,造成失误者;3、迟到(早退)3 次、旷工 1 天以上者;4、机关学习和公益活动无故缺席 2 次以上者;5、违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6、其它有损于机关的行为形象者。二、告诫制度由局纪委和政工科负责实
2、施。三、全年受到告诫二次以上的科室和个人,年终考评不得评先、评优。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文化(文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市政府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邵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化(文物)行政机关依据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为。文
3、化(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落实到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责任分解、严格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广泛监督的文化(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三条第三条 局长(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分管局长为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第四条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执法公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作。第五条第五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文物)行政许可、
4、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行政执执法科室及其法科室及其职责职责范范围围第六条第六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为政策法规科、文化市场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以及邵阳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队。第七条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办理和管理工作;(二)对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和各区县文化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三)受理文化(文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请求和行政复议案件;(四)承担本机关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五)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错案的纠正,配合相关科室对行政处罚错案和行政赔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六
5、)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复核;(七)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报送和备案。(八)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普法宣传、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文化市场管理科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三)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四)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娱乐场所审核、电影放映许可;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境内外艺术表演团体在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
6、法行为;(六)负责组织全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和培训; (七)保护合法经营,繁荣文化市场;(八)协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化市场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四)组织和协调区县文化局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对各区县文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七)向
7、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第十条第十条 邵阳市文物行政执法队,成员由各区县文化局、文物局和政策法规科各派 1 名同志共同组成,由 1 名局长担任队长,其办公室设在文物局,负责处理日常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邵阳市文物行政执法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四)组织和协调各区县文物管理局(所)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履行
8、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正确实施;(二)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五)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六)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自觉规范下列行为:(一)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制度,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应符合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章
9、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放弃职权。一切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邵阳市文化局(文物由邵阳市文物局)作出。(二)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实体合法的原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现行的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适当。(三)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的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四)本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考核、审查,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六)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罚款不当场收
10、缴,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七)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实认真作出记录,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都应当立卷归档。第三章第三章 配套制度配套制度第一第一节节 行政行政执执法法过错过错和和错错案案责责任追究制度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11、等情形。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
12、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
13、员的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以上六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
14、事实,并充分听取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 60 日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或责任科室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复议,也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过错案件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第二节节 行政行政执执法公开公示制度法公开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预先
15、告知其行政执法的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设立岗位监督栏,分解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依据法定时限和依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执法程序,并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诉讼机关。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
16、电子信箱。第三第三节节 行政行政执执法法评议评议、考核及、考核及奖惩奖惩制度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前款规定的考核工作由分管政工的局领导牵头,纪委(监察室)、政工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支部共同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每年一次,每年的一月份对上一年度各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先行自查自评,在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将本科室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送政工科。由分管政工的局领导组织纪委(监察室)、政工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支部进行考核并提出考评意
17、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年度考核获得“优秀”格次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不力、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格次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批评或处分。年度考核结果列入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四第四节节 普法、法制宣普法、法制宣传传、学、学习习和培和培训训制度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的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各科室责任分工如下:(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二)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理论学
18、习中心组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三)机关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全体人员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四)文化市场管理科、文物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小组、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六)艺术科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担负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文化团体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七)其他各科室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专项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不得少于 30 小时,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不得少于 15 天,其他机关工作人员
19、法制学习不得少于 40 小时。本机关全体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各自的学法用法笔记。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结合“518 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每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文物保护法宣传周、“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会同各区县文化局,举办全市性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责任分工如下:(一)由艺术科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行业协会开展“518 国际博物馆日”活动;(二)由艺术科和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小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宣传周活动;(三)由政策法规科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
20、全市文化(文物)系统“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四)由文化市场管理科和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市场专项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活动;(五)由政策法规科和艺术科负责协助市司法局、松坡图书馆和部分各区县司法局、文化局和图书馆,开展好法律咨询;(六)由艺术科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市群众艺术馆和有关科室,组织好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展览展示,开展法制文艺进社区(村镇)活动;(七)由法规科负责日常的文化(文物)法制新闻宣传工作。第五第五节节 重大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处罚案件集体案件集体讨论讨论和和备备案制度案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具
21、有较大社会反映及不良社会影响,涉及处罚金额较大,对公民罚款金额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或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或吊销行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科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报政策法规科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科室等内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由政策法规科依据市政府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的规定,报市
22、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六第六节节 行政行政执执法案卷立卷法案卷立卷归归档和档和检查检查制度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及时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各类法律文书的归档和立卷工作,切实做到存档的法律文书齐全,文书书写规范。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每年的一月份,由政策法规科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对上一年度各行政执法科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卷宗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发现有不齐全、不规范的卷宗和法律文书,要求行政执法科室予以补正。检查结果由政策法规科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3、市文化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诫勉谈话制度市文化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诫勉谈话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省、市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文化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谈话对谈话对象象市局谈话对象为市直系统二级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单位谈话对象为所属单位干部职工。二、二、诫诫勉范勉范围围1、群众有反映或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要对其问题进行核实澄清的;2、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3、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的,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4、对苗头性、
24、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重大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引起集体上访,造成影响的;5、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6、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群众上访的;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三、三、谈话谈话方式及要求:方式及要求: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纪检、政工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领导干部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预约谈话。谈话前纪检、政工部门要将谈话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提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准时参加谈话。谈话要求:1、进行谈话前,纪检、政工部门应根据谈话对象,将谈话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送主谈人审定;2、参加谈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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