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会议记录摘要怎么写(通用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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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报告会议记录摘要怎么写(通用3篇)【篇1】会议记录摘要怎么写选题目的1.针对的研究有利于加强对机理(或者是:影响,特点,作用)的认识,可以完善有关的研究。2.(举出具体的论文课题)的研究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研究流程有待进一步简化。3.问题的解决,可以改善的研究现状,进一步扩大的研究范围。选题意义1.对(具体的课题名称)的研究有价值(1)(自己的课题)的研究可以扩展学界对这一研究的认识,推进与之相关的的研究及相关的研究进程。(2)从的角度对进行研究,利用提出的理论进行分析从而解决问题,突破了传统的利用理论从的角度去研究的模式,使的研究能从一个新的角度退出目前的研究进展。2对(社会相关应用方面
2、)的价值。(1)的研究有助于改善目前社会上主流的方法。(2)对(教学/应用/实践)也有启示,能扩宽人们的眼界,促使人们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根据(具体论文和实验名称)的研究,以及参考了(主流网站或者期刊的评价)的文章,目前国际上对问题多采用的方法进行研究(或者说:保持的观点),该方法(或观点)的局限性在于。而国内一直使用的方法(或者:保持的观点是),该方法(或观点)的不足在于。研究目标与内容本课题拟分分析和分析两部分(也可以分为多个方面)。首先利用(研究方法)对进行研究,深入分析该课题的可行性以及市场需求,然后利用(数据,实验结果,问卷统计等等)与目前的主流研究方法和实验方
3、案从(流程,效率,成本,收益等等)方面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并得出的结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该的情况。接着详细研究该课题的实际应用以及市场影响力。拟解决的问题1.依据(论文名称或者具体的实验项目或者理论依据)对的现有研究成果(或者:研究方法、研究流程)进行改进,全面考察中的情况下,结合,综合考虑因素,以确定。2.利用软件绘制相应的模型后进行和分析,若能得出实验结论,则可以证实对的有效性和的合理性。3根据(市场调查,文献检索的统计等等),找出现阶段的的研究重点,利用(试验方法)设计实验方案,以观察在的实验方法下,问题的具体影响。【篇2】开题报告会议记录摘要怎么写1.1研究背景及意义1.1.1研究背景
4、新中国成立的初期,中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中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
5、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中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
6、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中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中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
7、、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1.1.2研究意义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
8、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1.2文献综述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
9、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7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
10、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中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中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进行过全面的阐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
11、-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
12、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此外对
13、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能够
14、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5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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