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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责任制度15篇【第1篇】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怎么写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执法专业性技术知识。二、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工龄,经省局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上岗。三、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上岗,仪表庄重,自觉维护自身及本局形象,严禁个人或雇人上岗。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
2、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五、执法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教育,不断进行监督、检查、考试、考核,对不称职、不胜任的执法人员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予以调整或调换。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办事,所有案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权办事、否则根据情节追究个人责任。七、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涉及与个人有关的案件予以回避。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咨询服务工作。八、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
3、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
4、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第二章错案认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5、(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四)拟定过错责任
6、处理意见;(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
7、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五).经过本街道
8、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
10、任的情形。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日。第
11、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_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
12、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源于cnfla,欢迎阅读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更多制度范文,尽在:【第3篇】港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第三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
13、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14、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第六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
15、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第八条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篇】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为了加强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
16、施,制定本制度。二、实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1、学习、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执法的自觉性。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4、依法实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7、履行其他义务。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申请事项和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要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和推诿。6、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责任,对已立案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7、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档案。8、对本机关及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9、应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10
18、、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11、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5篇】z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第三条
19、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第二章错案认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
20、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
21、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
22、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
23、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
24、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
25、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
26、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日。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27、(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28、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源于cnfla,欢迎阅读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更多制度范文,尽在:厨师职责厨师长职责叉车职责【第6篇】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第三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
29、、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执
30、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第六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第八条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31、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篇】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负有
32、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
33、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
34、应责任。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
35、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第三章行政执法责
36、任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第十条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
37、方式疏于执法。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性收费、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第十三条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第十四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第十六条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七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
38、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串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第二十条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
39、法规和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_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_日。第二十一条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第四章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40、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五
4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的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聿。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二)贪财贿赂,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三)滥用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违反法定程序;(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六)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八)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
42、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九)应立案、查处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知撤案;(十)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十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四)实施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制度:(五)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六)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九)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第二十八条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
43、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在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第六章社会责任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并维护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乡人民政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乡人民政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
44、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杏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年末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9篇】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制度第二条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第四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
45、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第七条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第九条价格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调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第十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第十一条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
46、检验,分局、队、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而定。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局、队、中心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一)调离执法岗位的;(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四)被吊销执法证的;(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
47、收回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