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思考--毕业论文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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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我国每年都会出现大批新的写字楼和住宅小区,这也使得与之相关的物业管理行业得以出现以及快速发展,但是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产权、物业管理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基金以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方面来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对策。以使我国的物业管理业能够得到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关键词:物业管理;业主团体;法制建设目 录第一章 绪论11.1研究背景和目的11.2研究内容和方法1第二章 物业管理法的相关概述22.1物业管理法的主要内容22.1
2、.1确定物业管理中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关系22.1.2确立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2.1.3规范公共契约22.1.4确定纠纷处理规程32.2物业管理法的作用32.2.1解决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矛盾纠纷32.2.2规范开发商行为32.2.3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和规范其行为42.2.4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物业管理体制4第三章 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53.1物业产权关系不明53.2业主委员会的地位责任不明53.3公约中业主地位及内容不明确63.4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混乱73.4.1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间法律关系混乱73.4.2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很严重的矛盾73.5物业管理基金存在
3、问题73.5.1业主团体内部关于专项维修基金的运作机制不合理73.5.2物业管理企业的权限过宽83.6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归属存在问题8第四章 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对策94.1明确产权归属94.1.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94.1.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94.2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94.3完善业主公约104.4重构物业管理主体间的法律关系104.4.1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脱离母子关系104.4.2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关系114.4.3政府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114.5建立健全物业基金管理制度114.6完善物业管理中的服务合同124.6.1完善物业管理企业对
4、业主财产安全的服务条例124.6.2完善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人身安全的服务条例12结 语13参考文献14致 谢15III第一章 绪论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住房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每年都会有大批的写字楼、住宅小区出现,这也使得与之相关的物业管理行业得以出现以及快速发展,随着物业管理的覆盖面以及规模在不断的扩大,我国物业管理在法律制度上的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满足不了物业管理的发展速度,使得物业管理的秩序混乱,许多问题的出现不仅造成了物业管理中各主体之间矛盾不断,也严重影响着我国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进行研
5、究和思考,首先是对物业管理法的内容以及作用进行了介绍,说明了物业管理法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产权、物业管理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基金以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方面来分析,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对策。以对我国的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使我国的物业管理业能够得到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最终达到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第二章 物业管理法主要内容2.1确定物业管理中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关系 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等,其中我们比较熟知的是物业公司以及业主或者是租赁房屋的非业主使用人。这
6、三者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平等关系。而政府相关部门与这三者之间则存在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不同的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业主或者是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关系网中处于中间位置,拥有对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知情权、监督权,而同时也要履行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约束自己行为等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的角色担当主要是义务主体1。首先它必须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跟业主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业主进行相关的服务、管理,并接受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辅助政府部门进行城市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则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
7、规对物业管理实行宏观调控。2.2确立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中有多项基本原则,比如:第一,确认权利原则。管理权问题是物业管理中最根本的问题,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础。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必须明确业主是享受管理权的主体,业主委员会是委托方,而物业管理公司则是受托方;第二,业主自治原则2。主要体现在业主必须签订及遵守业主公约这方面,而且业主要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第三,两权分离原则。主要是指物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物业所有权归业主,而物业的管理权则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来行使;第四,专业服务原则3。小区的管理不能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进行,而要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的管理与服务;第五,综合管理原则。通过
8、立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的清洁卫生、绿化、车辆等实行综合管理。除了这些原则外,还有代理原则、管理竞争原则、赔偿原则等原则。2.3规范公共契约 由于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数量多,所以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也就比较复杂,所以应该制定好让业主共同遵守的公约。公约中首先要包含的是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履行的职责,还应该包含业主具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为了使契约更加具有公正性,物业管理应该首先制定一个有关公约的范本,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出明确规定,使公约更具严肃性和约束力,使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更好的遵守和执行公约。公约重要包括入住合同、业主委员会章程、用户手册以及员工们手册等。2.4确定纠纷处理规程
9、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来进行物业管理,在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双方意见不一样的时候,当问题无法通过双方协调解决时,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处理4。物业管理纠纷应该尽量有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节,如果无法解决再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能否处理好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者是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矛盾直接影响着我国物业公约的推行效果,所以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应该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第三章 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3.1物业产权关系不明 目前制约物业管理业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物业的产权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在我国在建筑物所有权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而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也不够健全。随着我国城市
10、建设中建筑逐渐向着高层化发展,而居民的住房也逐渐以商品房为主,使得多数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再单单只属于一个人或者是几个人,而是将高层建筑分为多个部分以及将商品楼分为由多个业主所共有。一栋建筑物可以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划分这两部分以及怎样对这两部分分别进行物业管理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我国的房地产在进行项目开发时首先要获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土地的划分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都需要进行规划,因为这些都与物业的收益与费用挂钩,比如小区广告牌收益、车库的费用等。3.2业主委员会的地位责任不明 世界各国的物业法中都规定在物业管理中需要设立物业委员会。虽然具体到各个国家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11、但是其主旨都是相同的,都是设立一定的机构来帮助物业管理得到很好的发展。各个国家中需要解决问题的相同点在于要保障业主能够使用自己的权利,保障业主委员会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以及区分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的管理主体7。而对于我国的物业管理来说,还没有专门设立法律法规来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只有在行政方面对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以及义务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属于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保障、监督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都缺少明确规定,使得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具体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模糊。在我国只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民事活动才受法律的保护,而其他的组织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就必须成为
12、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是合法的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只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一个依法成立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性,而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资格,所以它不受我国现行法律的保护。这就与我国要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业主的数量在不断增多,业主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样就使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也变得日益凸显出来,四者之间的纠纷在日益增加,也使得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急需得到解决;二是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程序不够完善。 首先表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困难。如在
13、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具体对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进行规定,而在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只说在在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后由其举行业主大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物业管理公司因为种种原因阻止筹备组的形成,这样也就使得业主大会无法成立,也就更不可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其次,居住在同一小区中的业主在文化背景、消费情况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从这些业主中挑选出来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也就会存在不同的利益想法,那么要想使这些业主在思想上达成一致,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3.3公约中业主地位及内容不明确 业主公约也可以称为管理公约,是规定业主对建筑物所有权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公约在很大程度上对物业管理过程起着重要作
14、用,它主要规定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业主公约的条例很少,而在实际的应用中,也极少有业主对业主公约的内容和执行表示重视8。虽然业主在得到房屋的使用权后都会签订业主公约,但是在实际的物业管理中业主公约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业主公约的性质和地位不够明确。在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条例对业主公约中的公约内容、生效时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没有体现出业主公约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二是有的物业管理中对业主公约不够重视,导致有些物业中没有签订业主公约这一程序或者是部门公约上缺少业主的签
15、字;三是部分物业中业主公约的内容不够规范。各地在建设部颁布公约的示范文本后结合自己的情况作出了部分修改,这就使得各地的业主公约在名称上就有很大的不同,比如深圳使用的叫做业主公约,北京使用的是业主承诺书,而在天津则是产权人和使用人公约等,另外有的小区则是由开发商或者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公约中加入了各种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四是业主公约的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现实的物业管理中,业主公约的签订往往是和业主领取住房钥匙相关联,在入住领取钥匙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安排签订,这样就会造成很多业主因为事先不知情,担心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而不愿意签订公约。3.4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混乱3.4.1物业管理公司与
16、开发商间法律关系混乱在现在的物业管理中,很多物业管理企业都是属于开发商的子公司,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主要是方便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从而保证物业在保修期内能够顺利进行,从而促进房产的销售进程。物业的前期管理主要是指在物业销售后到物业管理公司定下来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的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在物业销售初期能够建立物业管理公司是因为在当时开发商拥有绝大多数物业的所有权,有权对物业管理做决定,但是这种方式所产生的弊端也是实际存在的。3.4.2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很严重的矛盾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上。很多小区的业主都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
17、,有的业主是觉得小区的环境差、管理乱、处理报修问题事件长、门卫不管用等,而物业公司则是认为部分业主的素质差,不注意公共卫生,随处倒垃圾,在公共草坪上种植瓜果蔬菜,违法装修威胁其他居民人身安全等9。而两者之间最主要的矛盾体现在物业管理费上。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存在价格过高,收费标准模糊,使用透明度差等问题,而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但是现在物业管理收费困难是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都存在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收不到物业管理费,就没有充足的资金来为业主服务,使得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3.5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归属存在问题近年来,业主受到意外伤害而使人
18、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使得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比如我们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小区中遭遇盗窃事件后,遭受盗窃的业主找物业管理公司理论的事情,业主会认为是小区的保安没有尽到看守以及检查来往车辆工作的责任才会导致小偷能够实施盗窃行为。根据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切实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规定,而物业管理合同中有一条便是安全服务,也就是所谓的保安服务,但是对具体的服务内容却没做详细的规定。发生不安全事件时,业主往往会要求物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却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相关的服务合同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两者之间的矛盾,所以相关的
19、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中应尽的义务以及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四章 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对策4.1明确产权归属4.1.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在构造上以及使用方面具有独立性,这里的专有权除了拥有所有权的一切权利外,还具有其他的几点特征:首先,对具有专有权的建筑物范围有严格规定。首先建筑物的空间要做到全封闭,并且该建筑空间要能够独立使用,像一间卧室、阳台或者是楼梯这些都不具有专有权;其次,对专有权的拥有、使用以及用其来创造收益等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在一起,所以在行使专有权时就要受到比一般所有权更多的限
20、制,以保证其他所有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比如像处在小区一层的用户就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就将一楼建筑物的结构进行改变,改成适合自己盈利的餐厅或者小卖部等。另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作为一种复合式的权利,其专有权和共有权是一体的,而且在同一建筑物上,一旦设定了区分所有权就不能再设定普通所有权或者是共有权。4.1.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所有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合同对建筑物的土地、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以及公共设施等拥有共享的财产权利。建筑物的共有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共有,一部分是约定共有。法定共有是指像地基、外墙、楼顶等维持建筑物安全的建筑部分以及像楼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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