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问题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问题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问题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AbstractComputer Applications in the expansion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oday, the digital economy to lead society into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This phase of e-commerce as a leading force in the business model, which model the flow of funds is dependent on the establishme
2、nt of Internet banking system. Therefore, to study this problem is to improve our online banking through the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better develop our network of banking.Key words:Internet Bank;Trasation risk;E-commerce.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使传统银行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改变了银行业原有的竞争方式和竞争格局。网络银行已成为
3、近20年来各国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方向。伴随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网络安全及相应的法律风险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两个重大课题。目前,国内在此方面尚未有系统化的研究成果,立法方面除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的业务规程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对计算机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规定外,几乎是没有为业务发展和监管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对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已势在必行。一、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有关网络银行的立法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7月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主要集中于电子支付的立法,而电子支付的立法又主要集中于银行卡的规制方面,因此完善
4、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制度实属必要。(一)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因为网络银行的特性,有关网络银行的准入和与业务交易均需有关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增强其交易的安全与消费者的信心。网络银行是经由网络世界所呈现的服务方式,给予了犯罪者利用其“无实体,不拘时空”的特色掩饰或隐匿其重大犯罪所得的财务上或财产上的利益的机会。因此,对于传统的防治洗钱道德思考,应因网络交易的特性予以调整。同时,由于网络银行系在虚拟世界中操作,对于电子信息之错误,未经授权的移转,或因电子信息之迟延、遗漏或错误之损失,对其权利与义务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厘清,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刘亚军网络银行对金融法律的挑战J电子科技,200
5、2(03)45-47在法律层面,我国电子商务及网络银行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且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效力层级过低,网络银行发展还有诸多法律问题没有解决。网络银行的出现和迅速发展给现行法律带来极大的挑战,一方面应修改传统票据法、税法、银行法的有关问题;另一方面适时制定网络银行的单项法律法规,构建网络银行法律体系。所构建的法律体系,既应包括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还应包括相关的程序规范;既应包括网络银行监管、内控制度建设、法律责任等宏观法律,还应包括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等单项法律法规,从而为我国网络银行构建坚实的法律保障。(二)促进WTO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发展我国网络银行的
6、发展尚处于最初阶段,如果入世后任凭外资网络银行倚仗现有优势,不出国门就大量向我国提供踌境网络银行服务的话,那么国家就很难将该项业务限制在具体承诺的范围内,过渡期也会形同虚设。中国现有的18万个银行营业网点立刻就会由最大优势变成最沉重的包袱。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网络银行市场可能短期内就被抢占,已经或正在进行企业网络化的优质客户可能在短期内流失,进而致使我国网络银行业大量丧失生存和发展空间,缩小与发达国家网络银行业的差距就会越发困难。显然,这对尚属幼稚产业的我国网络银行业是不公平的。所以,对入境网络银行服务,应当施加适当的限制,该项业务的开放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目标,做到循序渐进。采取上述做法是符合WT
7、O金融服务贸易辩戏规则的。刘亚军网络银行对金融法律的挑战J电子科技,2002(03)45-47适应于WTO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我国网络银行法制,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从网络银行自身发展规律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解决在网络银行发展中具有普遍性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各国在发展网络银行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二是针对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实际情况,从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入手,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为我国网络行业创造一个符合金融服务贸易协定要求的竞争环境。同时通过利用该规则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为本国网络银行业站稳国内市场,进而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法律支持。二、我国网络
8、银行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分析(一)我国现有法律缺少有关网络银行的专门规定就目前我国来看,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主体和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进行了法律规范外,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网络银行的有关法律关系,我国缺乏对网络银行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网络银行的民事责任纠纷的处理,传统的法律无论从观念还是形式都缺乏相应规定。虽然网络银行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网络银行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单靠这些法律的调整是远远不够的。2001年7月9日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但
9、是从办法的内容上看还比较笼统和概括、不够明确;从办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该办法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效力远不及商业银行法。因此可见,制定我国的网络银行法或者网络银行交易法已是刻不容缓了。1缺乏有关安全问题的规定我国尽管有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井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公安部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但这些法规和规章本不是针对网络银行而制定的,更未调整网络银行及其安全同题,用以规范网络银行犹如隔靴搔痒。全国人大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亦重在制止、处罚网上犯罪。总之,目前我国关于网络
10、银行及其安全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缺口,使许多相关问题仍得不到切实的法规保障。2缺乏有关市场准入的专门规定对于银行而言,由于现代金融市场本身的商风险性,就决定了其进入门槛要求相比其他一般行业更高,否则就难以适应市场竞争并取得发展。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必须对于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施以严格的控制。对市场而言,严格的市场准人监管法律制度能够保证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具有为客户提供足够安全服务的能力,而过于严格则可能导致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主体不够宽泛,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对法律法规而言,在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管理法中有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商业银行的,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11、批准。商业银行法同时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我国这种银行业发展不很完善的国家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网络银行市场进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更多的非银行机构进入这个领域。 郑伯顺网络银行有关法律问题探讨及其对策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1)73-74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显然与网络银行灵活、便捷的设立方式相矛盾。(二)我国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缺乏有效管理1. 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我国网络银行业目前实行的仍然是机构型监管模式,主要是银监会、公安部、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
12、负责监管,后三个部门主要负责的是信息技术和新闻的管理,具体的银行业务主要是由银监会监管。目前,我国却允许网络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相关的业务,也就是网络银行已经被允许从事类似于混业经营的业务,面对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机构型监管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它会导致网络银行的部分非网络银行业务得不到监管,同时非银行机构从事网络银行业务也无法得到监管,这显然会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刘名我国网络银行法律监管问题之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7(09)3542. 缺乏有效的监管方式网络银行的出现使传统银行业务操作方式、经营管理方式等等方面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由此使得传统的银行监管体系很难完全直接适用于网络银行,也难以对
13、网络银行实现有效监管。首先是网络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方式,其必将走向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状态,分业监管方式难以适用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向。同时,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很同意跨越国界,对这种行为难以确定到底归哪一国监管,确定的方式标准又是什么?而且传统监管方式也难以适用于网络银行制度。因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的有效实行是保障网络银行安全运行的基础,而传统银行监管法中规定的监管方式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尤其对技术安全的要求。所以,在网络银行业务发展中,必须重视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开发,才能做到到防患于未然。周忠海网络银行法律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75-86(三)对网络银行交易中的风险难以防范由于我国的
14、技术水平和法律支持不够,网络银行的发展还存在较多风险,如技术风险、安全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网络银行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或既定惯例、道德标准,除受相关法律的处罚外,银行的信誉也会受到损害,商业机会会受到抑制,扩张会受到削弱。防止此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完善网络银行的各项法律规定。李成,袁溥网络银行风险及其金融监管防范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17-22 (四)网络银行交易纠纷中各方的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在使用电子货币的电子化结算服务中,对规范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明晰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应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15、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配套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如在进行支付结算业务时,其实现首先要通过通讯系统或互联网送到银行计算机系统,经过认证系统和网关后才能完成。其中各相关的机构和服务商都对业务的实现起着关键的作用。基于此种服务和作用,它们虽与银行客户之间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但其间无疑已形成一种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然而,它们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中还难以找到依据。一旦出现纠纷,各方会就法律责任纠缠不清。三、国外网络银行发展法律问题的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网络银行发展法律问题的解析在相关法律实施上,各国普遍承认了银行对通过网络进行的非法交易进行跟踪调查的行为的法律有效性,以及
16、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实施上述行为而应享有的豁免权,并规定了监管当局出于执法或监管的需要,对已加密金融信息所拥有的解密权限和范围。总的来看,对于安全的规定,早在1995年,美国犹太州就率先制定了数字签名法,之后各州纷纷仿效,截止2000年3月,5l州(特区)全部制定了有关网络交易的法律。同年10月1日美国电子签名法案生效。依据该法案,全国银行、保险和证券业于2001年3月1日实施统一标准。意大利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德国电子签名法于l997年8月1日生效。英国电子通讯法案2000)第七章于2000年6月生效。欧盟于1999年11月通过了有关电子签名的指令,其成员国将在18个月内将该指令贯彻到
17、国内法中。马来西亚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新加坡于1999年制定了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而对于交易的相关规定就有,美国于1999年4月和8月先后出台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加拿大于1999年3月通过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电子交易法。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欧盟于2000年5月正式通过“电于商务指令”,其成员国将在18个月内将指令内容贯彻到国内。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于1999年7月生效。再而对于资金结算的,美国于1978年制定了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并于1989年在统一商法典中追加制定了调整大额资盘支付的第4A编(UCC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完善 我国 网络 银行 发展 法律问题 探析 法学 学士 毕业论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