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相关知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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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案例,案例,法律链接,摘自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还是沿用劳动法的思路,即试用期的长短受合同期限的限制:当合同期限比较短的时候,试用期就不能太长;当合同期限比较长的时候,试用期可以相对长一些。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
2、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案例梁某被某住宅工程有限公司录用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上班后,梁某被分配到由白经理主管的市场部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白经理认为:梁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岗位要求。于是,在梁某工作满两个月之际,经请示总经理范某同意,准备给梁某办理提前转正手续。可是,还没等梁某的转正手续办好,白经理就被调离了公司。白经理在离职交接时,又遗漏了梁某提前转正之事。就这样,梁某转正一事被拖了下来,直到试用期满时也没解决。一天,公司人事部经理找到梁某,告知他公司又决定将他的试用期
3、延长一个月,原因是:与同事关系不融洽,纪律性不强。公司就这件事征求梁某意见时,问梁某是否同意延长试用期,如不同意,公司就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奈,梁某只好同意延长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往往不具有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需要通过实际工作才能体现出来,同时,劳动者通过实际工作也能了解到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试用期是企业与新员工进行双向考察和熟悉的时间缓冲区。企业要考察新员工是否能够适合岗位的要求;新员工也考察自己是否乐意在企业工作。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无论是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4、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应当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法实施的十几年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新招用的员工,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还有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却有半年是试用期。甚至有些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企业还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如,签订半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针对上述试用期被企业滥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期限作了细致和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请看表2-3中所列举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具体内容。由此
5、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公司与梁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公司与梁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却为三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法律规定,另外,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又进一步提出延长梁某一个月试用期的提议,显然,这更是侵犯梁某合法权益的行为。梁某可以利用法律来抵制公司的错误做法。案例一天,程工程师(以下简称程工)被某住宅工程有限公司录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是1800元,试用结束后的工资为3000元。当时,经理还口头向程工许诺,如果在试用期表现出色也可以提前转正。试用期内,程工努力工作,表现出色,果
6、然被提前转正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很快期满了,公司同意与程工续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强调还需有两个月的试用期。为不失去这份工作,程工答应了,且干得更加辛苦认真。转眼又一年过去,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再次提出要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程工发现自己的岗位并未发生变化,而试用期已经使用第三次了。于是质问公司人事经理:怎么还有试用期!公司要是不想用我,可以直说呀,或者直接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干吗非要试用一次又一次?程工越说越气愤,我真成了名副其实的试用员工!我想请问一下,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有没有次数限制?公司与程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与程工约定的
7、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没有问题。公司的问题就在于,反复给程工设定了多次试用期。针对企业对员工滥用试用次数的现象,国家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更进一步严格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案例中的公司,在程工工作岗位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为其设定了三次试用期,显然违反了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的法律规定。另外,劳动(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规定。法律链接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8、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摘自劳动合同法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为了确实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正确制定试用期条款,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在代表企业与员工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上述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研究怎样用好试用期。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决定试用期期限的长短时,首先考虑的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还要考虑每个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技术复杂程度高的岗位可以设定时间相对长一些的试用期,技术复杂程度低的岗位就可以设定时间相对短一些的试用期,如保洁工、装
9、卸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岗位,试用几天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设定几个月的试用期。现实中,确实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另外,通常试用期的薪酬水平比正式员工要低一些,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新员工要求缩短或取消试用期的原因。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工作中,企业应根据每位新员工的条件、职位或岗位的不同,灵活使用试用期。比如有些企业规定试用期期限不能长于法律规定的上限,同时赋予部门经理对试用期内的优秀员工有提前转正的建议权。如果部门经理认为某位试
10、用期新员工工作表现优异,就可建议企业与该员工协商缩短原来约定的试用期限。企业采纳部门经理的建议后,可使这位新员工提前结束试用期。这样做有两个好处:(1)既使试用期显得灵活,又体现了不同新员工之间应有的差别;(2)部门经理对试用期限的调整有建议权,会使部门经理与新员工的关系更加融洽。现实中,有些企业对所有员工一概而论地决定不设试用期,这样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一般来讲,约定试用期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面试毕竟不等同于实际工作,新员工的有些问题很容易会在面试中隐藏过去,特别对于那些没有标准化面试的中小企业更是如此。至于员工在试用期内,企业能否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其关键点就在于,该员工是否符合录
11、用条件。而在操作中怎么判断是否符合呢?我们认为,应当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最低的法定就业年龄,是否符合招用时企业规定的文化、技术、技能、品质等录用条件,以及企业在录用条件中规定的胜任工作标准等。无论该员工是完全不符合录用条件或部分不符合录用条件,都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另外,关于试用期的长短,一般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建议企业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
12、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同时在招聘时将上述录用条件向应聘者公布,并注意以下问题:通过媒体等公布招录信息的,同时公布招录条件,并予以保存;通过中介招录员工的,由中介组织在招录条件上盖章或者签字确认,保留证据;自行招聘的,制作详细的招录条件,由被招录员工阅读并签字确认;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试用期过后就会带来麻烦。劳动法试用期规定劳动合
13、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4、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3个月,无试用期。1年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3年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3年,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辞退也有经济补偿案例:某员工进入了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入职时公司口头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后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结果在第二个月末,公司觉得此员工不合适故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了该员工,并拒发员工工资
15、,员工不服 申诉到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委裁令公司向员工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分析:一、 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该员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双方口头所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一、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试用期的基础依据;二、没有合同期限作为试用期期限的基础。因此,一旦员工否认这一点,该事实仲裁委将无法认定,本案中员工即采取了这种做法,最终仲裁委也没有认定存在试用期。二、 试用期辞退也需要有正当理由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但单位辞退员工却并不能随意,仍然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不符合
16、录用条件,这一条件满足时方可辞退员工。本案中,公司仅仅认为员工不适合公司,既擅自作出辞退决定,既便在试用期合法的前提下,这一决定也过于草率,难免发生风险。三、 扣发员工工资引出纠纷作为试用期的员工被辞退,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去申请仲裁的,多数员工忍一忍也就过去了,但是本案中,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公司扣发了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导致员工心理严重失衡,超出了员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极限,方才导致仲裁的发生。对员工的建议:1、 取得辞退证明,易于保障胜诉若员工遇到本案类似事实,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辞退的相应证据。2、 取得收入证明,利益方可最大化工资条、工资卡记录、工资单对单位的建议: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企业
17、利益的基本前提没有劳动合同,将无法认定企业的试用期辞退权利,所以千万别以为签订劳动合同只对员工有利,对企业利益也是一个基本的保障前提。2、 选择合适辞退理由,并且证据充分是避免风险的有利保障3、 别贪小利而冒大风险不要擅自克扣员工几天的工资。多数员工只要企业的做法,大面上能过得去,很少有去仲裁申诉的事情发生,多数员工的申诉是企业有雪上加霜落井下石的做法才导致发生的。违法延长试用期 工会调解中心援手员工终获赔偿 把员工的试用期从2个月延长到6个月,某超市的领导为了少给员工提成奖,竟然立下如此店规。为了要回4个月的提成奖,该超市原店员王大姐找到工会帮自己维权。近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
18、中心的调解下,王大姐获得赔偿款2800元。 侵权事实2个月变6个月 超市擅延试用期 从东北老家到北京打工的王大姐,在2010年12月1日被某超市聘为促销员。当天,超市跟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月薪为保底工资+提成奖金;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没有提成奖金。 王大姐为人热情,说话直爽,很快赢得了不少回头客,上班第一个月销售额就破了以前的记录。部门经理很高兴,对她说:从第二个月开始就给她提成奖金。听了这话,王大姐干得更起劲了。可第二个月的工资发了以后,王大姐发现没有提成奖金。她找到部门经理,却被告知,超市领导不同意给。一直等到第4个月,仍然没有提成奖金。 王大姐再次找到部门经理,部门经理
19、说领导把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王大姐很生气:“劳动合同中明明说试用2个月,看我卖得好,提成多,你们就延长试用期,太不讲理了。”随后,辞职走了。 调解现场工会律师说法规 员工当场获赔偿 “工作可以不要但理得讲清楚”,王大姐在多次和超市交涉无果后,来到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申请维权。 调解现场,王大姐提出除了去年1-3月的提成奖金外,还要支付自己的加班费:“公司规定早班、晚班吃饭时间为1小时40分钟,上中班吃饭时间为3小时20分钟,但实际上每次只给40分钟,所以这部分时间差额应该算加班。另外,每周一下班后,从晚上7点至24点加班盘点货物,也从没给过加班费。”她申请索赔提成奖金和加班费共计3500元。
20、超市负责人提出,每周盘点货物的加班费可以给,但吃饭时间很难查证,所以拒绝支付。对于提成奖,超市认为员工的试用期由2个月延长到6个月,是2011年3月超市出的新规定,是针对所有员工的,不能对王大姐破例。 最后通过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详解,超市负责人答应支付赔偿金。而王大姐的脸上也露出了笑容,双方达成调解,超市向她支付提成奖金和加班费共计2800元,王大姐当场领到了这笔迟来的收入。 专家点评:擅改约定属违法单位别耍小聪明 看到王大姐怒气全消,记者也替她高兴。调解结束后,记者现场采访了负责此案调解工作的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的律师徐严严。 徐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
21、限的长短,本案中超市与王大姐签订的是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超市将王大姐的试用期由两个月延长到6个月是违法的。 至于王大姐提出的她在吃饭时间干活的700元加班费。徐律师表示,从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由于王大姐拿不出吃饭时间被超市安排工作的证据,即使申请仲裁她这个要求也很难获得支持。 徐律师指出,在调解案件中除了索要赔偿,当事人比如案中的王大姐很多时候更多的是想出口气。要回了赔偿,往往就消了气,最终也就达成调解协议。其
22、实,工会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让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调解终究还是“亡羊补牢”,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对于企业而言,应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严格依法用工。而对于劳动者,应该擦亮眼睛,通过正规途径应聘工作。试用期岂能随意延长 当前,雇主为了利润最大化,故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似乎很普遍。至于本案中王大姐所就职的这个超市,到底是故伎重演,还是真的“法盲”,除了这个超市自己最清楚外,其实读者心里也都明镜一般。12月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理应在次年2月份结束。但该超市在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过程中,居然辩称“员工的试用期由两个月延长到6个月,是2011年3月该超市
23、出台的新规定”。照此说法,王大姐的试用期很可能在再加4个月后,因为超市再出台“新规定”而继续拖延!作为顾客,只知道个别无良超市在给食品更改生产日期标签时得心应手,现在读者从超市的职工那里又得知,原来他们对于员工试用期的规定也同样如此“富有弹性”。想必,该超市这样无视法律肆意地延长员工试用期,或许不是初犯,只不过其他被延长试用期的员工,没有王大姐那样的维权意识罢了。如果这个超市早就遭遇过被员工如此索赔的“滑铁卢”,他们就不会再冒出“2月就该结束试用期后,竟然还拿3月超市出台的新规定”来辩解这样的低级笑话。诚然,该超市即使高级一点,把自定“新规定”的时间说成是1月份,也同样是徒劳!因为劳动合同法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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