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研究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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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研究目录一、绪言2(一)研究背景2(二)研究目的及框架3二、概念约定4(一)税法中兼并收购相关定义4(二)税法概念与普通研究中的概念的区别与联系5(三)其他相关概念6三、美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7(一)应税交易与免税交易的区别8(二)应税交易9(三)免税交易11(四)影响并购交易的其他所得税条款17四、我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21(一)中国税制发展简介22(二)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政策24(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25(四)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26(五)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28(六)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30五、我国企业如何利用并购合理避税32(一)企业并购中的
2、税收筹划原则33(二)收购标的的选择34(三)并购的主体选择38(四)支付方式的选择39(五)并购融资的选择42(六)综合筹划43六、对我国并购业务进行税收立法的建议45(一)并购行为的税收立法总原则46(二)我国当前税法中存在的问题48(三)对完善我国税法的建议53七、参考文献56一、绪言(一)研究背景2002年一度被我国企业界称为并购元年。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所有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都使得并购环境更宽松,并购依据更具体。随着民营资本、
3、外资资格的放开,中国并购市场的主体更为广泛,我国正在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国退民进、国民经济得快速增长为我国的企业并购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另一方面,随着民族产业的不断壮大,我国不少的优秀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投身广阔的国际并购市场。可以预见,企业并购行为将逐渐成长成为我国企业发展壮大的一种重要的资本经营手段,中国并购市场也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企业的并购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产(含股票)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种转移实际上是这部分资产的原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的处置,而这种处置在税务上属于应税事项。由于不同类型的资产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所适用的税率也有很大
4、的区别。这样,在实施并购活动时,对不同的税收安排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税收效果。因此,税收问题是企业开展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成熟市场进行的公司兼并收购案例中,税收问题是并购交易有关各方都十分关注的问题。税收构成了企业并购中的一项重要交易成本,这种成本的依据是一国的税收法律。在特定的税制环境下,如何通过合理的设计使整个收购过程中的税负最小化,以及税收利益在并购双方的分配是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这同时也是西方学者们深入研究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并购作为一种企业资本经营的手段的发展时间更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以及我国税制上存在的一些欠缺,税收问题并未在我国
5、理论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目前国内对此方面的研究比较零散,而且不够深入,仅限于对我国税法中与并购有关的条款的简单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实践的不断深入,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日渐突出,而我国理论界对并购中的税收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的现状,显然已经落后于我国并购实践的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企业并购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二)研究目的及框架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涉及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实施两个方面。而从政府角度考虑,为了更好的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政府应该通过税收立法来规范并购活动,使企业并购行为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朝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进行。然而,我国当前的并购税制还存
6、在很多的缺陷,本文将在分析我国并购税制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并购税制中的立法精神,对我国并购税制的提出改进建议。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何在现有的税制环境下,企业应该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条款,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并购过程的整体税负最小化。本文将以我国并购税制为背景,系统的介绍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为企业开展并购活动提供参考。本文将按照如下整体框架讨论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n 美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 借鉴美国并购税制立法精神及经验,有助于我国并购税制立法工作 了解美国的并购税制,为我国企业到美国开展跨国并购提供税法的指引n 我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 熟悉了解我国并购
7、税制,是我国企业开展并购活动的前提n 我国企业如何利用并购合理避税 介绍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在实践中,应该依据所属国的税法规定,运用一般原理,积极开展税收筹划n 对我国并购业务进行税收立法的建议 总结、分析我国并购立法的经验教训,借鉴美国经验,对我国并购税制的提出改进建议二、概念约定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1998097号(一)税法中兼并收购相关定义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并未对兼并收购进行统一的定义,而是将所有的兼并收购、分立、剥离、重资本化等统称为重组。法典首先将重组分为应税重组(应税交易,taxable transactions)和免税重组(免税交易,ta
8、x-free transactions),同时将免税重组严格地区分为7种重组形式(AG型重组)。只有当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行为符合A、B、C三种重组结构之一时,该兼并收购行为才能享有免税待遇,分立行为符合D型重组结构时,也可以享有免税待遇。各种重组结构的确认条件将在第三节详细介绍。我国1998年颁布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合并、兼并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
9、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
10、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4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二)税法概念与普通研究中的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税法中出于所得税的考虑,对企业并购重组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区分,而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以及实务中所采用的并购重组的概念可能与税法规定不完全一致,后者所采用的定义没
11、有税法严格,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下面,我们采用了中国并购报告(2003)并购词典中对兼并、合并、收购的定义,与税法定义进行区分比较。兼并(Merger)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前者保留其独立性并获取后者的财产、责任、特权和其他权利,后者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团体。 中国并购报告(2003)王巍、张秋生、张金杰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2.1合并(Consolidation)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为一个新设立的公司,即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 中国并购报告(2003)王巍、张秋生、张金杰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2.1
12、收购 (Acquisition)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营业部门或股票,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按收购标的可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票收购,尤指通过任何方式获取的实质上的所有权。 中国并购报告(2003)王巍、张秋生、张金杰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2.1分立(Spin Off)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这样,便有两家独立的(最初的)股份比例相同的公司存在,而在此之前只有一家公司。我们将上述概念与税法定义进行一下对比,可以大致得出如下对应关系:普通研究、实务中的概念对应的税法概
13、念兼并吸收合并、兼并合并新设合并资产收购资产转让、资产受让股票收购股权重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分立分立(三)其他相关概念在对企业并购的税务处理中,会涉及到资产的计税成本、调整计税成本和结转计税成本的概念。资产的计税成本(basis cost)是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价值,它代表了资产能够被折旧或摊销的限度,这些资产折旧或摊销产生的非付现费用可以抵减应税收入,以及对资产进行处置时,资产出售方实现的收入可以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免税的优惠。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adjusted basis cost)是指企业在持有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变化的经济交易,或者投资在其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发生
14、了税法规定可以对投资的计税成本进行调整的事项,而对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后的计税成本。结转计税成本(substituted basis cost)是指企业在持有投资在其所有权转让过程中,税法规定不能对其计税成本进行调整,投资的受让方只能以出让方持有这些资产时的计税成本作为其新的计税成本。三、美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 本章主要参阅: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制度法规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税法中对并购重组业务也有着较为完善、成熟的一套规定。本节将对美国税法中对并购业务的特殊规定进行详细、系统的介绍。一方面,通过借鉴美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将对我国税收法规的制定起到指导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美国税法的了解,将
15、为那些有志于通过并购重组“走出去”的企业提供税法的指引。美国税法中对并购业务税务处理法规体系如下图所示:美国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其他所得税条款应税交易免税交易A型重组B型重组G型重组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收法规是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国内收入法典对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的税收待遇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首先将并购重组区分为应税交易和免税交易,并将免税交易严格的区分为AG七种重组结构;此外,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还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专门的规定,包括债务使用、净经营亏损使用的限制等。本文将按照这一结构体系详细介绍
16、美国税法中对并购重组业务的具体规定。(一)应税交易与免税交易的区别根据国内收入法典,企业间的并购行为由于采用了不同的交易结构,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条款。最基本的,可以将所有的交易分为应税交易和免税交易两类。美国联邦收入税收的一条总原则是:资产(目标方股东持有的股票或目标公司自身的资产)的处置会导致所处置部分应税收入的实现和立即确认。企业的并购行为实质上是将企业的资产或股票进行了处置,原则上是应税行为,而“免税重组”只是作为该原则的例外情况而存在。下表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之间的差别:应税重组免税重组收购方公司调整计税成本净经营亏损不能结转结转计税成本净经营亏损结转目标公司当期纳公司所
17、得税递延纳税一项交易被认定为免税重组,那么该项交易的双方将无需于当期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交易中转移的资产不能以其交易价格(公允价值)作为它的计税成本。在不存在特殊因素的前提下(如:有享受免税待遇的卖者,或根据美国IRC1014款,因纳税人死亡而清除其股票的内在收益等),“免税交易”只是将当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资产最终处置的时点,因此将“免税交易”成为“纳税递延交易”更为妥当。(但为了阐述的方便,在不会引起歧义的情况下本文仍称之为免税重组)。尽管免税重组能够取得“免税”的好处,在下列情况下,采用应税交易将比免税交易更为有利:目标冲突1免税交易要求在重组企业的权益投资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但目标方股东可
18、能不愿意持有收购方公司的股票。2即使整个交易符合免税处理的要求,目标方股东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能够取得债务证券。3即便是目标方股东愿意持有重组企业的股票,收购方公司可能更愿意支付现金或债券,如收购方公司希望提高自身的资产负债率、交易弹性、防止股权稀释、享受利息抵税的收益等。税务豁免的卖方1养老金计划和慈善组织销售或处置以投资目的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利得是免税的。2外国人完全销售其在一个美国公司的股权通常可以免税(除非这个公司在美国持有重要的不动产,IRC897)目标公司的税收考虑1目标公司可能有即将到期的经营损失(IRC172)或税收抵免可以冲抵利得,此时确认资本利得不会增加公司的税负。2毫无生气的
19、业务单元的出售可以产生可确认的损失,这些损失可以冲减当期的利得,减少当期纳税。(二)应税交易1应税交易的确认根据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IRC),应税交易主要是以现金(以及流动性较高的票据等)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票。在应税交易结构中,同样也可能使用一部分股票作为支付手段,只不过股票支付占的比例较小,如果支付是以股票为主,那么这项交易就变成了免税交易了。2应税交易的处理在应税交易结构中,如果收购企业支付的收购款中的一部分是债务,那么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将可以将其纳税义务递延到实际支付的年度确认其利得或损失。在应税交易中,目标方需要就其所出售的每一项资产计算利得或损失。其计算方法是:将买价分配到每一项资
20、产中,减去相应资产的调整计税价值,得到每一项资产实现的利得或损失。这时,公司确认的利得收入并没有税率上的减免,一律按照35课税。如果收购的是目标方股票,国内收入法典的两个条款(IRC1045&1202)的规定将对目标方股东非常有利,即:1993年8月10日后发行的股票的纳税义务人(不是公司)销售股票实现的利得,如果收入重先投入到相似的股票中去,利得的一部分可以永久地免除或递延。这其实是政府出于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给予的一项税收优惠。与免税交易结构相比,在应税交易结构中,收购方企业将被允许以实际购买价格(或总的购买价格分配到各项资产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3应税交易中的特殊规定此外,在对
21、目标方的股票进行收购时,还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国内收入法典也有一些针对目标方股票收购的特殊规定。具体如下:(1)子公司的股票出售一个美国的,或一部分美国以外的公司从其他公司收到的股利可以享受70、80或100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与其在分配公司占有的所有权比例有关,见IRC243)。因此,可以在股票交易前发放一次股利(注:等于是将利得以股利的形式发放给股东)的方式使整个交易收到节税的效果。(2)IRC338选择条款相关的股票销售一项股票交易不会影响目标公司持有资产的调整计税成本,一项纯粹的资产销售为买主提供一个公允市价为基础的调整计税成本,但它的手续相当繁杂,包括大量的文件的转移、交易费用、第三方
22、的批准及其他复杂事项。IRC338节选择条款允许选择将一项股票交易从所得税目的上看作是一项资产交易。选择该条款对目标公司而言,其所得税的后果是一样的,无论是出售资产,还是出售股票均需立即确认损益;但对收购方而言,将一项股票收购看作是资产收购,收购方以资产的调整计税成本作为其将来的计税成本,同时避免了繁琐的手续,简化了并购的机制。应用338节选择条款有两条不可忽略的条件:(1)时间限制,它要求在收购日后的九个月零15天内作出选择。收购日是指存在有效收购的第一天。(2)只有存在有效收购的情况下才能应用选择条款。它要求至少80的公司表决权和至少80的公司股票价值被收购,且是被购买的(排除了免税换股等
23、其他交易结构),且在12个月的收购期内。股票收购资产收购运用IRC338条款收购方公司结转计税成本调整计税成本调整计税成本收购方股东目标公司当期纳公司所得税资产移交手续(较繁琐)当期纳公司所得税股票移交手续目标方股东当期确认利得或损失股票移交手续公司清算,确认利得或损失公司清算,确认利得或损失(3)IRC338(h)(10)节选择条款下的股票销售338节选择条款将导致双重课税,首先,目标公司根据视同销售原则计算其资产销售的利得或损失。其次,股票持有者(卖者)要确认股票销售的利得或损失。IRC338(h)(10)条款由买卖双方共同作出选择,且只有当目标公司是一个附属集团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它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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