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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项目)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本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XX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承包人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条 凡在本项目从事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监理单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
3、作负有主体监管责任,对总监办负责。第六条 承包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主体施工责任。承包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自控管理制度,明确排查责任;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登记,积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七条 总监办每月组织一次全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总监办现场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及时将隐患排查情况进行通报或者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第八条 监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总监办质安科,及时向承包人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所监理合同段的安
4、全生产进行巡查;安全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办所监理的合同段进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每月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总监办。第九条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报告驻地监理办。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报。第四章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自查出来的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工作业,向驻地监理办、总监办进行报告。及时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及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须有专家评审意见)报驻地监理办审批,驻地监理办审批完后报总监办备案。承包人根据
5、批准后的治理方案实施,监理单位作好监控。第十二条 对总监办、驻地监理办排查出来的一般安全隐患,承包人认真组织整改,驻地监理办做好检查验收。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及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须有专家评审意见)报驻地监理办审查,驻地监理办审查完后报总监办审批。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整改。驻地监理办做好监督。第十三条 承包人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由承包人如实向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作业现场明显部位设置隐患公示牌;在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6、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指定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第五章隐患销号 第十四条 承包人自查的一般安全隐患,整改完后,按照自控排查治理制度管理规定进行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后,由驻地监理办验收后进行销号登记,报总监办备案。第十五条 对总监办、驻地监理办检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承包人整改完毕经驻地监理办检查验收后,上报整改回复报告方可进行销号登记;对重大隐患,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后,上报整改回复报告并进行销号登记。第十六条 对已
7、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未进行隐患销号的单位,总监办将在计量中扣除相关工点的安全经费并处以罚款。第六章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对所有安全隐患实行闭合管理,有排查记录、有整改、有检查、有回复、有销号登记,具有可追溯性。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第二十条 按时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附件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表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表 附件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表 同段号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隐患名称 桩号 承包人 (公章)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整改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公章)驻地高监 联系电话 整改监督人 联系电话 隐患概况 隐患概况(危险特性、可能影响范围、可能造成死亡人数、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等):整改计划 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等):备 注 附件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表 同段号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隐患名称 桩 号 承包人 (公章)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整改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公章)驻地高监 联系电话 整改监督人 联系电话 整改措施 整改结果 验收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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