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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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considered the crown jewel of criminal law theory, which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the level of criminal law theory. 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improvement of academic knowledge that exchanged by experts
2、who come from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nd the practical needs of the penal laws, a lot of malpractice appear constantly, for exampl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formal irregularity and the virtually irregularity, which did not solved by criminal object in our country; the criminal object targ
3、et which is not clear; the four elements of the logical order which is unreasonabl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which did not work in the activities of penalty; all of these have been fall behi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ature. Therefore,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do so
4、me research and analysis on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 carefully, make up for its shortcomings, further stream and improve the intrinsic theoretical structure of the four elements of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and then give some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5、current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oupling crime, in order to respond to the needs of our criminal law.Key word: criminal object;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defect; integrity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犯罪构成理论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
6、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J 刑事法学,2010(6):50-62但是,随着国内外法学界学术知识的相互交流,近年来不少刑法学者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提出质疑,突出表现在犯罪客体的存在必要性、四要件逻辑顺序不合理以及犯罪构成理论难以发挥其在刑事活动中的功能等问题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究,结合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而对我国现有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回应我国刑事法治的需要。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与缺陷从苏联移植而来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过去的60年间,不仅作
7、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但是,近年来,这一理论体系备受争议,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时,在实际的刑事实践中显现出了诸多缺陷,导致我国形成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实践不相适应的局面。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究,从而发现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提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建议。(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框架,是20世纪50年代初学习苏联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以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为蓝本我国开展了刑法理论的恢复重建工作,我国通行至今的刑法教科书中所采取的“
8、犯罪的四要件”便是源于苏联当时的四大要件犯罪构成模式。在这期间,我国刑法学界始终存在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造的努力。目前,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学界有了以下定论:1我国的犯罪客体概念、功能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它决定着犯罪的性质,同时它也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确定犯罪客体这一概念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量刑。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
9、版社,200761-622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两大块是指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J刑事法学,2010(6):50-623我国学者对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随着国内外法学界学术知识的相互交流,我国众多学者也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10、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目前的改造方案有坚持平面思维的改造、借鉴阶层式改造、直接移植德日体系说三种。第一种主张以肖中华教授和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三要件说”和以杨兴培教授和曲新久教授为代表的“二要件说”为主;第二种主张主要有陈兴良教授的“罪体罪责罪量”三阶层体系、张明楷教授的“客观主观”两阶层论以及李立众博士适度改造三阶层论;第三种主张也称“推翻重建论”,其代表陈兴良教授认为在我国目前刑法理论,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处于重新审视和清理阶段,犯罪构成体系应当多元化。高铭暄、储槐植、高维俭等学者大体上都主张“推翻重建论”不可取,认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
11、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一个概念的引入或一种理论的形成,在肯定其可能具有这样或那样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可能具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以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理论的落伍和捉襟见肘是很常见的。当然,犯罪构成理论也不例外。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客体的概念定位不准确针对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的表述,大多数学者都提出了质疑。学者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它不能概括我国犯罪所侵害的全部客体,像社会生产力、自然环境等,是不能包括在社会关系范围之内的
12、,但它们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其次,这种表述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比如作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显然不能仅仅归结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它也可能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第三,这种表述不能正确地说明一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如盗窃罪的客体仅归结为财产所有权并不能全面反映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它的客体应该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这是所有权和所有物的统一;最后,由于社会关系这个概念自身的特点,人们只能大体上把它划分为社会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但无论如何,将社会关系具体化到足以科学地表明各个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客体至少是非常困难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法学界对“犯罪客体”的概念进
13、行了重新的界定,其中有一种主张是“权益说”或“法益说”,即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鲁杰,许江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逻辑缺陷及其完善N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11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比较合理。2犯罪客体没能解决我国犯罪构成中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之间的矛盾由于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不具有像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中实质违法性的构成要件的否定机能,或者更进一步来说,它没有解决我国犯罪构成中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用肖中华教授的话来说,就是阻却责任事由的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结构中是平行或者并列的,而不存在前者被后者所包容的关系。换
14、言之,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阻却责任事由论虽然与犯罪构成体系密切联系,但并不属于犯罪构成理论内部的有机组成部分。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这实际上也就是说明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正当化事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没有被包含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由于我国相应的犯罪客体的范畴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所以造成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尴尬。3犯罪构成理论难以发挥其在刑事活动中的功能从刑事实务的立场上看,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其只能静止地看待犯罪成立的条件,无法展示定罪过程,难以对行为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进行反复推敲和检验;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不重视法益保护的
15、观念;过于重视行为人的意思;不能妥善处理共犯论的问题;难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虽是一个整体,但其内部的各要件之间缺乏层次,联系不明确,似乎是一种并列关系各要件之间的历史过程和逻辑过程是不统一的,在理论上是模糊的。”姜伟犯罪构成比较研究J法学研究,1989(5):76冯亚东教授也曾经指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只适用于一种对危害行为“贴标签”的流水化处理过程。即只要根据形式要件的符合性的简单判断就可得出实质上构成犯罪的结论,而一旦到了罪与非罪模糊不清的关节点上,构成要件的标准便全无用场,而再无任何有效的科学方法可供遵循。4四要件的逻辑顺序不合理对于通说所主张的“犯罪
16、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结构,论者认为这种结构符合认定犯罪的顺序,即人们首先接触的是犯罪客体,其次是犯罪行为,再次是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符合主体要件,最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心理。但事实上,大多数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最先接触到的是危害结果即犯罪客观方面而非犯罪客体,其侵害的社会关系尚待查明,接着,司法人员考察该结果是否由人造成的,该行为人又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否存在罪过心理,最后确定犯罪是否成立。司法中的这种认定犯罪的顺序是先从考察犯罪客观方面开始,然后考察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4-55可见,通说主张的
17、四要件结构并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大多数犯罪的认定。二、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必要性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对其进行探究并进行重新整合在我国目前刑事法制现状中显得非常之必要,且它对于整个刑事法学体系都发挥着基础性的整合作用。具体来看,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有利于适应我国社会多元化结构的发展要求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面对着这种多元化趋势的发展,不单单只是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多元化,法律也在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事法理的灵魂,其理论结构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法治的发展,进而羁绊社会多元化结构的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完
18、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有利于适应我国社会多元化结构的发展要求。(二)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刑法理论水平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是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石,而且是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刑事实体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更多地去关注、联系和综合其他刑事学科的知识,注重刑法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逐步实现我国刑法知识的一体化式的动态化的转型,从而更为实际、更为系统化、更为深层次地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进而提高我国的刑法理论水平。(三)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中的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连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纽带,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刑事诉讼的参照物,指引刑事诉讼的方向。刑事诉讼的过程实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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