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http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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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https无锡人社网上服务大厅https:/218.90.158.61/personlogin/#/personLogin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102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
2、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从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事务和掌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
3、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七)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第七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
4、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此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一)门户网站(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四)局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第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
5、查”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密审核,并按照分工维护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相应栏目(附件1),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和保密,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并确定一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十条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第十二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第十三条局成立以张立军局长为组长、纪委书记王文芯为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监察室负责对本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拟公开信息审核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审核。第十五条在办
7、理文件时,各处室、单位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核。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第十六条一般业务宣传信息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复审后统一发布;重要业务信息发布,填写无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登记表(附件2),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报分管领导终审后签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第十七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第十八条审核的内容:(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8、例的要求;(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四)是否涉密;(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十九条复审的内容:(一)业务宣传信息是否具有新闻价值;(二)主题和内容是否相符;(三)是否存在错、别字或标点符号不正确;(四)新闻照片是否符合要求。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二十条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对外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公开形式要求等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对要件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并与信息相关的处(室)、单位联
9、系受理和答复事宜。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相关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拟制好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3)给予书面答复,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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