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浪儿童福利政策的绩效-基于流浪儿童视角的分析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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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流浪儿童视角的分析中国流浪儿童福利政策的绩效基于流浪儿童视角的分析【英文标题】The Efficiency of Chinese Welfare Policy for Street Children: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Street Children【作者简介】程福财,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所助理研究员、博士。(上海 200020)【内容提要】我国对流浪儿童实施“保护性”的救助政策。流浪儿童救助政策的目标是要在临时救助流浪儿童的基础上,强制性地将他们护送回家。对流浪儿童的民族志调查发现,在没有致力于解决流浪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的情况下,这种“保护性”救助政
2、策未能切实满足流浪儿童的需要,不能有效救助流浪儿童。流浪儿童福利政策的革新,需要特别考虑流浪儿童自己的生存实际与主观选择。【关 键 词】流浪儿童/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福利政策中图分类号:C913;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4-0080-07一、政策背景与研究目的目前,我国共有100150万左右的流浪儿童。他们终日浪迹街头,得不到负责任的成人的照护,不仅自身面临生存危机,也给社会秩序的维持带来挑战。1995年,中央明确指出,要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儿保中心”)。从这一年开始,民政部着手建立儿保中心,尝试制度化地为流浪儿童提供照顾、保护。民政部
3、要求每个地级城市都建立一所儿保中心,到2005年底,全国儿保中心的总数达130个。在尚未建立儿保中心的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则继续由救助管理站承担。长期以来,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运作都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它们的具体运营,主要是依据旨在保护一般儿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规政策,只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作了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低。为了进一步规范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2006年初,民政部等中央十九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2007年,民政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了
4、“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和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对我国现存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经验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对我国未来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提出了总体性的规划。不过,从这个总纲性的规划出发到具体的政策实践仍需要一个过程。与针对一般流浪乞讨人员的、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救助管理不同,针对流浪儿童,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借鉴江苏等省的经验,探索实行对流浪儿童进行保护性救助政策。按照这种政策,流浪儿童被视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因此,针对他们的救助,被认为不适于建立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所强调的“自愿救助”的基础上。无论流浪儿童个人的意愿如何,保护性救
5、助模式一律将流浪儿童视作自愿接受救助,坚持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的政策。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所有被送进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儿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脱离救助机构。他们的离开,须有监护人的陪伴。在救助机构内,救助机构对受助对象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为了防止机构内流浪儿童的擅自出走,采用保护性救助模式的机构都采取了一定的防范、保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
6、机构内流浪儿童自由活动的时间与空间。各地流浪儿童救助部门为机构内的流浪儿童免费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住宿与医疗等服务。民政部也积极建议各中心为流浪儿童提供心理咨询与文化教育。从实务层面看,一般的,在流浪儿童主动或被动地(被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移送)送到救助机构寻求救助时,救助机构将努力通过这些儿童联系他们的自然监护人。如能顺利找到他们的监护人,这些儿童就将被护送回家,或者直接被他们的监护人领回家。如果长时间与他们的监护人联系不上,这些儿童将被转介到儿童福利院或其他政府办的儿童服务机构内接受看护。迄今为止,以儿保中心等为载体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已逾十年,预期的目标是否已经达成?现行流浪儿
7、童福利政策是否有效地帮助了流浪儿童,解决了流浪儿童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仍然缺乏系统的评估研究。由于无法取得关于全国流浪儿童救助机构运作的详细数据资料,特别是定量统计资料,对现行政策绩效的客观评估研究很难进行。为此,本研究拟根据该政策的目标群体流浪儿童对于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主观经验与评价,去评估现存流浪儿童福利政策的运作效果。这一研究思路的选择,也是由于流浪儿童是我国流浪儿童福利政策的最直接利益相关人的事实。他们的主观经验、感受与评定,对我国流浪儿童福利政策效果的评估,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二、研究方法(一)研究对象流浪儿童,在本研究中,特指18岁以下的、大部分时间在城市公共场所流浪、得不到负
8、责任的成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本研究的线人(Informants)是研究者在街头调查到的49名流浪儿童。这49名儿童中,有21位曾经一次或多次、主动或被动地去过上海或其他城市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他们亲身体验过这些机构的运作。另外28位儿童则是从他处获得对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间接体认。这些孩童的年龄在9岁到18岁之间;其中仅4位女孩;只有1位是上海本地人,其他的都来自外省市;他们的文化程度都在初中一年级以下;流浪时间从2天到14年不等。(二)数据收集研究采用民族志(Ethnography)的方法进行。民族志的研究路径给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在“自然”情境中了解流浪儿童的机会,它使得研究者有可能通过长
9、期的互动而与被研究者建立可靠的信任关系,从而深入流浪儿童的日常生活,倾听、记录他们的声音,获得许多其他研究方法所无法得到的翔实而可靠的数据。从2005年4月到2006年1月,研究者先后用7个月的时间在铁路上海站附近,观察、访问流浪儿童,先后在街头接触流浪儿童49人,写就60万字的田野调查笔记。2008年10月开始,研究者对该地区流浪儿童开始了新一轮的追踪调查。有关流浪儿童对我国流浪儿童救助政策的经验、感受与评估,正是在该项民族志的调查中获得的。由于流浪儿童一般不愿意接受正式的结构式访谈,本研究主要通过无结构式访谈收集数据。为了尽可能地确保访谈的质量,所有的访谈都是在研究者成功地与流浪儿童建立起
10、信任关系之后进行。在访谈中,研究者鼓励被访流浪儿童自由地表达所有关于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感受。访谈大多以小组形式进行。当研究者在访谈一个流浪儿童时,他她通常要求邀请其同伴参与,或者其同伴会主动要求加入。他们更乐意集体性地与研究者分享他们的经验。在访谈过程中,小组中的流浪儿童总是倾向根据自己的经验与体会,及时地或确认、或纠正、或补充其他流浪儿童的说法。因此,研究者所收集的资料,大多是在访谈小组内的流浪儿童相互提醒、互相验证之下获得的。得到被访流浪儿童的同意,研究者对访谈进行了录音。在访谈现场,除了适时控制访谈过程外,研究者简要记录了被访者的表情、肢体动作等无法录音的信息,并在翻译录音时一并纪录。(
11、三)数据分析民族志调查的数据分析过程起始于数据的收集过程。在本研究中,每天的田野调查结束后,研究者就尽可能快地详细写下田野笔记,并将录音资料翻译成文字。在随后反复阅读这些文字资料的过程中,研究者以数据主导(Data-driven)与理论主导(Theory-driven)并重的方法对所有的数据进行初步的编码、分析,逐步发现一些相关的主题(Themes)、类型(Types)与模式(Patterns),自己在此过程中的感受、初步的理论思索与分析等也以备忘录的形式记载下来。在结束所有的田野调查、访谈后的正式的数据分析阶段,研究者对由全部的田野笔记与翻译成文字的录音反复阅读,采用Glaser与Strau
12、ss倡导的反复比较的方法追踪业已出现的所有主题、类型与模式,直到稳定的关系模型出现后为止。为了确保研究的可信度,研究者采用成员检验(Member checks)的方法(11),邀请受访的流浪儿童对我们的研究发现和阐释予以确认、补充或校正,以便在更大程度上确保本研究能够准确反映流浪儿童的心声。同时,也对与研究发现的关系模式不吻合的负面数据予以特别的强调、分析,以进一步保证研究的可信度。三、研究结果对于现行流浪儿童救助政策的目标与手段,本研究调查到的流浪儿童大多都不予认同。尽管他们在救助机构内可以免费获得包括食物、衣物、住宿、医疗等在内的基本生活资料,但他们无法接受这些救助机构采用的防范他们擅自外
13、出的严格的保安措施,亦拒不接受救助机构确立的强制性护送他们回家的所谓“家庭融合”的政策目标。(一)保护性政策手段的控制性为了确保“家庭融合”的政策目标的实现,救助机构采取了严密的措施防范流浪儿童擅自外出。但是,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受访流浪儿童都不认同这些“保护性”的救助策略。他们明显不满意自己“被关在儿保”的经历,抱怨自己在救助机构缺乏必要的自由,生活太过单调。访谈中,15岁的流浪男童王涛这样说道(12):我是自己主动去儿保的。但是,我去错了。我以为那(儿保)是个好地方。有一个家伙,也是流浪的,比我大,说儿保是个很好的地方有免费的饭吃,有地方睡,不用干活。实际上不是那样。第一次进儿保的时候,我
14、的第一印象就是:这分明就是一个监狱。铁门、铁窗,还有大锁锁门、保安看门,进去了,根本就出不来,不自由。王涛非常反感儿保的铁门铁窗。说起这个的时候,他的语调明显加强,失望而愤怒。在他看来,在儿保的生活,“实在太没有意思”。因为在大多数时间里,他们都被限制在特定的房间里。他认为这样的保护性救助并不适当,救助机构不必要限制他们的外出,不必要规定儿童的外出须由成人的陪护,“如果我真的想回家,我自己能回去。你知道,我当初就是自己出来的。我现在已经15岁了,不需要别人陪”。当他还在儿保的时候,他一直伺机逃跑、重返街头。在研究者的要求下,另外一个流浪儿童羌利不无得意、绘声绘色地回忆了自己当初翻墙逃离儿保的经
15、历:那是前年(2003年)。我被关在三楼,一共有20来个小孩。每天我都想逃跑,里面不好玩。有一天,我在拉屎的时候,无意中看到厕所窗户外有一根大的水管子。这管子从地上通到楼顶。我就想我顺着这管子往下爬,就可以逃跑出去。那时候,厕所的窗户还没有用钢筋封住,我把我的想法告诉了另外两个小孩,我们都很兴奋,但是,没有告诉其他人。这种事,要悄悄做,不然就会被儿保的叔叔发现。后来,终于有一个好机会。一天晚上,很晚,下大雨。保安都睡着了。我们就打开窗户,顺着那水管往下溜。一到地上,我们就往围墙那里跑,翻墙逃跑。很多小孩都跟着我们逃跑,我们都跑掉了。妈的,那些小孩应该感谢我。要不是我,他们哪里能出去?羌利的逃跑
16、经历及其对该经历的叙述,生动地体现了流浪儿童对于儿保的“保护”的不满与抗议。为了逃跑,他们不惜冒从三楼坠楼的风险,夜半翻墙;为防止泄密,他们尽可能地不将逃跑计划告诉他人。当他们认定的逃跑的好时机大雨滂沱的黑夜来临的时候,他们毫不犹豫地从三楼外的水管往下滑。在背后驱使他们如此行动的,是其对充满“保护性”措施的儿保中心单调生活的反抗和对自由童年生活的向往。尽管这次逃跑距离访谈的时候已两年多,羌利对于免费提供食宿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仍心存戒惧。他说自己无论如何都不会再去那里。不仅如此,他更严肃地警告他的朋友光头一个13岁的流浪男孩不要试图去儿保寻找帮助。经过劝说,原来一直想去儿保“体验生活”的光头再也
17、不提去儿保的事,尽管他知道儿保会为所有的流浪儿童免费提供食物、衣服与住宿。但是在街上“找得到吃的、不缺衣服、能睡觉的地方多着呢”。儿保严格的保护性措施,剥夺了他对于该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的兴趣。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被访流浪儿童都不认同儿保中心内的单调生活。即使是自己选择、心甘情愿地待在儿保的流浪儿童吕强与小沈,也抱怨里面的生活太过单调。根据他们的叙述,他们当初之所以自愿选择待在儿保,是因为他们实在没有更好的归宿。他们在自己的家里找不到温暖,但是,他们也不喜欢漂泊的、充满风险的街头生活。因此,一旦被警察转送到儿保,发现有免费的生活必需品,也便在其中待下去。不过,吕强也抱怨儿保内生活的不自由。后来,他
18、有机会被儿保的职员选中为工作助理,协助机构内职员做清洁等内务工作。作为非预期的报酬,他因此可以获得更多地在儿保内自由活动的机会。对此,他十分欣喜。可见,尽管流浪儿童救助机构为流浪儿童提供了免费的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以一种良好的动机与辛勤的努力为流浪儿童提供保护,但是,那种依保护性路径展开日常运作的救助机构,实际上剥夺了不少流浪儿童从中寻求帮助的意愿。流浪儿童不仅需要食物、衣服、住宿等可见的生活资料,更需要自由欢快的童年,需要自主的生活。(二)家庭融合政策目标的强制性如上文所言,将流浪儿童护送回家,实现其与家庭的“融合”,是我国流浪儿童救助机构运作的目标。不管流浪儿童个人的期望如何,他们一旦进入
19、到救助机构,该救助机构就将想方设法与他们的父母、自然监护人取得联系,以便将其护送回家,以实现所谓的“家庭融合”。不过,本研究发现,救助机构这样的努力,对于大多数的流浪儿童来说,都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大多数的流浪儿童与自己的家庭、父母的情感联系都比较微弱,他们拒绝被简单生硬地护送回家。对于那些因为被父母、家人忽视、虐待而外出流浪的儿童,尤其如此。让我们先以光头的故事为例加以说明。光头来自安徽农村。很小就被过继给他的姑妈。不幸的是,他不但得不到养父母的关爱,还经常遭受他们的挑剔、责骂与殴打。他的亲生父母尽管知道他的经历,却不加干预。2005年农历新年过后,光头忍无可忍而离家出走。尽管他不清楚他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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