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暨村规民约修订(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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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暨村规民约修订(完整版)文档资料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全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暨村规民约修订专项考核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全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利益导向座谈会、深化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和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委领导指示,拟于近期在全省组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暨村规民约修订专项考核。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安排(一)考核时间。2021年11月15日30日。(二)考核单位。每市调查2个县(市、区),一般选取2021年平时考核未调查的县(市、区)。其中委领导带队考核1个县(市、区)2个乡镇各1个村,委处、科级干部带队考核1个县(市、区)2个乡镇各2个村。(二)
2、人员安排。1、委领导带队。9位委领导参与考核,每位委领导带领2名处、科级干部,考核1-2个县(市、区)。共考核17个县(市、区)。2、处级以下干部带队。组织5个考核组,每个组由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处、科级干部2人组成,考核3个市的各1个县(市、区)。共考核17个带1个县(市、区)。二、考核内容1、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兑现落实情况;2、县级优先优惠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3、村规民约修订及落实情况;4、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情况。三、考核方式本次专项考核采取村级座谈与入户走访相结合、县级调查与基层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方式主要包括:1、村级调查。由省人口计生委根据wis数据抽取村级样本点,密封后提供考核
3、组。考核组进点当天打开样本点密封件,不打招呼直接进村,采取干部座谈、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展开调查。2、县级座谈。领导带队调查的组,在被调查县(市、区)召开县级座谈会,听取相关工作汇报,进行座谈交流。3、县级调查。考核组查阅被调查县(市、区)相关文件、资料,了解考核内容涉及的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四、考核结果的使用1、汇总调查结果。每个考核组考核结束后,将填写的调查表及被调查村的村规民约带回交发规处,作为专项考核的记分依据。2、对被调查县(市、区)的总体评价。专项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在综合分析县、乡、村调查情况的基础上,对每个被调查县(市、区)的相关工作写出总体评价。具体调查提纲及相关表格另行制
4、定。第二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第二条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三条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全面实施,村
5、委会(下称甲方)与育龄群众、未婚青年(下称乙方),就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奖励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内容作详细的约定。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采取入户宣传、免费发放宣传品、广播宣传、墙报宣传等形式,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2.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内容、要求和程序。3.按照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办理相关规定,协助符合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育龄夫妇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和申报再生育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岷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优
6、惠证等证件即审即办。4.公开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奖励优惠政策条件、计生政策法规及各种计生服务管理规范措施,为乙方“知情”创造必备条件。5.积极开展宣传,让乙方了解五种以上、掌握三种以上的避孕节育方法,在“知情”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并组织乙方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6.将拟生育名单、拟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长效节育奖励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等各类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7.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药具。在乙方生育一孩后,免费为乙方提供上环(皮埋)等节育服务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生育二孩后免费为乙方落实长效绝育手术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8.对于乙方政策外怀孕
7、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免费提供补救措施技术服务,并享受由镇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提供的上门随访服务。9.为育龄妇女孕检对象开展免费的孕(环)检、生殖健康服务。在充分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基础上落实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协议。公认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一次生殖健康检查,上门访视一次;承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一次孕(环)检,上门访视一次;行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二次孕(环)检,上门访视一次;退出诚信服务管理或被取消诚信服务管理的,依据甘肃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落实一年四次孕(环)情检查。10.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为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夫妇提供相关服务,需要办理流动人
8、口婚育证明的免费办理。系孕(环)检对象的,与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取得联系,方便其在现居住地享受孕(环)检服务。11.每两年至少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次妇科病检查,同时为乙方随时提供政策法律、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12.当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负责向乙方做思想教育工作,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据事实动员乙方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结婚必须领取结婚证,有权自主选择生育时间。符合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要生育的,到镇计生办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或申报再生育。2.对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向各级主管部门通过 、信函、来
9、访等形式进行举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私自摘取宫内节育器、私自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的;政策外生育、怀孕,违法收养、送养的;假二女户、假死亡、假手术、假证明的;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行政乱作为的;瞒报、漏报、虚报出生人口及出生性别的;3.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在怀孕60天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享受甲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孕情监测和随
10、访服务。5.在生育子女后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生育一孩的在产后42天内选择采取放环或皮埋节育措施,剖腹产的须在180天后采取放环、皮埋等适宜的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在产后42天内落实绝育手术。不能采取上环、结扎措施的需经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6.申请享受奖励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甲方如实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照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7.无措施或采取放环(皮埋)或女性绝育不满一年的,接受计划生育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合同,系担保诚信对象需交纳担保金不少于1000元,享受孕(环)检、生殖保健及上门访视服务;政策内待孕对象需每月接受孕情访视一次。8
11、.必须妥善保管甲方免费发放的各种宣传品、宣传服务袋、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生育证等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证件。9.政策内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做终止妊娠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术: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0发现政策外怀孕时,在60天内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主动采取终止妊娠措施。11.因务工、经商等原因离开本县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夫妇,应主动申请办理流动
12、人口婚育证明,到甲方所在乡计生服务所进行孕环情检查,到达目的地后一个月内如实向甲方报告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从事何种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外出期间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每季度本人要返回甲方计生办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若路途遥远,不能返乡的,必须在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进行环孕情检查,省内的通过城市流动人口平台向甲方反馈孕情,省外的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甲方镇计生办或通过国家padis平台向甲方反馈孕情。15.出租自有房屋时,如承租人是流动人口,首先应查看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及时报告甲方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及时向甲方反映。16
13、.不得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不得诽谤、侮辱、殴打、伤害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不得拒绝、阻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六条甲方违反村规民约,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各类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向乙方支付。甲方违约后既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又不向乙方履行约定条款的,乙方可以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甲方违反村规民约,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和计生专干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七条乙方违反村
14、规民约,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各类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下列情况依法或协商处理:乙方政策外生育的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乙方容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不生育的妇女,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或者阻挠计划生育人员履行公务,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违约金,应主动用实物抵押,甲方收到抵押物后向乙方出具抵押实物收据,并对实物进行估价,告知乙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赎回抵押物,若乙方逾期未交清违约金的,抵押物按估价变卖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出具欠条
15、,三年内缴清。不按时交纳违约金又不履行本合同条款的,由甲方提请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乙方违约后既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又不向甲方履行约定条款的,甲方依法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乙方违反甘肃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注销生育登记或宣布生育证作废,罚款3000元,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1)政策内怀孕,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的;(2)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3)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第四章附则第八条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实施公正、公开,特设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组成人员由村两委会成员、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16、、计生协会理事担任,制定具体工作职责,对村委会和村民履行计生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第九条本村规民约若需修改补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实施。第三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21年11月15日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为维护我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并明确落实计划生育义务,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全社区计划生育由社区两委负总责,党员干部实行联包责任制,社区计生协会协助
17、并监督执行。党员、干部、计生协会会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二条居民要认真学习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第三条社区委员会每年从社区公益事业基金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计划生育基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以下奖励:(一)社区计生协会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生殖健康服务,为社区育龄妇女组织妇女病普查,所需费用由社区委员会支付。(二)对符合条件生育户就学实行奖学金制度:符合条件生育户子女,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向社区领取奖金,独生子或双女结扎户可加倍享受奖金。(三)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可靠避孕节育措施的妇女,社区居委会给予一次性营养费补助,放环10
18、0元,流产150元,结扎200元。自觉参加街道组织的一年两次“三查”(查病、查环、查孕)的,社区里的每人每次给予误工补贴10元。第四条社区居委会与育龄对象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的,取消当年社区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社区优惠政策待遇;对已满法定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且满6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收取违约金2000元,方可享受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优惠政策待遇。第五条违法多生一胎及以上的对象户应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必须上交集体资源补偿费5000元和按时落实结扎手术,并承担社年度市、街道奖励和补助损失。违法生育的,其子女满14周岁前夫妻双方
19、不得享受集体的一切经济和福利待遇。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按党规政纪严肃查处。第六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必须经申请、审批后方可再生育。未经批准再生育的取消当年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优惠政策待遇。第七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的对象,按土地基准价的10倍收回已享受的因独生子女而增计的宅基地面积。第八条应参加三查的妇女必须按规定参加街道组织的一年两次的“三查”服务。生育全过程管理对象必须按规定参加一年四次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对未按规定参加“三查”和全过程检查的对象按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进行处理。第九条育龄夫妇外出义乌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详细告知外出的地点、时间和联系方式。外出后要
20、及时向流入地计生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反馈环情、孕情信息。第十条居民不得招用或把房屋出租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主动教育外来务工人员或承租户遵纪守法,督促成年流动人口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我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并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报告外来流动人口增减情况和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发现承租户不符法定条件怀孕或生育不报告者,造成计划外出生或严重后果的,收取违约金2000元。第十一条社区收取的违约金和资源补偿金,纳入社区“生育关怀”基金,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第十二条本村规民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社区居民须自觉共同遵守。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社区两委二0
21、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于xxxx年x月xx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能力,督促全体村民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各项权利、义务,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村规民约:第一条凡户口在本村或常住本村的村民,都应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依法免费获
22、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4、有节育手术有效安全保障权。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6、有享受省条例和本村规定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的权利。7、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请求给予法律救济的权利。第三条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不非法收养子女。2、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
23、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捡)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意外违法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孩后,应在3个月内以放环为主的措施,生育二孩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以绝育为主的措施。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成年育龄妇女外出的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结婚、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将婚孕育信息报告村委会,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外来成年育龄妇女流入后在30日内应当向村委会提交婚育证明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 、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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