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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XX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进货与供应商档案相对应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
3、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
4、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
5、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
6、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
7、,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8、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
9、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10、,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条 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
11、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
12、定禁止出售的食品。第五条 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
13、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八条 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
14、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第十条 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 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食品存贮运输制度(一)食品存贮制度
15、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
16、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二)食品运输制度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
17、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2、食品用具、容器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清晰、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5、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A集团品牌管理制度二一三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集团品牌管理机构3第三章 集团品牌战略策划5第四章 集团品牌推广管理5第五章 集团品牌推广流程7第六章 集团品牌使用管理
18、9第七章 集团品牌维护管理10第八章 附 则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A省交通运输集团(以下简称“A交运集团”)的品牌管理,确保品牌资产保值和增值,塑造集团良好的品牌形象,保护集团和产品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A交运集团以及经A交运集团批准使用集团名称、商标、徽记的集团成员单位。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品牌内涵包括集团名称、商标、徽记、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省、市级各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等.品牌管理包括品牌战略规划与实施、品牌营销推广、品牌产权保护及对集团各部门、各二级成员单位的品牌运营的宏观监控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商标、徽记是
19、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集团商标名称。第二章集团品牌管理机构第五条A交运集团品牌管理机构和人员包括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分管领导、组宣部、法律事务部等。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职责主要是审批A交运集团品牌发展规划。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核心职责包括:(一)审核集团品牌战略规划,并给出审核意见;(二)审批A交运集团品牌年度建设计划;(三)审批集团公司及各二级成员单位,如关于集团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四)审批集团大额广告宣传及立项方案;(五)决定A交运集团品牌相关的各项重大事项。第八条 集团公司组宣部是集团品牌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品牌管理.其核心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A交运集团
20、名称、商标、徽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组织制定A交运集团品牌发展规划,提交集团分管领导审核;(三)组织制定集团品牌年度建设计划,提交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四)组织对集团品牌建设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五)负责集团公司形象、品牌、广告宣传项目的计划、费用预算、实施及实施效果检查等工作;(六)组织制定A交运集团品牌宣传推广规范;(七)审批集团各二级成员单位的形象、品牌及广告宣传项目的实施方案;第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品牌建设与管理的协办单位,协助组宣部进行集团品牌管理的相关法律工作,其核心职责包括:(一)管理A交运集团名称、商标的注册、变更、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二)审查集团公司
21、或各二级成员单位品牌宣传方案;(三)组织对涉及A交运集团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第三章 集团品牌战略策划第十条A交运集团品牌战略策划包括集团品牌定位、品牌命名、品牌形象、品牌扩张和品牌延伸等内容。第十一条 集团品牌定位、品牌命名战略策划A交运集团统一企业品牌定位、命名战略策划,由组宣部负责进行前期调研,拟定策划方案后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提交总经理审定。A交运集团各二级成员单位产品/服务品牌定位、命名战略策划,由各二级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组织前期调研,拟定策划方案后上交集团公司组宣部审核,集团分管领导审定。第十二条 集团品牌形象战略策划主要是品牌识别系统的策划,由集团公司组宣部
22、拟定策划方案后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由集团公司组宣部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集团品牌扩张和品牌延伸战略策划,由集团公司组宣部拟定策划方案后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由集团公司组宣部统一组织实施。第四章 集团品牌推广管理第十四条 集团品牌战略实施主要包括集团形象宣传、产品/服务广告宣传和产品/服务营销。第十五条集团形象宣传和各二级成员单位产品/服务广告宣传由集团公司组宣部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各二级成员单位协助.(一)A交运集团组宣部在集团整体品牌战略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各二级成员单位提出的需求和建议制定该年度内集团品牌推广活动的具体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成员单位协助集团品牌推广方案的执行。集团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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