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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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 项目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工 程 名 称: 项目基坑支护工程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目录 1. 词语定义 2. 组成合同的文件3. 工程概况4. 工程承包范围 5. 合同工期6. 施工技术要求7. 质量与检验8 合同价款9 工程款支付10 工程竣工结算11 双方人员12 双方权利与义务13 工程变更14 竣工验收与工程移交15 禁止转让和挂靠 16 施工承包履约担保17专利技术运用18 工程保修1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
2、0 不可抗力21违约、争议及解决 22合同解除 23合同生效与终止 24合同附件25 其他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 (下称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承包人(全称): (下称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的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1 设计单位: 1.2 监理单位: 1.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
3、合同的现场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场所。 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8 元:指人民币元。 1.9 天或日:指日历天。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2.1 本合同相关条款;2.2 中标通知书;2.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4经
4、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见附件3);2.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询标纪要);2.6 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2.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8 施工图纸(含答疑中有与此有关部分)。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 基坑支护工程3.2 工程地点: 3.3 工程内容: 包括: 第四条 工程承包范围4.1 承包范围:本工程的 等,具体施工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含 图)、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下达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文件资料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仅作示例,不是正式条款内容(下同),合同签署中的具体工程承包范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深基坑降水至全部地下室结构封顶;依据监理书面通知终止
5、降水,拆除降水设施并做恢复处理。基坑失稳、地下管涌、流沙的应急抢险;施工期间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管线和场内工程桩的保护措施;配合基坑监测单位开展本基坑的监测工作;与土方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桩施工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所有配合。4.2 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发包人有权视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第五条 合同工期5.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进场施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5.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5.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天。承包人需在总工期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并完成所有设备离场及场地移交工作。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承包人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清除工地地下障碍物、施工准备至验收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在内,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高温天气、停电、停水等因素。5.4 合同工期包括充分考虑现场停电等因素的影响,承包人需结合本工程需要现场配备发电设备,否则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5 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相应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需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
7、保护已完工程,复工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第六条 施工技术要求6.1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6.2 施工技术要求:(具体技术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质量与检验7.1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保证基坑状况满足主体建筑及地下室的施工要求与安全要求;保证临近建筑物与构筑物,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7.2工程质量
8、要求:(以下内容仅作示例,合同签署中的具体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9)岩土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YB9010-98)(10)
9、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46-86)(11)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2)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16)建质(2021)87号文件,湘建建(2021)34号文件及国家关于基坑支护施工的现行规范规程等。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以上所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条文均由承包人自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含构件)、设备的,应按照合同及图纸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本
10、工程所用水泥须为 生产的 牌水泥,所用钢材须为 生产的 牌钢材,所用商品混凝土须为 生产的 牌商品混凝土,所用 构件要求为 (其他材料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7 :材料清单)。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含构件)、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含构件)、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构件、设备到货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验收。承包人应对材料、构件、设备的采购、运输、使用过程负全部责任。虽发包人、监理参与验收、但并不能因此减免承包人应负有的任何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籍词推卸任何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构件、设备与设计或标准及本合同要求不符时,承包人不得使用,并应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
11、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构件、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使用不符合上述第条约定的材料品牌或不合格材料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合同款,暂停支付期间,承包人仍需继续覆行合同;如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且不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整改的,发包人终止合同由承包人退场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7.3 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发包人及监理要求提供与工程质量相关的
12、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本合同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方可实施,各项措
13、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5 重新检验当发包人、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合同价款8.1本工程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_ 元。具体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各项措施费详见附件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8.2本工程采用固定清单综合单价合同(除主材价格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可调整外)。 5%以内的变化部分不作调整,主材价格变化超出5%的部分材料进行调整,调整的办法为:当地造价站发布的建筑工
14、程主要材料价格在施工周期内每期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与 年第 期的差值。具体计算公式:调增=施工周期内发布价的算术平均值- 年第 期的发布价*1.05;调减= 年第 期的发布价*0.95-施工周期内发布价的算术平均值。商品砼、未发布的缺项材料、实际购买的市场预算价格与发布价有较大出入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市场实际价格协商确定。 %。 元/工日。 %; 元/工日调整,装饰人工单价按 元/工日调整,机上人工单价按 元/工日调整。8.3签证、设计变更及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缺项、漏项子目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商品砼管理费为 %;、企业管理费率 %;、利润 %;、税金为 %。按以上费率计算的造
15、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各种风险因素产生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施工增加费、规费、计项的施工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不再计算。8.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时不再调整,工程量按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的竣工资料计算。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参考工程量、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可能与实际不符及其它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增加。8.4 工程量清单单价是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规范及图纸的要求、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发包人确认的价款。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不得因任何因素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的工程设计变更的调整。8.5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
16、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了解,本合同价款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材料试验费、验收、样品、管理、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的其他税金、费用等因素。8.6 有关本基坑支护工程与其他工程之间的一切配合、衔接、返工、修复、遗漏等工程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8.7 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或其他等而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8.8
17、由于施工质量问题或检测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重新检测的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负责。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 9.1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9.2 工程进度款支付: ,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认可后,在承包人已足额提交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下同),支付本次已完成工程造价的 %; ,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认可后,支付本次已完成工程造价的 %; ,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认可后,支付本次已完成工程造价的 %; %;9.3工程结算款支付: 天内,发包人依据承包人开具的全额的正规发票后支付至完成工程结算总价的 %,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 后 天内支付完毕(不计息)。9.4 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在
18、最近期付款中扣除。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10.1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并在工程交付后30日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全套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必须是原件)一式 肆 份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以未结算完毕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工程交付及资料移交义务。10.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奖罚、安全、工期等内容,凡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要提供如下结算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10.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结算审核部门要求对结算资料提供补充
19、和解释工作,本着友好协商、积极配合的原则完成和结算审核部门的结算并在结算审核结果上签字确认。资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为自收到结算资料后的 6 个月,有争议时,双方另行协商。结算审核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补充、完善资料和对审等引起结算审定时间拖延以及在结算款支付过程中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完成财务对账等工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质疑和任何形式的索赔要求。10.4承包人上报的结算资料应盖有承包人公章。10.5双方签认后的审定结算工程款,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相关财务流程对账,经确认的工程尾款(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支付时间为结算审定签认后 14天内(另有约定的
20、除外)。10.6承包人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至办理好相关政府手续前,应无条件办理或协助发包人办理好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双方人员1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1)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公正、公平、独立地进行合同范围内的监理活动,进行四控(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2)负责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参与审核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计量、参与成本控制管理。(4)以下职权的行使需要发包人批准才生效: 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的确定权;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及造价增减的核实权;
21、所有涉及工程款支付文件的会签权;非工程变更通知单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增减的核实权;所有涉及停工和工期调整的指令会签权;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更换;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及损失分摊的核实权;凡涉及免除和变更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事项的会签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向承包人下达任何设计变更或其他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指令而导致合同价款有可能变更的任何通知及暂停施工指令。(5)承包人在未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而只有监理工程师指令情况下,变更、增加、减少工程量、暂停施工的,都视为违约,须向发包人承担一切违约之责任,导致工程价款增加之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承包人对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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