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当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大学毕设论文.doc
《前当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大学毕设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前当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大学毕设论文.doc(2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专 业 开放法学本科 年 级 12秋法本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日期 2015年5月20日目录一、治安调解的概述1(一)治安调解的定义1(二)治安调解的原则2二、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4(一)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不足4(二)公安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法律素养不高5(三)治安调解协议缺乏执行力6三、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原因7四、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8(一)立法方面8(二)司法实践中10五、结语12参考文献:14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 在当今社会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各种各样,相对于诉讼而言,治安调
2、解作为一种非讼纠解决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治安调解往往处于矛盾发生的最前端,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更为普遍的方式,不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符合追求效率这一行政特点,同时也符合追求和谐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但是,我国目前的治安调解制度却存在很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完善。【关键词】 治安调解 问题 原因 完善一、治安调解的概述(一)治安调解的定义治安调解虽然在我国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是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却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关于治安调解的定义,我国在2007年12月8日颁布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
3、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简而言之,就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通过调解方式作出处理的活动。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治安调解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治安调解针对的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对于这里的民间纠纷,一般是指,日常生活中,公民或其他主体之间,由于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而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也对其作出了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
4、生的纠纷”。这里的民间纠纷通常是可以调和的,因为发生纠纷的主体一般接触的比较多,纠纷解决后可能还要接触,所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当事人以后的交往,如果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方式则有可能会使矛盾激化,从而更不利于社会安定。其次,治安调解涉及的案件是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三条中规定了治安调解的涉案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并且在第四条中作出了例外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
5、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再次,治安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的。自愿原则是治安调解的原则之一,所以,公安机关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能进行性治安调解,并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也须双方当事人同意,而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后,治安调解的中的调解机关是公安机关。目前,在我国,除公安机关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机关也可以进行调解,但治安调解中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进行的调解不能被称为治安调解,当然也不适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二)治安调解的原则治安调解的原则,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
6、工作规范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自愿原则、及时原则、教育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治安调解虽然是一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手段,本身有很大的随意性,但是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这种依照法律规定,不仅指在实体上,例如调解协议的内容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而且指程序上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原则,是指治安调解,调解人员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该秉公执法,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公开原则,是指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需通知必要的人员到场。当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此外,笔者认为,虽然现行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但案件调解之前
7、,除例外情况外,应当将调解的案件、调解时间、调解地点等情况予以公示,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公开调解。自愿原则,指治安调解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种自愿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当事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权利,所以是否启动治安调解应由当事人决定。另一方面,就是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强制调解。及时原则,是指治安调解程序一旦启动应当及时进行,尽快促成纠纷解决,不得无故拖延。教育原则,是指治安调解不仅要解决纠纷,而且要告知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并教育当事人正确的、合法的纠纷解决手段。二、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治安调解的
8、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治安调解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但该规范只有短短的十七条,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关于行政程序案件规定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可是最终也无法使其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由于一系列法律规范,包括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都没有对治安调解的方式和步骤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所以基层民警在实践中大都凭着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去操作,任意性很大,争议自然也就较多。”禹竹蕊: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2月治安调解虽重在调解,但依然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就容易使执法人员仅仅注重结
9、果,而不遵循法律程序,“相关的规定均是从实体的角度规定,而没有从程序的角度给予界定,因此,程序上的缺失给实践工作带来了明显的问题”。 骆家林:我国治安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5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会损害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例如,规范中规定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却没有规定案件调解之前应该要公告,那么人们如果都无法了解案件何时、何地调解,那么案件又如何能做到公开进行呢?另外,规范中规定,公安机关针对一般的案件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成,但是却没有规定,如果这3个工作日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调解,又该采取何种程序进行救济,因此,在农村,当公安机关
10、没有及时调解时,而选择拖延时,很多人就会选择去找村委会或者是人民政府,虽然村委会和人民政府负有一定的调解职责,但是在这种缺乏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仍会给他们的日常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其次,缺乏证据方面的规定。治安调解虽然是一种调解,但仍应该依照法律程序对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但规范中仅仅只是规定要查清事实,却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这就会导致一些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只重调解而不重证据,“不能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调解, 而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 孟昭阳: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就会出现证据消灭,事实不清的情况,为以后的诉讼或其他救济
11、程序的事实的查明造成很大的困难,当然也会影响法律的尊严。最后,缺乏有关调解过程记录的规定。规范中没有任何关于调解记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治安调解中,书面的文件基本上只有最终的调解协议,就是只有结果而没有过程,那么调解过程如何,就无从知道了。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中的程序正义,也会对以后的执行造成困难。(二)公安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法律素养不高目前,治安调解一般发生在基层,而基层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调解工作的完成。首先,执法人员在调解中有关取证的法律意识不强。很多调解人员喜欢调解结案,“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许多民警认为治安调解的案件, 可以省去繁杂的调查取
12、证等办案程序, 特别是遇到双方当事人一开始就自愿的,还可以不用调查取证。”洪超明. 浅议治安调解现状及应注意的关键环节,福建法学, 2009年第1期。上文提到了,本来规范中关于取证的规定就比较少,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取证意识不强,他们认为治安调解就只是为了调解,而根本就不会花时间和经历去调查取证,有的执法人员甚至连笔录都不会做,这样就会使很多本能够取得的证据,到后来却造成了无法取证的局面。最终由很多案件就会因为无法取证、事实不清而得不到解决,不仅损害了治安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其次,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很多治安调解的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并不单一,往
13、往会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而很多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也没有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所以法律知识非常欠缺,造成许多案件不能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此外,部分执法人员的调解技巧也有待提高。有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缺乏耐心,因为很多当事人对法律一无所知,而调解人员的调解方法又过于简单粗暴,就使很多当事人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很多调解人员往往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经历去调解,但调解结果却达不到理想的程度。(三)治安调解协议缺乏执行力治安调解的结果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最终履行,但实践中很多治安调解的案件都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调
14、解协议却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所以久调不结的案件非常常见。那么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规范的第十二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只能对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却无法对其不履行协议的行为给与治安处罚,并且最终只能诉诸法院。那么也就是说调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同意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反悔而不完全履行治安调解协议中的内容,从而造成案件久调不结。三、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原因首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治安 调解 存在 问题 对策 研究 大学 论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