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组团合同范本(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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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组团合同范本(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张家界市旅游局监制) 合同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 。 旅游线路为: 。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
2、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
3、馆的接送费用。 、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4、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于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 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
5、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日通知到的
6、,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在旅游开始前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0%。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 、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
7、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
8、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
9、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
10、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
11、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
12、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1、 2、 3、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附:旅游行程表 甲 方: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 人: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 地 址: 通
13、讯 地址:年 月 日 年 月 日张家界市旅游局监制第1部分1般条款 定义第1条 ()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冒号(1)“业主”,名称将在第2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第2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
14、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 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 修正,以
15、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2)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3)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1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4)“费用”1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条 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 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部分中予以规定
16、。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 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冒号 ()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 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3条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4条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 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 担合同义务。分包
17、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 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1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5条 (1)在第2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冒号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同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2部分中将其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1、2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1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 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条 (1
18、)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 归还工程师. (2)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1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 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 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 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7
19、条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1般义务 第8条 (1)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 等。 ()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 不负责任。 第9条 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1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并承担费用。第10条 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1份承包人和业主 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
20、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 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101条 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 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 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 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1切必要信息,包 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02条 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 合同中另有规定,这1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
21、确执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 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冒号 ()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103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 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在第2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14条(1)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2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 提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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