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登记制度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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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登记制度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登记制度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1)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财务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2、各项目部须将土建工
2、程造价款的0.5%2.5%作为专项资金,安装、装饰工程按造价0.5%1.0%作为专项资金,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上报公司财务、安全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项目部按计划进行支配使用,项目部安全员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3、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含租赁设备费用)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4)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
3、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5)施工机械与用具,即新增的安全设备、器材、装备、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等。(2)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按省有关规定通知执行,其发生的费用列入劳动保护用品费用。(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他安全防护费用。4)应急预案措施费、演练费。4、项目部在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时,在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需要的同时,还要考虑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
4、节现象。5、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项目部对账,发现差错,及时整改。6、公司财务部与项目部每季度出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报表:(1)公司财务部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汇总表。(2)项目部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明细表。7、公司对财务与项目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1)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2)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4
5、)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公司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8、项目部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有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其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由项目部以福利、奖励等形式予以分配,或累计到下一个承接工程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的积累。9、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修订、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北宏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预算表项目名称:成功卫生院建设项目 项目经理:徐磊表3-1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
6、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4m,其它路段围挡不低于1.8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理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
7、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分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管绝缘体的防护设施。临时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
8、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 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地三处。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保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18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
9、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其它(由各地自定)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结合银川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10、费用监督使用管理规定二六年六月八日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
11、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此项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该项费用不得参与市场竞争. 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 具体负责本辖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使用. 第五条
12、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约定及在标底、投标报价中是否已计取和列明此项费用实施监督。对工程招标文件审查时,发现文件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约定和说明以及招投标工程造价计算中未计列此项费用的,应责令按有关规定补列该项费用。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办法、计取标准和计算基础。 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应在其相应资质范围内,负责做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列支、使用工作。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13、、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与约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予以约定,对此项费用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应在合同中进行具体说明和约定。第八条 采用定额计价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费率为2.48,计算基础为单位工程中标价,计入工程总造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核定费率。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及安全施工措施改变时确需调整此项费用的,调整增加的费用应计如工程结算造价.有能力自主招标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将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四项费用(临
14、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以合计形式,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标标底和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单独列明,名称统一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九条 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有能力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列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四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供施工单位选择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并自主报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应按照规定计取该项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
15、用总额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40%;其余费用在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安监站监管、施工企业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时,应向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监督部门提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以及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的预付款缴费凭据。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实行分阶段划拨的支付办法,各阶段支付
16、比例为:(一)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预付核定金额60%的款项;(二)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文明施工达标、工程主体己竣工验收并经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价合格证明依据后,专户银行凭安监站出具的安全评价合格证明后,7日内建设单位应拨付其余的 40款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未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组
17、织实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不到建筑安全施工合格标准或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后,应及时拨付给工程项目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工程项目部必须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工作上,并在财务核算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备查. 第十六
18、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四章 相关责任及处罚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部门在检查施工现场的同时,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挪用、
19、使用假冒伪劣的防护用品、用具,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投入、或对拒不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第十九条 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在办理招标代理和编制标底时不按规定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或计入标底的,按违反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为计入其不良执业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由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20、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监管不力,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作为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分包合同约定按
21、照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分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暂停施工;由此造成专业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而导致发生安全施工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专业分包单位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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