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十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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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十八篇】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1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2、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
3、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
4、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
6、同时废止。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2为落实消防法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修订此方案。一、组织领导1、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总指挥、单位分管安全为副指挥、单位防火领导小组为组员的预案指挥部、指挥部通常设在值班室或安全办。2、成立以各部或科室义务消防员为基本的消防队伍。二、处置原则与方法(一)、处置原则:沉着冷静、消于初期、忙而不乱、先人后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财产的损失。(二)处置方法1当得到报警信号经实地查看确定火灾的危险性。2事发部门领导立即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员和其他同志采取各种手段扑救争取将火灾消灭在初级阶段并及时向1
7、19指挥中心报警。3火灾消除后、安全部门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及时总结教训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当发生火灾,具有蔓延趋势的:(1)指挥部成员立即到指挥位置,组织人员疏散、财物的抢救。(2)迅速向“119”报警并观察火势蔓延的方向和现场情况,开辟消防通道并向火场救灾指挥部报告。(3)发生人员疏散紧急命令,并利用广播系统宣传在人员疏散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迫降消防电梯运送消防队员和灭火器材到现场。3、疏散方法楼层消防队员维持消防电梯前的秩序,必要的配备应急照明灯,为疏散人员指引方向,所有疏散人员应保持镇静,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疏散人员后消防楼梯上应靠右边依次下楼,右手扶楼梯把手,左手搭
8、在前一个人肩上紧接而下,严禁挤、推、抢道、防止发生伤人事故。三、各类人员职责(一)火场总指挥员职责1、组织设立指挥部、了解火场情况。2、确定一名副手到总机房负责通讯联络、确保通讯畅通,提高通讯效率和准确性。3、确认火灾类别等级,根据着火地点的燃烧物品、着火空间、范围判断火灾类别、等级(在短时间内有能力自救的、可视为初级火情,火势超初级火情的轻度或火势虽小、但固有易燃易爆物品,可能引起爆炸和火势蔓延的、应视为中级以上火情)4、根据火灾类别和等级确定是否向公安消防“119”报警,是否需要疏散人员、向各部门下达指令、明确分工。5、组织灭火抢救队伍,以各部门义务消防员为主体扑救火灾,救护伤员、抢救物资
9、等。6、公安消防队员到场后,及时取得联系、听从消防人员指挥及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等。7、火灾灾扑救后,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清点人员、物资做好善后工作。(2)、安全办职责1、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火场情况向总指挥部提供有效的扑救方案。2、按总指挥指令负责现场指挥,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和就近职工投入救人灭火、抢救物资、疏散员工。3、立即派人向火场运送灭火器材。4、根据灭火需要,确定是否起用消防灭火系统。5、指派人员在底层控制电梯使用和维护秩序。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3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0、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11、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
12、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
13、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
14、内的公安机关。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15、。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
16、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
17、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
18、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19、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4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
20、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
21、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
2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
23、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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