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doc格式汇编(完整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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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doc格式汇编(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天马行空官方博客: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总则 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公司系依照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 批准,以 方式设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除了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
2、公司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3.公司于 年 月 日经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股,于 年 月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注:没有发行(或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境内上市外资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4.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5. 公司住所: 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注: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决心书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7.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或者公司为永久性存续的股份)。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二.经营宗旨和范围 1.公司的经营宗旨: 。2.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三.股份(一)股份发行1.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2.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3.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4.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5.公司的内资股,在 (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 (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6.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股,成立时向 (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行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股,
5、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股。 (注:已成立3年或3年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须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8.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二)股份增减和回购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1)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2)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注:发行可转换公司还应当在章程是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
6、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3.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4.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3)法律、行政法夫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的其他情形。5.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
7、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三)股份转让1.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以内不得转让。 监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会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年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8、他高级管理人员。四.股东和股东大会(一)股东1.公司股东以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处,承担同种义务。2.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3.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注: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5.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参加或者委
9、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a.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b.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a)本人持股资料;(b)股东大会会议记录;(c)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d)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7)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有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6.股东提出查阅前条件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10、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7.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9.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10.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11.本章程
11、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4)此上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二)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2、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的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年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13、事项。(15)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要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注: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3.临时股东大会只
14、对通知中列明事项作出决议。4.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以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出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是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注:公司在计算30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日。为了保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所作出决议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定了
1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具体表述如下:“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到的,公司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这一程序。)6.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16、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号码。7.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8.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17、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貌一新委托书和持股凭证。9.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10.投票代理委托书至
18、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11.出席会议会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12.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签署一
19、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由到该要求后3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13.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20、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14.董事会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娄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三)股东大会提案1.公司召集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提案。2.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和规定不相抵触,并且不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
21、或送达董事会。3.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4.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5.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四)股东大会决议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2.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号股
22、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公司年度报告; 6.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和修改;(5)回购本
23、公司股票;(6)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5.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注: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6.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7.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8.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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