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实用文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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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浙交监2021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减轻监理企业负担,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我局对2004年9月27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04122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资质管理处联系。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2014
2、年4月1日(联系人:周建强 联系 :05718378963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察看监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旁站工序
3、或部位内容为准。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具体工程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五条 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第四条所确定的旁站监理具体工程内容,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理确定旁站监理人员的数量与服务时间。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有关旁站要求拟订旁站监理方案,监理办在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时应进一步予以细化,制订合理可行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管理制度,保证旁站监理的实施。旁站监理细则应当送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已取得监理员及以上资格或试验检测人员
4、资格;(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经监理业务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监理经历.第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职权:(一)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二)按时到达旁站现场,不得无故拖延。若有变化应提前告知施工单位;(三)坚守旁站岗位,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施工、按规程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四)现场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旁站监理情况; (五)现场签认旁站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 (六)在软基处理、换填土及各类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的计量单上签字。第九条 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一天将旁站监理申请送达或 告知
5、监理办,并告知质检员、试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与联系 。监理办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施工单位旁站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预定时间前自行到达旁站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第十条 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或试验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施工设备、试验仪器是否齐备,使用材料是否经检验合格,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落实;(二)质检员、试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在岗,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施工全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有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四)试验全过程是否按照试验规程进行,有否出现异常情况;(五
6、)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及环境问题;(六)如实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表式见附件)。第十一条 旁站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一)当施工或操作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停作业,查明原因后再继续进行;若异常情况仍不消失,则应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二)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有违反规范、规程的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三)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四)当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隐患,或发生了工程质
7、量、安全或环境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 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当场准确、完整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签字,旁站监理各种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旁站监理记录未经签认的,视为旁站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三条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项目名称,时间、工程地点、气候,旁站开始、结束时间,施工人员、原材料情况、设备状况,旁站经过,发现或发生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措施。旁站监理记录资料包括照片、摄像等记录。第十四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旁站监理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认隐蔽工程数量的主要依据之一。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第十五条 旁站监理人
8、员未到场时,项目不应开始作业,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监理办取得联系,确认旁站监理人员到场时间.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可直接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指令后开始作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旁站无效。监理办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一)未提交旁站监理申请或擅自提前作业导致全部或部分作业过程旁站监理不到位的;(二)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指令的;(三)不服从监理办发出的整改或暂时停工指令的;(四)施工单位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不到位的。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对于不按照本规定实施旁站
9、监理的监理办、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记录载入单位或人员的信用档案,直至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04122号)同时废止。附件:工程项目旁站监理记录抄送:有关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4月1日印发 47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
10、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
11、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
12、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
13、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
14、)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15、(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5配备给专
16、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17、(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18、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跟踪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浙交202123号),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
19、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序号费用大类使用细目费用(元)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四口”“五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安全警示、警告标示、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修、维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设备维修养护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检测设施、设备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20、各种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别、评估、整改、监控、监管爆破物、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防护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救援演练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召开安全
21、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象资料配备给专职安全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合同投标价比例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银行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22、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21)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是指本省银行为保障安全依法实施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以及心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接处警中心是指接收报警信息并处置警情的公安110报警服务处所或为银行提供警情处置的金融外包服务处所。第四条 银行安全防范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突出营业场所、业务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保管箱库、监控中心以
23、及金融押运、款箱交接等高风险部位、重要环节,加强以防暴恐、防抢劫、防盗窃、防火灾、防诈骗、防破坏、防事故等为目的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五条 银行应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的主体责任。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银行应全面加强日常安全防范管控,指导、监督金融外包服务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措施。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对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行以及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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