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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试卷(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班级: 姓名: 学号: 装订线 617学年上学期期末考试15级交管专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卷(A)题 号一二三四五总 分得 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 分。)1、( )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具体体现和保证之一。调度命令B.行车信号C。电话 .值班站长命令2、列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脱离驾驶岗位()个月以上,如需再驾驶列车必须对业务知识培训,并且考核合格,作出鉴定。A6 。 .4 D。3 、布置调车作业计划时,要正确及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 )要将调车作业计划亲自传达给( ),( )
2、要亲自传达给参加( ).A调车员 调车领导人 调车员 调车作业司机B. 调车领导人作业司机 作业司机 调车员C调车领导人 调车员 调车司机 调车员D。 调车领导人 调车员 调车员 调车司机4。在现场急救中,当四肢伤口大量出血时,采用( )。A止血带法 B.伤口加压法。手压止血法 D.清洗包扎法5。MT代表的是( )灭火器。清水 B。泡沫 .二氧化碳 干粉二、多项选择题(3题,共15分。)1、安全生产检查方法主要有( ).经常性安全检查B.定期安全检查C。专业性安全检查。群众性安全检查E.不定期安全检查2、隧道疏散时,列车停车后并将列车位置( )发送给控制中心。 A百米标 。区间 C.上下行正线
3、D曲线标 E。坡度标3、为能保证紧急情况下乘客的人身安全,在车站都安装有相应的应急设备,例如( )。A.火灾紧急报警器自动扶梯紧急停止装置C紧急对讲器D.紧急停车按钮 .屏蔽门紧急开关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_、_ 、。.。_。2。应急预案演练分为_、_、_.3。行车凭证是列车占用区间的依据,包括_、_、_。4 安全生产检查方法有_、_、仪器检查法三种。5城市轨道交通危险源识别涉及到多个范畴。根据地点划分,可分为_、车辆段、_、_、四个区域.6、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灾害大致可分为_、自然灾害、人为突发事件。四、简答题(25分)1。 陈述拨打急救电话要注意的问题?
4、(5分)2. 简述应急救援体系中事故的恢复与善后包括哪些?(1分)、简述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的危害因素?(1分)五、分析题(5分)1。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05年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请列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禁止乘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和安全的行为。(5分)、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大型载客交通工具,因为设备故障或人的行为等因素,可能会发生突发事故。例如火灾,有效的应急处理可以避免事故扩大并减少损失。请说明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时逃生的注意事项,并简述处理措施有哪些?(20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来源:33网校论文中心 200812-
5、20 14:42:00阅读:4作者:赵惠祥余世昌编辑:std74摘 要采用系统工程的观点,阐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的概念。探索整体研究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的方法,构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工程框架以及管理组织结构和信息流程框架,为今后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研究、解决安全性与可靠性问题提供参考。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性,可靠性 虽然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要远高于其他交通方式1,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工作牵涉到城市千百万乘客安全正点出行,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影响重大,所以必须不断地研究和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水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人机-环境三
6、方面相互作用的包含多种专业设备(设施)的结构非常复杂的客运系统,它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不仅要在规划、设计、建造时给予充分考虑,并且在运营管理中也要不断研究、改进和提高;不仅要考虑单个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还需要从系统的角度整体研究其安全性与可靠性问题,发现各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故障模式,为整个系统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和设施(设备)改造计划提供理论依据。 对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研究,目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实践层面,均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本文采用系统工程的观点,阐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的概念,探索整体研究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的方法,构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
7、与可靠性工程框架以及管理组织结构和信息流程框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概念1.1 安全性与可靠性及其相互关系 安全性与可靠性是两个不同但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在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领域,安全性与可靠性一般是分开来进行研究的,虽然它们的有些研究方法是一样的,但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标准。一般来讲,“安全”表示系统的“完整”与“稳定”状态,安全性是指系统保持这种状态的能力.安全状态被破坏是因为意外事件的发生,即通常讲的“事故发生,其特征指标是人员伤亡、设备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程度。“可靠”表示系统性能的“保证与“可信赖”,可靠性是指系统性能“保证”与“可信赖的能力.可靠状态被破坏是因为自身某些能力的
8、下降或消失,即通常讲的出现“故障”,其特征指标是系统某些性能下降或丧失的程度。 当某个系统的可靠性出现下降,则容易出现故障;当故障出现后,不仅造成系统性能的下降,而且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即系统安全性下降。反之,当有事故发生时,系统性能会下降或无法运转,此时的事故从可靠性角度讲就是故障。所以有时人们将“事故”与“故障”混用,但一般在安全性研究中用“事故”来描述事件,在可靠性研究中用“故障”来描述事件。1。2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指在系统运营过程中,保障“乘客和员工不受伤害以及设备(设施)不遭破坏”的能力;可靠性指在系统运营过程中,保障“乘客准时到达目的地
9、”的能力。通常所讲的“保障乘客安全正点旅行”即包含了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两方面的概念。 保障“乘客和员工不受伤害以及设备(设施)不遭破坏”的能力包含了两个方面,即不发生意外的安全(afty)和免遭破坏的安全(cuiy);对应的事故也有两种,即意外发生的事故(cden)和故意造成的事件(incent). 保障“乘客准时到达目的地”的能力也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运输容量能力,二是列车按计划正点运行能力.因乘车人多造成拥挤而导致无法登乘、列车无法准时出发,以及由此引发的后续列车运行延误和车底周转延误属于前者;因技术或管理原因造成的运营中断、列车延误,以及由此引发的后续列车运行延误和车底周转延误,或维修延
10、误造成的列车运行延误等属于后者。另外,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可靠性也可用保障“乘客方便舒适地旅行”的能力来表示。如车站的乘客引导系统、自动售票机、兑币机、残疾人电梯、车箱内饰设施等,这些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并不影响列车的正点运行,但会给乘客带来不便或不舒服。此项能力可作为更高一级的可靠性能力,即正点运营可靠性基础上的服务质量可靠性。1.3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指标系统安全性指标可以用整个系统或某条线路的人员伤亡率和设备(设施)损失率来反映保障“乘客和员工不受伤害以及设备(设施)不遭破坏”的能力。 系统可靠性指标可以用整个系统或某条线路的运营可靠度、运营恢复度及运营利用率等来表示保障“乘客准时到
11、达目的地的能力(具体定义与计算另文阐述)。2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性工程框架 安全性工程也可称为安全系统工程或安全保障体系,内容包括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以及安全性研究等各个方面。对这些工作制定的一系列计划、安排、实施、检查等措施方案或规章制度统称为安全性工程大纲2。与这些安全工作相关的理论或应用研究都可以称为系统安全性研究。所有针对人不安全行为和物不安全状态的分析、发现、评价、监控、预防, 以及变为事故后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都是安全性研究的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有许多保障安全运营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如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管辖的轨道交通系统,技术
12、层面上采用了大量的监视与控制系统(ATS,ATP,FS,CDA,A等)及各种维修(维护)措施;管理层面有分级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运营质量管理体系、设备维护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等机制。这些技术和管理措施以及对它们的研究工作应该按照系统工程的原则建立一个统一的体系。本文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结构与运转特点,构建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工程框架,如图1所示。 安全技术体系 安全技术体系包含了各种安全保障或事故预防的技术措施,一般在线路设计建造时实现,也可在既有线改造时实施,主要有设备(设施)的固有可靠性提高、冗余、监控、检测、维护、维修、保护等技术措施;按专业可分为车辆、线路、通
13、号、供电、客运等的安全技术措施;按区域可分为控制中心、列车运行、车站、隧道、桥梁、变电站、车辆段、通号基地等的安全技术措施。2。 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包含了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各种安全活动计划、安全制度等内容。本文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管理组织结构的现状,提出了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管理组织的结构框架(见图2).图中的安全组织结构为三级安全组织管理体制:公司决策层有分管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负责人;中间管理层有专门负责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职能部门;各专业分公司操作层有专职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责任小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性与可靠性管理制度的制订及实施情况监督、安全性与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安全性与可靠
14、性分析评估及预警系统的管理等工作。责任小组负责事故与故障信息的录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等工作。通过安全性与可靠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安全性与可靠性的动态管理。2。3 事故应急体系 事故应急体系由应急技术与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组成,主要有应急救援、应急运营、应急装备、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由于事故应急的重要性以及必须具备快速响应和联动调度的机制3,所以列为单独的一个体系。4 安全性研究体系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研究体系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管理研究;事故应急机制及预案研究;事故调查分析;系统安全性分析与评价。安全性研究的核心是发现、分析和评价系统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研究和
15、开发各种针对高危险状态的监控系统、检测技术、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定防止不安全因素转化为事故发生和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对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检查及评价等。 在安全性研究的所有内容中,最基本的是安全性分析和安全性评估。目前国内外研究及应用得较成熟的安全性分析和评估方法或理论主要有初步危害分析、事故树分析、事件树分析、因果分析图法、安全检查表法、事故致因理论、安全行为论、综合安全评价、安全管理体系评估法等.这些理论或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为分析类,即发现隐患,识别危险性,寻找原因;另一类为评价类,即确定危险程度或安全程度。而评价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内部各危险行为或状
16、态的分析评价,确定出各种不安全行为或状态的危险程度高低,给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另一类是比较评价,即确定影响系统安全性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和好坏程度,用于安全性评比。3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可靠性工程框架 可靠性工程包括了可靠性与维修性两方面。可靠性工程是指依靠相关的可靠性理论,对具体系统进行的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分析、试验、评估、改进、提高等工作。对这些工作制定的一系列计划、安排、实施、检查等方案或规章制度统称为可靠性与维修性工程大纲。对这些工作进行的理论或应用研究统称为可靠性研究.可靠性理论的研究主要有可靠性数学、可靠性与维修性模型、可靠性与维修性分析、可靠性与维修性预测与增长、可靠性与维修性
17、试验、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等.而可靠性应用研究是指依靠相关的可靠性理论,对具体系统进行的可靠性设计、分析、试验、评估、改进、提高等。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设计建造时为了提高各种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尤其是列车运行的可靠性,采用了大量的冗余技术和监控系统,在使用时制定有严格的定期或状态维修(维护)制度,以保障设备(设施)的使用可靠性。本文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特点,构建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可靠性工程框架,如图3所示。3.1 可靠性技术体系 可靠性技术体系包含了设备(设施)的固有可靠性提高,诊断(检测、监测),可靠性试验(验证)等技术措施。固有可靠性技术包含了冗余、备份等技术措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18、按专业可分为车辆设备、线路(车站)设施、通号系统、供电系统、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等可靠性技术措施。3.2 可靠性管理体系可靠性管理是系统可靠性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可靠性管理体系主要包含可靠性管理组织结构,设备(设施)的验收、维修、维护制度,故障统计、分析、汇报制度等方面.可靠性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信息流程通道可以与安全性的共享(见图2)。3。3维修性技术体系 维修性技术体系包含了设备(设施)的维修策略,故障的检测、诊断、隔离、维修技术措施,以及维修性验证等内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按专业可分为车辆、线路、供电、通号、车站等的维修(维护)措施.4 可靠性研究体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可
19、靠性研究体系主要包括对设备(设施)的可靠性设计、分析、试验、验证、评估、改进,以及对整个系统或各子系统的可靠性分析、评估,维修性试验、验证,建立可靠性模型等内容。在可靠性研究的所有内容中,最基本的是可靠性分析和可靠性评估。目前国内外研究及应用得较成熟的可靠性分析和评估方法或理论主要有故障模式影响及危害性分析、事故树分析、潜在状态分析、共因故障分析、维修性分析等。 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个牵涉到多种技术领域,由多种设备、多种硬软件、多种设施组成的复杂系统。根据国外经验,大型系统全面和完善的安全性、可靠性研究与应用,需要有数十年的经验积累,并且有专门的工作部门专项负责安全性或可靠性的研究与措施
20、的落实。我国在大力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同时,必须不断地研究和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本文构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性与可靠性工程框架,旨在给出一种系统思想,为今后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研究、解决安全性与可靠性问题提供参考.参考文献1孙章,何宗华,徐金祥.城市轨道交通概论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2陈铁,管旭日,孙力彤。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4(1):16。3张殿业,金键,杨京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研究体系J。都市快轨交通,04():1.4崔艳萍,唐祯敏,武旭地铁行车安全保障系统的研究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004(5):23.5沈斐敏.安
21、全系统工程基础与实践M第版.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6。6曾天翔,杨先振,王维翰。可靠性及维修性工程手册(上册)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19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年1月20日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0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
2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23、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2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第八条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定具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
25、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
26、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单列,施工单位竞标时不得删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
27、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
28、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质量实施管理.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质量。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
29、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30、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
31、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第三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
32、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现状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第三十七条施工
33、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质量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
34、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
35、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第四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
36、、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
37、目监理机构的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九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第五十二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
38、行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二)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三)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四)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五)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
39、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理资料立卷归档.第六章 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十八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40、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五十九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六十条 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第六十一条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第六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
41、、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六十三条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第六十四条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应当经监测、检测人员签字,监测、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42、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六十五条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检测人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十六条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质量检测资料立卷归档。第七章 安全质量事故应急处置第六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第六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
43、必要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二)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三)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等;(四)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六十九条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第七十条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参加工程保险,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施工现场监控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配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专业监督人员。第七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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