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设计论文.doc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设计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设计论文.doc(3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论文题目: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 -以企业简称的保护为切入作 者: 王建绪 专 业: 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 经济法 指导教师: 李友根 教授 2013年10月20日学号:MP1105083 姓名:王建绪论文答辩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字)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中文摘要首页用纸毕业论文题目: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 -以企业简称的保护为切入 法律硕士 专业 2011 级 硕 士生姓名: 王建绪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李友根 教授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中立足并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不法手段,损害竞争对
2、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不乏有商家采用盗用、冒用、注册相似的企业名称等不法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权。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给名称权所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又扰乱了竞争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对日常生活中用来替代企业名称的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是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企业字号已经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内,但关于企业简称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了遏制侵犯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3、予以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将企业简称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之中。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入手,提出了企业简称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具体功能,梳理了目前我国现有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现状,并以案例为依据,分析了市场竞争中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表现。接下来着重分析了企业字号的相关理论知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字号的保护。最后分析了企业简称由不保护到保护的法律变迁过程,得出了企业简称获得法律保护所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首先,应当对企业简称予以规范,企业简称应当是在完整企业
4、名称的基础上的合理简化,不应当随意创设与企业全称不同的企业简称。其次,企业简称应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这是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性要件。第三,要分析权利人使用企业简称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及使用效果三个方面予以考虑。第四,分析被诉行为的正当性。通过对使用人的主观意志、使用方式及效果予以考虑。最后,在处理企业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以公平原则基础,防止权力滥用。企业简称与企业字号都因其显著性的特点,具有区分市场主体的作用。企业简称作为具有标识作用的简化了的企业名称,也是经过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依靠过硬的产品、优质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认可。知名的企业简称更是具
5、备了人格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当企业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时,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关键词:企业名称 企业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 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英文摘要首页用纸THESIS: (用英文填写学位论题目)SPECIALIZATION: Juris Master POSTGRADUATE: Wang Jianxu MENTOR: Li Yougen Professor Abstract(字体:Times New Roman小四)Keywords:目 录一、导论7(一)引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7(二)问题的意义8(三)文献的梳理9(四)分析的思路10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1
6、0(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功能10(二)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11(三)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14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字号的保护20(一)企业字号的法理20(二)字号权的内容21(三)字号权的性质22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简称的保护24五、结论26参考文献30致 谢32一、导论(一)引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在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23-28页。一案中,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起重机厂) 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州市,是1968年成立的老企业,以起重机械设计、制造、销售为主,企业在经营状况、企业规模、商业
7、信誉、社会贡献等多方面被社会广泛认知,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起重工公司)于2003年8月向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004年5月24日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起重机械、皮带输送机械、石油机械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山起重工公司以“山起”为公司字号进行产品宣传、销售。山东起重机厂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为由将山起重工公司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山东起重机厂作为有着三十多年历史的中二型国有老企业,其公司产品在全省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消费者所广泛认可。“山起”作为凝聚着企业三十多年商誉的企业简称,已与山
8、东起重机厂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当提起“山起”时,公众就会认为与山东起重机厂有某种联系。这种简称的功能应当等同于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山起重工公司使用“山起”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产品销售、宣传,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嫌疑,其使用“山起”字号足以引起公众的误解。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山起重工公司侵犯了山东起重机厂的企业名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决山起重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山起”作为公司字号,并赔偿山东起重机厂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山起重工公司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起重工公司认为一审将企业简称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不
9、符合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理由,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山起重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对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保护该企业的特定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
10、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即企业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另一种是虽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但在使用中超出了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范围或者方式,或者这种许可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王晓晔竞争法学,
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根据法律规定及一般人的理解,“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应当是使用企业的完整名称。对于使用企业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由此可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内,企业名称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企业字号,但对于企业简称,解释并没有提及。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使用企业简称并不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但从上述“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山东起重机
12、厂的简称“山起”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简称是否可以像企业字号一样,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文以企业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企业名称权的典型案例,对比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功能着眼,从法理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企业简称的合理性,对上述问题试图做出解答。(二)问题的意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以企业简称或者企业字号代替企业名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竞争日趋激烈,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企业简称或字号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我国,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
13、,获得了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等经济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被作为商标注册的字号还受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护。但对于企业简称而言,法律并没有予以规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为依据,梳理了案例中涉及到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类型,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背景及功能,明确了企业名称、字号及简称的法理,得出了企业简称应当纳入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支撑,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名称权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司法实务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1、理论意义。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难点在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企业简称的概念、规范、性质、作用等作出明确
14、的规定。本文通过对企业字号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理分析,对比企业简称与企业字号的主要相似之处,为企业简称纳入企业名称权的范畴提供了法理依据。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修订已提上议事议程,本文从案例分析角度,为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供了依据。2、现实意义。在司法实务中,因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加上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概念的限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侵害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将其他企业的简称注册成企业名称、商标或者网络域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予以制止,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关于企业简称的相关规,使得法官在
15、判决时无法可依。本文提出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适当扩大企业名称的范围,将企业简称这一商业标识纳入到企业名称的范畴之中,对于司法实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三)文献的梳理近年来,随着类似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的出现,学者开始研究企业简称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能性。研究成果有黄汇、谢申文的文章商标与企业简称相同的不正当竞争认定,该文以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为例,分析了如何认定企业简称与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了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难点在于缺乏法律依据、
16、企业简称难以界定,但并没有提出解决办法。陈茜的我国企业名称制度的完善研究-以山起案为视角,该文提出了企业简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难度及必要性,指出了企业简称司法救济的局限性。此外,法院的法官也在就该命题做探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王磊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张晓红的企业简称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评温州玖玖公司诉杭州住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提出了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定条件。杜文红的文章“洛拖”知名简称对抗商标权,以出于洛阳的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洛拖”与洛阳小拖拖拉机有限公司生产的“洛拖”牌拖拉机的商标侵权为例,对案情及判决做了介绍。(四)分析
17、的思路论文结构分为五个部分:一、导论,通过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的案情介绍及判决,提出了案件判决的依据问题,及将企业简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行性问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树立了我国目前法律对名称权的保护现状,重点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三、反不正当对企业字号的保护,分析了企业字号概念、性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予以简单的说明。四,分析了企业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问题。五、结论,企业简称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必须考虑到企业简称的合理化、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正当性等因素。本文通过对比
18、分析、总结等方法,以企业简称的保护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关于企业名称、字号、简称的12个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探寻字号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理,通过对字号及字号权的内容、性质的梳理,将企业字号功能与企业简称做了比较,得出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考虑的要素。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功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条开宗明义的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为竞争行为设立规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竞争
19、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作为保证。经营者虽然在市场主体上是平等的,但由于规模、实力、社会影响、商业信誉等方面的不同,加上交易手段、交易对象等的多样性,市场行为较为复杂,如果不加以引导和规范,制定市场主体共同遵守的准则,就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依据,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设立了行为规范。如果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了这一规范,法律将予以制止,甚至制裁,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2、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竞争
20、应有的功能,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商业道德,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阻碍了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为了维护市场竞争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职责所在。3、为市场主体创设有序的竞争环境,鼓励公平竞争,促进生产力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市场经营者通过自身的努力,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同时,对于违反竞争秩序、违背商业道德、采用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
21、将予以制止或制裁,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快速发展。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产品的生产、销售、消费三个环节涉及的市场主体之间既有公共利益,又有各自的利益,只有对他们的利益协调好、保护好,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侵害了经营者的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经营者,在市场地位、商业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一般都弱于竞争对手,在市场中处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这类经营者通过各种不法手段,或通过盗用他人商业信誉,或假冒、仿冒他人产品,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市场份额,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经营
22、者不法手段的掩盖下,违背自身的本意购买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利被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从源头上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个体的利益,而且保护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5、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决定了竞争机制的重要性。竞争可以促进经营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在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技术创新等反面不断提高,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经营者提供公平交易的机会,更能够激发经营者的发展意识,促使其提高竞争优势,进一步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
23、。(二)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1、企业名称权的民法保护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姓名权、名称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或法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两个条款规定了企业享有名称的设立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在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这种救济方式主要是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两个条款仅仅将企业的名称权作为人格权做了规定,着重保护的是名称权的人格利益,并未对名称的财产权足够重视。在司法实务中,虽然法院可依据民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名称 保护 设计 论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