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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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2、建筑法(草案)经全国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
2、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种,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7、下列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选项是(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8、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子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
3、生产许可证。9、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1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1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1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1999年2月3日由原建设部第66号令发布,其制定目的是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
4、、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14、(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16、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17、下列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事拘留)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偿损失 D、刑事拘留18、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记过)A、警告 B、记过 C、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19、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即由国家
5、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等。的选项是(罚款)A、罚款 B、记大过 C、警告 D、留用察看20、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2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23、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4、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
6、安全负责。25、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6、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7、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28、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29、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
7、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0、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31、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2、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单位。3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35、建
8、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36、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37、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4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9、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4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4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4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44、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45、(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6、(禁止)施工
10、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9、(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5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5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11、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5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13、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5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什么是安全生产法
14、规v 法规(法律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v 安全生产法规 是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合。v 即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安全法规的作用: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企业负责v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v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企业开展
15、安全达标活动的具体执行人,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因为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的重心在企业。所以企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控制施工伤亡事故发生。落实对总包、分包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行业管理 (建设部、建设厅、建设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
16、建设,加大行业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预防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国家监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监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即对国务院各部门行使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群众监督(包括企业职工,广大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
17、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司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
18、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19、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
20、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建筑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为建筑施工行业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法的重点之一为确保安全生产,本法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明确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负责制和职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的批评、检举
21、和控告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的义务、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的义务;而职工必需承担不得违章作业的义务等。更重要的是对于违章指挥、劳动安全设施不合格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严格规定,使建筑安全生产有了可靠的保证。建筑法为以下内容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个方针 二种关系 三个落实 四个环节 五个制度 六项法律责任贯彻一个方针: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十六条)处理好两种关系: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关系;(第四十三条)2) “扰民”和“民扰”关系;(第四十一条;总则中的第五条第二款)落实三
22、个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第四十二、四十九条)设计单位(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第四十四、四十五、五十条)加强四个环节的安全管理:1)施工前(第三十八、四十九条)2)施工作业(第四十、四十七、五十条)3) 施工现场(第三十九条 1,2款,第四十一条)4)发生事故如何处理(五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五个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2)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六、四十七条)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四十六条)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第五十一条)六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七章)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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