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实用文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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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源识别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主要包括:(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1、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开挖深度超过2。5(含2.5m)的基坑、1。2m(含1。2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交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2m,但因地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2、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
3、大于10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或支撑在预制构件上,施工荷载大于预制构件设计荷载的模板支撑系统工程;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物料提升设备、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现场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
4、架、索膜及大跨度超过 5m的大跨结构安装;2.5m(含2。5m)以上的边坡工程包括四方、支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有影响的工程。(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1、安全网的具体悬挂部位;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侧边的具体位置.2、施工专线工程临时用电线路铺设及三级配电(总配电房、二级配电箱和末端开关箱)的设置。3、物料提升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机具的名录以及检查、维护、运行的责任落实。4、高度大于2m作业面的具体部位。5、可能遭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和部位;
5、可能出现地基沉陷的设备设施;可能出现带电、漏电的设备、机具设施和施工作业活动.6、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和架体等情况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设施.7、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部位;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的重点部位。8、需要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的井道、脚手架、洞口的部位和名录;进料口、卸料、上料平台的部位和名录;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搭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10、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沟崖、高墙、边坡等影响安全的因素。11、施工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容易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因素。12、经论证确认或设计单位交底中明确的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有可
6、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环境等诱因)。13、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人员通道、入口的数量、部位,施工现场的人员密集作业场所的数量、部位.14、外脚手架需要垂直防护的部位。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列出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第五条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制度
7、和系统.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相关部门严格组织实施。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要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编写详细的目录,与开工条件审查资料一并报送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施工方
8、案因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报送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予以公示,并在其部位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第七条 施工总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星期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现场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督促分包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及时整改到位。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准确的掌握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加强对施工
9、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分别编制各自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救援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参加总包单位定期组织的演练。施工总包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分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
10、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出书面交底记录。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所属工程项目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认真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
11、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总包单位作出的检查记录出具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予以确认。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和监控信息网络,对重大危险源实效有效的动
12、态监管.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上报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与实际不符的,应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规定,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施工现场实物
13、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和安全生产监理情况等,并对检查结果定期通报。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我省公示制度规定,上报公示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
14、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增补名录识别确认表申报单位:年 月 日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施工方案变动情况和原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增补名录 附后施工单位识别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监理单位确认意见:签章 年 月 日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注:1、申报单位为施工总包单位;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直接申报;-精品 文档-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
1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第四条 各州、市及县(市)、
1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第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
17、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
18、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安全措施费用专户,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措施费用决算之前,不得擅自动用。安全措施费用是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必要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措施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费用有效投入,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及相关凭证备查。第十二条 安全措施费用原则上按照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定额拨付。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
19、完善开工安全前提条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批准拨付。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检查实体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批准拨付。未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实施的部分,或实施的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作相应扣减。竣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完成情况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定合格,建设单位批准拨付。剩余的款项及利息建设单位收回。第十三条 工
20、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签认。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以及建设单
21、位按照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拨付条件,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拨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 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第十七条 非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
22、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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