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种类及定期检验周期一览表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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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种类及定期检验周期一览表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一览表代码种 类项目内 容1000锅 炉含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类别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部件;锅炉材料。2000压力容器含义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
2、液体的固定式容积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压力容器部件;压力容器材料。8000压力管道含义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类别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燃气,热力);工业管道(工艺,动力,制冷)。7000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阀门;法兰;补
3、偿器;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密封元件;压力管道特种元件;压力管道材料。3000电 梯含义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类别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部件。4000起重机械含义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梯,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类别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
4、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9000客运索道含义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类别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客运索道部件。6000大型游乐设施含义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2m/s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类别观览车雷;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电池车类;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游乐设施部件。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
5、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类别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F000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含义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品种(不分类别)安全阀;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液位计;爆破片;紧急切断阀;过流保护装置;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气瓶瓶阀;气瓶减压阀;液位限制阀;氧舱测氧仪;超压限制装置;测压调压装置;检漏装置;阴极保护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电梯门锁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电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曳引机;起重机械起
6、重量限制器;起重机械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制器;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起重机械制动器;游乐设施安全压杆。备 注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20万元罚款。特种设备按照种类的不同,各自有不同的检验方式。例如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类设备需要按不同的周期进行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等。起重机械、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也由于
7、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每一种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都有检验规则来进行界定,例如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设备名称及代码检验周期锅炉(1000)外部检验一般每年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压力容器(2000)固定式(2100)年度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检查全面检验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
8、使用。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移动式(2200)汽车罐车2220、铁路罐车2210、罐式集装箱224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一次。耐压试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长管拖车2230年度检验每年至少1次。首次定期检验3年(充装A类介质);4(充装B类介质)。定期检验5年(充装A类介质);6(充装B类介质)。气瓶(2300)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
9、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盛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每3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电梯(3000)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起重机械(4000)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
10、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000)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大型游乐设施(6000)定期检验周期为0.5年。压力管道元件(7000)压力管道(8000)长输管道8100年度检验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全面检验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23条确定。公用管道8200年度检验至少每年
11、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全面检验GB1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8年;GB1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工业管道8300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客运索道(
12、9000)客运架空索道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三年一次。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客运缆车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F000)安全阀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延长校验周期为3年或5年。工业管道用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一般每年至少校验1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检验周期最多可以延长为3年。锅炉用安全阀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检验一次。锅炉上的
13、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检验。压力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每年至少校验一次。限速器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防坠安全器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测量温度的仪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液位计每年至少检验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生产第三节 经营第
14、四节 使用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15、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
16、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
17、设备安全意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
18、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第十七
19、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二节 生产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0、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
21、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
22、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第三节 经营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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