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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国外立法例中已有较完善的规定,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具有增强对夫妻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保障第三人债权的实现、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亦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司法实践所需,我国应逐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订立、生效时间、内容及其变更、撤销规定不明确,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亦没有对第三人债权受夫妻财产约定侵害的救济方式和责任归咎进行规定,我国应该在今后婚姻法的修改中对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加以明确,增加相应的登记和公示制度,才能建立完善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缺陷;第三人权利;完善建议 Ab
2、stractAgreed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cases in foreign legislative provisions have been better, improve the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couples with enhance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f third party creditor, the maintenance of third party interests, to save judicial reso
3、urces The role of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is also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necessary judicial practice, China should gradually improve the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Chinas current“Marriage”on the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is entered into, effective time, the contents
4、of its modification, revocation and termination provisions are not clear, there is no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to establish a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public announcement, and no third party claims for property agreement by the husband and wife Remedies for infringement of the provisions of blame a
5、nd responsibility, our country should be in the future,“Marriage”amendments to the provisions in these areas to be clear, the corresponding increase in registration and public notice system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sound system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agreement.Key words: Matrimonial property agreeme
6、nt;defects;third party rights;perfect proposal试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拘束力的契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这是在法律层面保障夫妻双方和第三人财产的有力依据。人民生活水平的不
7、断提高,公民个人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相应变得复杂,单纯依靠法定财产制度已经不足以调整夫妻之间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对夫妻之间财产做出更加明确的约定,从而导致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高忠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6(5):49 。但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些缺陷和不足,使得夫妻双方和第三人财产难以得到保障,本文拟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一、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夫妻财产约定体现了商品经济下契约自由思想在
8、婚姻关系中的应用, 真正体现了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尽管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还略显稚嫩, 不断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已成为大势所趋,而且这对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增强对夫妻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财产状况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在拥有更多的物质财富的同时,需要采用比较灵活的形式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设立,要求夫妻订立书面财产协议,双方之间纠纷发生的时候,有助于双方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维护各自的利益。夫妻约定财产制赋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自财产时的自由空间
9、,契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具有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需的平等、自愿、互利和相互制约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契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普遍化和社会化,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在物质和文化生活上的需要。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个制度的作用,有利于改善和稳定家庭关系。同时,随着封建的婚姻观念不断破除,丧偶者或离异者再婚的比例日益增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做财产约定,也为再婚夫妻灵活处理财产问题带来了方便佟曾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J理论界,2009(8
10、):195。(二) 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保障第三人债权的实现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 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旨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这一规定容易造成第三人债权的损害,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夫或妻一方为了使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得以实现或出于其它原因,而不告知第三人夫妻对财产已有约定的事实高忠祥我国
11、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6(5):50,串通逃避第三人的债务,第三人在举证和控告方面将面临许多困难。因此,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对第三人的债权保障是难以实现的,只有完善了当中的规定,才能真正保障第三人的权益。(三)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打破了传统的夫妻财产绝对一体化的观念,并且在法律上确认夫妻财产约定也是对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的否定,因为要达成该约定并使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夫妻双方必须要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在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并且,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够把夫妻间复杂
12、的财产关系明朗化、确定化,若因此而发生纠纷,也能大大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虽然婚姻法修改后较为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司法程序中依然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状况,所以需要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从而遏制夫妻财产纠纷的发展,保护各位当事人的权利,用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和减少纠纷,更好地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二、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2001年4月28日,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公布施行, 这次修改确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注入了民主、宽松、自由的因素, 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则使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但是,此次出台
13、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缺失较多, 如法律条文含糊不清陈维君,李文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J科技信息,2008(24):520, 财产约定的各种要件规定不齐全等,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以下的分析,并且基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一)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现行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14、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从婚姻法19条第1款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用了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而且分有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各自独立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限定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杨志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J黄石理工学院
15、学报,2007(12):41。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条件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除此之外,因为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所以还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第一,夫妻财产约定是以配偶的特殊身份为前提,所以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法同居或者以其他名义同居者,虽然他们之间的财产约定并非全无效力,但是就性质而言却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第二,进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夫妻进行的财产约定不仅将对双方发生约束力,而且可能涉及第三人的相关权益。第三,约定的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必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不能
16、有任何的强制性因素。第四,夫妻之间的约定必须是合法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大多数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做法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第五,我国婚姻法19 条规定夫妻进行的约定财产应采用书面的形式王菲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2):115。(二)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为夫妻财产契约,依契约自由原则,缔结什么内容的夫妻财产契约,是在婚前缔结还是在婚后缔结,是否允许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等问题,应该由当事人
17、自主决定。但各国都根据各国的国情,对夫妻财产约定自由作出了不同的立法限制姬新江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J政法学刊,2004(6):51。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采取了概括性的规定,诸多问题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进行探讨研究,以便进一步完善该制度。1. 夫妻财产约定订立、生效时间不够明确关于婚姻当事人可以在什么时候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前、结婚时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婚时或者是婚姻关存续期间。同时,对于订立好的夫妻财产约定,应该从什么时候发生效力,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订立、生效时间,对夫妻财产
18、约定效力的鉴定产生一定的困难,不利于诉讼的进行以及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2.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规定不够完善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而法律实务界普遍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
19、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钱飞,朱军平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之探析J科教文汇,2007(8):152。另外,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为婚前或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有规定可以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何行使的约定。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入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品等生活消耗物,所
20、有权仍为共同共有。显然,这类约定有利于方便夫妻家庭生活。在夫妻婚姻财产关系中, 共同的生活产生了夫妻对于他方所有财产或共同财产的不同需要。为了充分尊重夫妻约定财产的意愿, 立法应允许夫妻对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 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进行约定李锐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9):66。3. 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规定不明确合同生效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夫妻财产协议也不例外。但是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夫妻的财产关系也会随着发生变化,由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合同的变更和撤销毕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对于能否变更各国采取了
21、两种不同的态度:同意和否定。我国婚姻法回避了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变更与撤销的问题,这也造成了夫妻财产约定后没有明确的依据来解决出现的问题刘胜军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8(4):67。4.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是对财产约定内容的解释问题。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常出现对财产约定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对约定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给审判机关的审判带来困难。如果有申报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就会把住这个关。二是无法很好保护夫或妻一方所
22、拥有的财产权利。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旨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夫或妻一方为了使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得以实现或出于其它原因,而不告知第三人夫妻对财产已有约定的事实。同时存在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举证责任的困难。这样在清偿债务时必然会侵害夫或妻中实际上不负有债务的一方的权利。三是无法防止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从某种程序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无法避免
23、“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完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虽然第19条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认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高忠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6(5):50。5. 第三人债权受夫妻财产约定侵害的救济方式和责任归咎规定不明确第三人债权受侵害后,通常会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第三人在维权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知道夫妻对财产有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才有效力。第三人“知道”的认定存在困难,这种规
24、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空泛性,事实上,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的交易中,很难单从个人和行为本身知晓财产约定的存在。因为财产约定是自然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具有隐秘性、任意性,尽管法律为保护第三人利益,规定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但这毕竟是个人利益与交易安全权衡之后的价值取舍,不利于真实意思的表现 由此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夫妻一方因不满而想方设法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第三人的利益仍得不到切实维护朱启莉,刘仁琦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6(2):128。另外,当财产约定对抗第三人条件成就时,债权人要求负债一方履行还债义务,往往婚姻关系仍存在,婚姻当事人可能会以不分割财产的方法逃避履行债务
25、,这样第三人更加难以得到保障。三、 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其借鉴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李锐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9):66。以下将对国外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立法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务求对我国今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一) 夫妻财产约定订立、生效时间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规定,历来有两种
26、不同的立法体例:一种是自由主义立法模式,这体现在德国、瑞士、英国和美国的立法规定之中。该模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不加限制,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段,对其财产关系作出约定。另一种是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法国、日本、意大利和荷兰是这方面的代表。这种模式要求夫妻双方只能在结婚前或结婚的同时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禁止婚后对财产作出约定。这两种模式均有其共同弊端。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当事人由于尚未经历婚姻生活,并不了解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性质及其重要性,因而很难对其内容作出恰如其分的协议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268。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参照
27、并扬弃上述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时间给予明确。夫妻财产约定什么时间生效?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约定,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李高,沈蓉小议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才智,2008(1):201。因此,婚前订立的约定应于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婚后订立的约定一般自订立时起生效,要求办理公证或登记的,自公证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大多数国家
28、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的规定,这种规定是比较符合情理的,我国可以参照此完善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的规定。(二)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开放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该种类型下,对事人选择何种财产制无明确的限定。如英国、日本。另一种是封闭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强制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中选择一种。如瑞士民法规定:“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应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中的一种”(包括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限定所得内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等) 赵妍,刘树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登记的必要性探析J行政与法,2010(6):80。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考前者的做法,但应该根据我
29、国的实际状况放宽限制,这样可以结束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的严重的分歧,方便法律的实际操作。另外,法国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各自保留对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收益与自由处分的权利。德国、瑞士的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参考,并寻找创造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方式。(三) 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规定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撤销,我国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它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选择。有些国家规定,在夫妻订立财产契约以后,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都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变更、撤销,如法国民法典第1397条规定:不论夫妻财产制是约定还是法
30、定,在其实施两年之后,夫妻双方得为家庭利益,通过经夫妻所在地的法院认可的公证证书,协议变更之,甚至完全改变至完全改变之。相反,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条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刘胜军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8(4):67。为了保护夫妻双方财产利益,笔者认为,应尊重双方意愿,允许当事人双方变更、撤销原约定,但有必要对约定的变更、撤销进行必要限制,以此保护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权益。(四) 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
31、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署之。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并将其书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并规定只要经过登记备案,就具有公信力,具有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规定:“订立婚姻财产契约,应有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场,并有公证人记录之。” 而且须在主管法院的财产权登记簿册上登记或在为第三人所明知时,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赵妍,刘树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登记的必要性探析J行政与法,2010(6):82。笔者认
32、为,我国参照此可以建立一个将公示作为财产登记制度的步骤的新制度,对第三人权益的全面保障。(五) 第三人债权受夫妻财产约定侵害的救济方式和责任归咎瑞士民法规定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欠债配偶的个人财产之外,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的债务。我国可以参照这个规定完善该方面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互相推诿责任,第三人也可以从担保财产中得到救济。四、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个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财产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夫妻之间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包括法律、公证机关的权限和责任,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我们只有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使
33、之法制化、规范化、正规化,才能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使家庭更加和睦有序。结合上文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制度立法体例的借鉴,笔者对其提出以下的几点完善建议:(一)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订立、生效时间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时间没作明确规定,从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应允许当事人有权在婚前或婚后作出约定,在时间上不必加以限制。但婚前财产协议只有在当事人结婚以后才能生效。而生效的时间就要考虑夫妻的存续关系,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隶属于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婚姻契约的效力, 如果婚前约定,尚未成婚的,从主体上看身份不符,法律上不承认其婚姻关系,自然财产约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34、所以,婚前约定的,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约定的,协议达成时即生效。(二) 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在婚姻立法中体现了从开放型到封闭型的一个过程。即从1980年婚姻法的开放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转变为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封闭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它通过可选择的种类来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可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知识优势引诱对方订立不公平条款。这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的立场、观念、愿望和要求有关,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夫妻财产权益进行保护的用意。我国立法的这种选择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是合理的。尽管如此,单纯地按照财产权的法理分析,这种立法实际上是限制了所有权的行使
35、,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可选择性实质上是限制了夫妻双方对约定财产类型的选择,它不能充分体现夫妻双方对财产权的处分,因此,这种限制弱化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复杂化、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 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李锐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9):66。一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但最重要的一
36、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婚姻约定当事人需要什么。我们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就是在夫妻间形成一个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契约,也就是需要约定财产制的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而契约自由是典型的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国家应该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宽松的缔约环境。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的处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上的价值取向。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外可以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而另一方面又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类型作出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一制度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了立法确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而且,强行限制当事人缔约的自由度,也不能满足财产种类
37、多样化的需求杨志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7(12):41。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文化水平和个人素质的提高,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应恢复到原来的开放型,以符合私法的原则和精神,完全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赵妍,刘树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登记的必要性探析J行政与法,2010(6):81。另外,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制中没有对约定夫妻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做出规定。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 立法也应有所涉及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做准备的, 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 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
38、稳定服务的。因此, 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 约定财产归属问题, 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以及债务的清偿方式、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办法等内容李高,沈蓉小议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才智,2008(1):201。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完善上述两个方面之外,还必须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做出明确的合法性要求,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具体包括:1.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范围;2.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义务等;3.不得利
39、用该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张丽萍探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3):212。(三) 细化对夫妻的财产约定变更、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从某种意义说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变化是在所难免的,财产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夫妻财产的约定。例如:夫妻一方下岗,那么他们之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应当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又该如何去变更,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夫妻间财产约定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99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0、合同。财产约定既然是夫妻协商一致的产物,那么应当允许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变更与撤销。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需要变更和撤销程序的。如果没有这种规定,那么出现了当事人需要变更或撤销的情况,将会无法可依杨志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7(12):41。为了保护夫妻双方财产利益,笔者认为,应尊重双方意愿,允许当事人双方变更、撤销原约定。变更或撤销原约定,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变更或撤销原约定时,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只有确定了变更和撤销制度,才能真正体现
41、当事人完全的意志。在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和撤销制度的同时,立法也应确立变更和撤销约定的条件,以及需要哪些程序。当事人如果需要变更或撤销约定,只有符合变更和撤销的法定条件,同时履行了有关程序,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就能产生变更和撤销的法律效力。由于夫妻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为确保夫妻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有必要对约定的变更与撤销进行必要限制。变更之后的约定或撤销约定的协议不得对抗此前已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原来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如果有利于第三人应不受限制);以欺诈、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变更无效杨志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7(12):42。(四)
42、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和登记制度且要保障夫妻双方的隐私权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规定相应的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 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婚姻法在处理约定财产制与第三人利益关系时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制度,使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成为疑问,也使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应尽快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寻找夫妻和第三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契合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作用,应建立对夫妻财产的约定进行登记公示制度,规定夫妻财产契约依法登记的,具有对外效力;而未登记但为第三人知晓的,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补充。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 由公证机构具体审查约定
43、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 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夫妻财产契约经登记后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婚姻登记部门在提供查询时对于查询的范围和内容,应区别对待。对于一般公众查询,只能查到该夫妻是否有财产约定;对利害关系人的查询,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查询到具体的财产约定刘胜军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8(4):68。这样有条件地公示该财产约定,一方面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也保障了夫妻当事人的隐私权。另外,夫妻要变更、撤销财产约定时,亦须在婚姻登记部门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注销登记,同时夫妻需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信息,由婚姻登记部门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
44、人再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五) 第三人债权受到夫妻财产约定侵害的救济方式和责任归咎鉴于实践中,第三人经常因为夫妻利用约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假离婚、真逃债”行为而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笔者认为应该借鉴瑞士的相关法律,可以规定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负债配偶的个人财产之外,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的债务。有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第三人若无法实现债权的时候,就可以请求法院执行担保财产,避免或者减少自身的损失。有了担保财产,夫妻共同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责任共同承担不能推诿,给第三人提供了充足的保障。虽然可能会损害非负债配偶的权益,但非负债配偶可以在向第三人承担债务之后,再向负债配偶追偿。另外
4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向婚姻当事人一方主张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对约定归自己所有财产的来源进行情况说明。如发生纠纷,婚姻当事人双方因婚姻关系尚存,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就所发生争议的财产进行析产分割,以利于债务的履行。在婚姻当事人怠于行使诉权权利时,债权人可代替负债一方的婚姻当事人以原告的身份,以另一方婚姻当事人为被告对所争议的财产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再将负债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追加为原告进行审理张荣旭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需增设两项内容N检察日报,2007-7-3(3)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婚姻当事人以不分割财产的方法逃避履行债务。总而言之,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对于家庭和谐、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有着重要意义。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归根结底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但是又不能离开前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料而凭空创造,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法律中不适用的东西,吸收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必须在原来的立法基础之上加以完善,扬弃现行相关立法规定,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基础上,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会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和家庭更和谐,让社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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