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论文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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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论文学 院: 班 级:姓 名: 学 号:课程论文题目: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课程名称:金融类课程论文评阅成绩:评阅意见:成绩评定教师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学生:摘 要: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虽然其本质并未脱离金融的概念,但是在对其进行监管时金融特许制”和“强制信息披露”这两大传统的监管
2、工具却可能因为“着力点”不准,而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此外,互联网金融引发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对金融产品的重新整合和创新,将导致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出现结构错位的问题,削弱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有鉴于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应当对当前监管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 信息披露 监管主体 在信息时代发展的今天,互联网金融已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历程中,要保持金融业的健康飞速的发展,就需要把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基础,才能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现如今,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受到很大的争议,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没有很好地措施
3、条例,这样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也严重制约着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一、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理想化的管理理念是自由放任的思想。在理想化的市场中,金融参与者能够做出理想的判断,可以通过自身利益的调节来实现市场金融机制的平衡。这种管理理念是要充分将市场中不利因素排除,从而使得市场的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但在目前我国的这种趋势下,根本达不到自由放任的理想环境,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仍存在信息交互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对于实现自由放任的理念极为不利。首先,对于个体用户而言在市场投资中仍存在不理性,投资人在贷款平台对借款人
4、个人贷款信用产品进行购买时,尽管贷款平台对于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做出评估,但高风险投资仍然是个人的风险投资的主要行为,投资人不能够充分认识到投资过程中失败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所产生的影响。其次,个体用户的理性并不等同于集体行为的理性。投资人在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随时对自己的财务进行取回,但由于金融市场这种理财手段具有长期存储的年限,投资人要想取回自身的财物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才能对其进行转出,这样市场中货币流动性和储存期限问题十分普遍。而金融市场中由于大量财务被取回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使得集体中不理性行为出现。再者,金融市场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对市场中风险行为进行控制,市场中对于
5、投资会有各种各样的担保,这种方式的硬性转兑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因此这种风险评估是没有效果的。此外,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具有了规模或拥有大量的客户,市场中出现问题就难以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此市场组织涉及到一些基本业务的处理,那么该组织破产会直接冲击着金融市场中的公共设施,进而产生系统危险性。由于上面诸多原因的存在,要想金融市场能够合理有效的运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有效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二、互联网金融格局下监管体制的结构错位 除了上述两大“法宝”陷入“高射炮打蚊子”的尴尬之外,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时还存在结构错位的问题。传统上,我国金融监管结构
6、是建立在“分业监管”的理念基础之上: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和信托业务的监管,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口”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的同时监管支付体系的运作。同时,这种监管格局又因为法律对跨业经营的否定而得到强化。比如证券法第6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于是“分业监管”实际上变成了“机构监管”:只能从事单一金融业务的各家机构顺理成章地进入对应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因此“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换言之,各个监管部门只要管好“自家的孩子”即可,无需插手别人家的“分内事”。因此,在金融监管框
7、架之内,又被人为地分割成若干个“小山头”,自成一体。 如果说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这类互联网新生事物还只是体制外的“野蛮人”,等待被各个监管部门领上“山头”归化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在体制内对“山头林立”格局的冲击就显得更有颠覆性。传统上,由于各类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性质各异,渠道不同,彼此之间很少产生直接竞争。以活期存和货币基金为例,前者为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服务,后者则是基金公司销售的产品,虽然两者都具备现金管理的功能,甚至有着一定的“替代性”,但是由于银行在渠道方面的明显优势,货币基金在争夺客户方面始终无法撼动活期存款。留然而,随着余额宝的出现,货币基金网上直销和第三方在线支付的融合进一步加深,并
8、且凭借自身灵活的市场运作以及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成功地让在国内“不温不火”十余年的币基金“异军突起”,甚至对银行活期存款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卿从用户的立场考虑余额宝”类货币基金产品的出现,可以在不过分牺牲安全性的前提下,让其手中的闲钱赚取更高的收益,无疑非常诱人。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种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产品的结合强化了货币基金的竞争力,使其能够更直接地与活期存款“短兵相接”。这给监管部门出了难题: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以存贷比、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对银行风险管理进行考核;而货币基金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虽然也有风险控制的要求,但是严格程度与商业银行的监管
9、相比无法“同日而语”;于是,当银行(活期存款)和基金公司(“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在同一纬度展开竞争时,后者实际上获得了某种“监管补贴”,比如货币基金投资协议存款所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较低。这种因为监管差异而造成的竞争优势显然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分头监管”的做法也削弱了监管的统一性,偏离了“功能监管”的目标。 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产品的革新,也引发了监管协调性的问题。正如有人指出,互联网的创新逻辑与传统金融行业不同。互联网企业善于将各种产品作为组件重新整合,并在整合过程中始终以最大程度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使原本分散、不相关的产品结合成紧密的有机体,最终通过单一入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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