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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针对我公司实际状况,为了优质、高速、安全、文明、低耗的完成本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伤亡控制指标1、伤亡事故为零;2、重伤事故为1;3、轻伤事故频率不超过1。措施:1、贯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原则,伤亡控制指标由项目经理负责监督指导,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确保实施。2、为把指标控制到最低点,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中的重大问题。3、做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人人签字手续。4、组织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防止重大伤亡事故。5、搞好
2、新工人变换工程安全教育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年度培训考核工作。6、落实好项目各类人员,各部门及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达标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优秀率(95分以上,大于30%,良好率85分以上,大于60%,不合格率为零)。2、特种作业时,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百分之百。3、新工人教育达到百分之百。4、用电设备、漏电保护器安装率达到百分之百。5、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和检查验收率达到百分之百。6、安全防护“三宝”利用率达到百分之百。7、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签订合同达到百分之百。措施:为达到以上标准,以上各条由下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第一条:由项目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日常监督检
3、查。第二、三条:由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第四条:由本项目电气负责人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整改。第五、六条:由本项目设备负责人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整改。第七条:由本项目经理及项目预算员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三、文明施工目标1、地四周连续设置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现场围档。2、施工现场各种标牌、标志达标率百分之百。3、现场工人住宿安全卫生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4、材料零放整齐率达到百分之百。5、生活设施专人负责率达到百分之百。6、现场防火器材配置合理,动火审批手续齐全。措施:1、文明施工目标由项目经理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2、各班班长必须各尽所能,各负其责。3、每月进行文明施工安全大检查。4、力争创
4、省安全文明施工优良工程。四、奖罚制度年终全面实现各项指标,同时完成施工必保产值目标,给予项目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技术人员1000元奖励,没有完成指标将给予1000元的处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一、目标层层分解图(一)企业企业目标自保证措施上而部门(科室)部门(科室)目标下层保证措施层项目部(科室)展班组目标开自下保证措施而班组上个人目标层层企业保证措施保证(一) A、企业目标:1、重大安全事故为零;2、责任制健全,考核指标到位,干部无违章记录;3、各项交底明确,责任分明,管理规范,程序合理,奖罚分明。4、组织机械有效,各工地均达到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标准。B、保证措施:1、认真贯彻安全生
5、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理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将责任目标分解到各科室、项目部,落实到位,发挥职能。3、各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各安全设施优先采购,及时保证,持证上岗率100%。4、及时组织新法规的学习,加大培训投入,保证素质上岗,各项工作抽查合格率必须达到95%。5、设备完好率为95%,管理服务、技术服务、生活服务达到98%。6、前后勤、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到位率100%。(二)A、部门(科室)目标1、企业各自目标分解落实为100%。2、服务、检查各项目部具体落实到位率100%。3、对各隐患整改处理达到100%。 B、保证措施1、各部门相互配合,认真
6、完成各自责任制和目标分解,落实企业考核目标。2、报酬与目标责任制挂钩,坚持岗位中不违规违章,不越级指挥。3、坚持以技术为先导,安全技术交底与检查发现合格率为100%。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保障职工生活健康。5、保障文明施工与管理达到85分以上。(三)A、班组目标1、工种持证上岗率100%。2、重大安全事故为零。3、轻伤负伤频率为10。4、文明施工达85分以上。B、保证措施1、按分工,责任到位,担负各工种责任制与考核目标落实。2、坚持合同期内各项指标的分解落实,保证不违章指挥。3、按目标考核制度,将各指标分解到操作者,同时搞好岗前教育,岗中检查,岗后总结。4、明确交底制度,落实奖罚章程,规
7、范工作行为。5、文明管理达到市级以上标准。6、职工的安全保障100%。7、职工保险率100%。8、各工种职工遵章守纪、讲文明、讲卫生达到95%。(四)A、个人目标1、遵章守纪达到95%。2、重伤率为零。3、自我保护意识强,不脱岗,及时完成工作任务。4、讲文明、讲卫生,熟知操作规程。B、保证措施1、遵守公司章程制度,自觉做到安全生产。2、服从领导,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工作。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素质上岗。4、遵守岗位操作制度,做到不脱岗不到其它作业区玩耍。5、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和防护设施,及时参加公司组织体检。6、遵守宿舍秩序,团结同志,相互帮助,维护公共秩序,讲文
8、明、讲卫生、讲礼貌,不与人争吵。7、保证各自作业面整洁,工完场清,自觉做到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二、目标层层展开图(二)总经理企业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范胜于救灾,责重于泰山”“常查、细抓、严管、真罚”总目标:1、重大安全事故为零; 2、职能岗位及管理负责考核合格率为100%; 3、管理程序合法有效; 4、安全文明管理各工地均要达到市级以上标准文明工地。生产副经理生产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目标内容1、利用文化生活及时宣传安全生产;2、调整生活水准,保障身体健康;3、规定作息时间,保障职工体能旺盛。目标内容1、落实奖罚制度,生产效益必须与安全生产挂钩;2、保障安全生产资金计划
9、到位率100%。目标内容1、落实安全考核目标实施,完善交底制度;2、安全各项指标落实到位率100%,并监督执行。目标内容1、施工生产安全工程贯穿安全技术规范,制订实施方案;2、指导、服务、检查到位率100%。目标内容:1、完成公司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和标准;2、确保落实到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层层分解保证;3、各项指标检查合格率85%以上;4、无违章事故发生。项目部、专业车间、班组、职工等三、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展开图1、认真执行标准规范,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2、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设备安装验收,搞好安全教育,组织好安全检查。施工员检查总结限期整改落实目标考核实行奖罚记录备案表消防检查
10、1、贯彻执行施工组织;2、制订项目具体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项安全方案;3、负责安全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不安全技术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施工技术员各种操作者、各班组长项目经理电气绝缘检查1、监督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2、配合有关部门排除安全障碍;3、搞好安全教育;4、进行巡回检查,巡查,处理工伤事故。安全员机具设备检查搞好各类设备的安全验收,保证安全运行;配备各类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监督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设备管理员劳保用品检查1、保证消防设备齐全,有效。2、消除火灾隐患,搞好安全保卫。消防保卫人员操作规程检查1、搞好进场工人教育,确保人员素质;2、控制加班加点;3、提供防护用具。劳务管理员班前交底1、财
11、务保证项目安全经费落实;2、卫生部门搞好生活卫生,预防职业病。其他有关部门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放重庆建筑市场,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外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筑管理总站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外建筑业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登记
12、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可通过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两种形式进行登记备案.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中标一项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以及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取得的工程任务)后,办理一次登记备案。第六条 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二)所申请备案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渝承接工程任务的介绍信(原件)。(四)企业法
13、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第七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介绍信(原件)、企业诚信证明(原件)以及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原件)。(三)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五)企业在本市在建工程情况报告和5个在本市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六)在
14、本市的办公经营场所或基地、在岗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第八条 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企业自中标通知书下发或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准备资料向市建筑管理总站提出办理申请。市建筑管理总站收到申请后,发现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场告知,未告知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第九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按照第八条规定准备资料向市建筑管理总站提出办理申请.市建筑管理总站收到申请后,应尽快完成资料查验工作,
15、若资料不齐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立即告知,并退回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明。第十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明而在本市施工的,依照有关规定查处。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1999108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渝施工管理的补充通知(渝建发200138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 企业备案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建
16、委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21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
17、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
18、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
19、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
20、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1、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
2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
23、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三章延续与变更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
24、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
25、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
26、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
27、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28、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
29、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
30、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
31、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
32、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33、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34、,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35、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