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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质押品自查报告(共8篇)篇:抵质押品管理办法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23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第三条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
2、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四)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
3、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第五条保管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六条抵押财产的相关概念客户抵质押财产是指客户以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采取的
4、信贷业务中所产生的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存单、提单、仓单、采矿权、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企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明、采矿权质押登记证明等的保管。票据、冻结单、解冻单和保证金通知书的管理适用本作业标准。我行采取银行内部进行抵押物价值的自评评估方式,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70%左右。第七条押品管理流程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是对客户上述财产的点收、封存、保管和交还的过程。1、客户抵质押财产点收、封存1.1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完毕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以及信贷业务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后,应与客户当面鉴别、清点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
5、证明;1.2清点无误后,交予信贷管理部保管员,并在交接簿上签章登记;1.3保管员负责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1.4保管员根据抵质押品登记“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2、客户抵质押财产返还2.1客户结清贷款业务后,填妥其留存“代保管收据”第一联的提取抵质押物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向经办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提出提取抵质押财产的申请;2.2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填妥其留存的“代保管收据”第二联的提取客户抵质押物内容,并签字,连同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一并交给保管员,向其提出提取客户抵质押财产的申请;2.3保管员收到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还款凭证”和“代保
6、管收据”第一、二联,通知保险柜密码管理员,双人同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信贷业务已履行完毕,从保险柜取出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与经办客户经理三人会同客户,当面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点清并与留存第三联核对。保管员核对无误签字确认,收回“代保管收据”第一、二联。2.4清点、核对无误后,保管员应在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上记录抵质押财产取出日期及有关说明,并待保管员、抵质押财产领取人、拆封人签字后将收据交由经办客户经理归档,将抵质押财产交还客户。第八条抵质押财产的调换和补办的处理(一)原则上抵质押财产不可以调换和补办,客户要求调换抵质押财产,必须由审批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
7、,并按本作业标准规定办理。1如不符合规定手续退还、调换抵/质押物,保管员必需向本信贷业务经营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审贷会报批。2调换抵质押品应由原审议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同意。(二)客户如发生“代保管收据”第一联遗失或损坏,根据信贷业务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向我行原出据该凭证的单位提出书面补办申请。1经办客户经理根据其主合同、抵质押合同审查补办申请是否属实,审查无误后提交至本单位保管员;2保管员对照“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与补办申请内容审查无误后,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客户补办申请,并说明情况;3.部门负责人审批补办申请,审批同意则按本作业标准规定补办手续。第九条抵质押品台账建立我行的相关业务
8、部门应当真实、完整的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评估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第十条信息系统的持续完善我行的相关信贷条线业务部门相当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我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押品真实存在;(二)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四)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第十二条应至少
9、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名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第十三条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考虑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估值。第十四条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至少应重估一次。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第十五条明确押品估值的责任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括发起、评估
10、、确认等相关环节。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评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第十六条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金额押品估值100%。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变化、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第十九条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应对措施。第四章押品调查与评估第二十条表内外业务采
11、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第二十一条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围,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第二十三条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第二十四条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第二十五条下列
12、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二)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三)因估值技术要求较高,本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的押品;(四)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第二十六条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单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使用范围。第二十七条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评估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第五章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第二十八条办理抵
13、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抵质押担保事项。第二十九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第三十条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第三十一条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应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日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对于需要转移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应与抵押(出质)人
14、、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第三十二条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第三十三条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第三十五条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
15、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第三十六条在对押品先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债权悬空。第三十七条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报告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第六章押品返还与处理第三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一)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第三十九条向
16、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第四十条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第四十一条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2篇:抵质押品管理办法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7、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23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第三条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四
18、)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
19、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第五条保管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六条抵押财产的相关概念客户抵质押财产是指客户以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采取的信贷业务中所产生的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
20、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存单、提单、仓单、采矿权、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企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明、采矿权质押登记证明等的保管。票据、冻结单、解冻单和保证金通知书的管理适用本作业标准。我行采取银行内部进行抵押物价值的自评评估方式,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70%左右。第七条押品管理流程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是对客户上述财产的点收、封存、保管和交还的过程。1、客户抵质押财产点收、封存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完毕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以及信贷业务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后,应与客户当面鉴别、清点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清点无误后,交予信贷管理部保管员,并在交接簿上签章登记;保管员负责将抵质
21、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保管员根据抵质押品登记“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2、客户抵质押财产返还客户结清贷款业务后,填妥其留存“代保管收据”第一联的提取抵质押物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向经办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提出提取抵质押财产的申请;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填妥其留存的“代保管收据”第二联的提取客户抵质押物内容,并签字,连同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一并交给保管员,向其提出提取客户抵质押财产的申请;保管员收到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还款凭证”和“代保管收据”第一、二联,通知保险柜密码管理员,双人同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信贷业务已履行完毕,从保险柜取出抵质押物权利
22、证书或权利证明,与经办客户经理三人会同客户,当面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点清并与留存第三联核对。保管员核对无误签字确认,收回“代保管收据”第一、二联。清点、核对无误后,保管员应在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上记录抵质押财产取出日期及有关说明,并待保管员、抵质押财产领取人、拆封人签字后将收据交由经办客户经理归档,将抵质押财产交还客户。第八条抵质押财产的调换和补办的处理(一)原则上抵质押财产不可以调换和补办,客户要求调换抵质押财产,必须由审批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本作业标准规定办理。1如不符合规定手续退还、调换抵/质押物,保管员必需向本信贷业务经营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审贷会报批。
23、2调换抵质押品应由原审议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同意。(二)客户如发生“代保管收据”第一联遗失或损坏,根据信贷业务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向我行原出据该凭证的单位提出书面补办申请。1经办客户经理根据其主合同、抵质押合同审查补办申请是否属实,审查无误后提交至本单位保管员;2保管员对照“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与补办申请内容审查无误后,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客户补办申请,并说明情况;3.部门负责人审批补办申请,审批同意则按本作业标准规定补办手续。第九条抵质押品台账建立我行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真实、完整的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评估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
24、查询。第十条信息系统的持续完善我行的相关信贷条线业务部门相当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我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押品真实存在;(二)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四)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第十二条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
25、可接受的押品名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第十三条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考虑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估值。第十四条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至少应重估一次。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第十五条明确押品估值的责任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括发起、评估、确认等相关环节。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评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第十六条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
26、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金额押品估值100%。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变化、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第十九条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应对措施。第四章押品调查与评估第二十条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第二十一条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
27、材料范围,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第二十三条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第二十四条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28、二)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三)因估值技术要求较高,本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的押品;(四)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第二十六条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单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使用范围。第二十七条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评估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第五章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第二十八条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
29、中明确抵质押担保事项。第二十九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第三十条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第三十一条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应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日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对于需要转移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
30、似证明。第三十二条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第三十三条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第三十五条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第三十六条在对押品先关主合同办理
31、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债权悬空。第三十七条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报告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第六章押品返还与处理第三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一)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第三十九条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第四十条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
32、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第四十一条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3篇:贷款抵质押品管理浅析农村信用社贷款抵质押管理浅析一、什么是抵质押?抵质押即抵押人以其财产为设定抵押担保或出质人以其财产设定质押担保的统称。如果债务人履约偿还债务,
33、则抵押人“赎回”抵质押财产权利,否则,抵押权人(债权人)可以行使抵质押权,以物抵债或以出售抵押质押物所得受偿。可见,抵质押是一种具有期权交易和回购交易性质的商品买卖行为。二、抵质押物应具备的要件特征从抵质押作为一种特殊交易的本质来讲,抵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特征:1.可售性。抵质押物必须是商品,即具有可售性、可交易性。这是其的本质属性,其他属性都由这一属性衍生。商品交易的难易(可售性程度)决定了其作为抵质押物的可接受程度,又取决于其交易活跃程度、市场的容量和范围等;不能交易的物品,不能设定抵质押担保。2.特定性。押品的特定性,也称可识别性、可区分性。这是保障交易安全、有效的物理属性。设定担
34、保的物,只有能够以某种或几种方式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分,才可以有效公示物权,规避重复交易、以次充好等风险,保障交易安全。3.稳定性。在设定担保期间内,押品的价值和形态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中,保持形态的稳定性是“特定性”1的表现和要求,形态不稳定的物很难“特定化”和有效识别;而保持价值稳定是由抵质押的期权交易、回购交易的性质所决定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权益。4.可公示。这是设定担保物权、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要件。一般来说,以物设定担保的方式与物的交易完成的确认方式相同,如,不动产交易完成以“产权过户登记”为标志,因此,抵押权也必须以依法登记的方式公示,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动产交
35、易完成以“物的交付”为标志,因此,质权自质物交付时取得。本人认为,除法律规定权属登记的动产除外(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交易中存在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状态”,实际是一种交易未完成、物权待定状态,权利人在登记机构登记公示权利状况,仍然无法杜绝权利冲突。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物不是合格的押品,不宜单独设定抵质押担保,应作为追加押品纳入组合担保方式。关于抵质押担保的法律规定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从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和抵质押物两个角度进行了规范。(一)抵质押人主体资格1.抵质押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的担保,要谨慎接受,更要充分考虑从“
36、为了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民法通则第21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抵质押人依法取得担保物的财产权并确权。一是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一般来说,抵质押人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主要有:自制或建造、交易和获赠三种方式。二是必须依法确权。权属登记和交付占有是物权确权的两种法律行为。一般来说,不动产以权属登记方式确权;法律或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权属登记的动产以登记方式确权,未规定的,以交付占有方式确权;权利凭证以交付方式确权(如票据),而未有凭证的权利以登记方式确权(如应收账款)。未经依法确权的财产,
37、进一步出售或抵押等,不利于交易安全,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合法建造等方式取得物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二)抵质押物类型物权法先把抵质押物和担保物权分为抵押物(抵押权)、质押物(质权),分别在第十六章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表述,又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分两节表述。下面从抵押物、质押动产、质押权利三类抵押分别表述。1.抵押物。民法通则第80条和81条、物权法第3184条、担保法第37条明确了禁止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1)土地所有权;(2)国家所有的矿藏
38、、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总之,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抵押物范围很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各种类型的财产。2.质押动产。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换而言之,未禁止转让的动产均可出质。
39、但对于哪些动产是禁止转让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禁止抵押或非法交易的动产,不得转让。如,物权法第184条4-6款规定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等;刑法禁止交易毒品、枪支、文物、淫秽物品、进口固体废物等;4等等。3.质押权利。物权法第223条、担保法第75条对于可以出质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颁布的应收
40、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出质。综上所述,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物(财产)”都可以抵押或出质,而只有“允许出质”的“物
41、权(即财产权)”才可以出质。(三)抵质押权利公式方式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方式有登记、交付、交付+登记三种方式,应根据不同抵押物的特性,本着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公示有效的原则,选用,避免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1.登记。抵押权必须以登记方式公示,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由于抵押行为不交付抵押物,产生“抵押权与物的占有相分离的状态”,因而必须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权利,防止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可能存在或产生冲突。对此,物权法第187条至1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
42、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担保法第42条明确抵押登记部门:(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6管理部门。(6)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2.交付。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3、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动产和有价单证质押以“交付”方式公示,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动产既可以抵押,也可以出质;质物交付前,应到登记机关查询确认“未设定抵押权”;妥善保管质物,防范质物出质后又设定抵押。这类权利凭证虽然不需要办理质权登记,但需要向凭证签发机构核押。3.交付+登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必须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物权法第224、226、227、228条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办理此类权利质押,质权人必须要求出质人以合适的方式交付权利,如,以应付账
44、款质押,除办理登记外,权利人还必须取得出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有关凭证并通知付款人人向权利人指定的账户汇款。第4篇:抵质押物核查报告关于抵质押物状态的核查报告省分行:我行向XX公司提供了XX万元授信总量,由XX公司提供XX(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应收账款/,产权证号)作抵质押,我行已按要求签订了抵质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当地抵质押登记政策为:单证抵质押(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应收账款/),双证抵质押(房产和土地);他权权证对应的房产证/土地证由XX留存。现客户申请提款XX万元,经我行到抵质押物所在地和抵质押登记机关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该抵质押物目前状态正常,未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没有办
45、理第二顺位抵质押,不存在其他权利人和其他不得抵质押的情况。特此报告客户经理:主任:XX行年月日第5篇:抵质押品出入库的操作流程抵押品出入库的操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管理,促进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该流程,具体操作如下:一、入库第一、在抵押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应做该笔贷款的抵质押品入库单(以下简称入库单)一式三份,入库单要求有客户经理与部门负责人签字(客户经理为制表人,部门负责人为复核人),并加盖部门公章,客户经理及其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该入库单的正确性负责。第二、由客户经理将入库单递交到柜台,综合柜员根据入库单内容,进入3069交易科目进行该笔抵押品的账务处理。第三、柜员操作
46、抵质押品入库账务处理后,将打印出的抵押物品入库凭证加盖业务章,柜台保留一份入库单,交予客户经理抵押物品入库凭证一份。第四、客户经理保留一份入库单,将最后一份入库单、入库凭证与权证一起交予业务发展部综合员,并在抵质押物品出入库登记簿上做交接。业务发展部综合员负责保管抵押物权利凭证,抵质押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并建立各支行抵押品台账,并每月与各支行对账。第五、各业务部门要求建立抵质押品台账,明确记录入账的机构。一、出库第一、在抵押贷款结清后客户经理应做该笔贷款的抵质押品出库单(以下简称出库单)一式三份,出库单要求与入库单内容填写一致,并有客户经理与部门负责人签字(客户经理为制表人,部门负责人为复核人)
47、,并加盖部门公章,客户经理及其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该出库单的正确性负责。第二、由客户经理将入库单递交到柜台,综合柜员根据出库单内容,查询历史该笔抵押品的入账信息,抵押品价值一致才可在3069交易科目进行该笔抵押品的账务处理。第三、柜员操作抵质押品出库账务处理后,将打印出的抵押物品出库凭证加盖业务章,柜台保留一份入库单,交予客户经理抵押物品出库凭证一份。第四、客户经理保留一份出库单,将最后一份出库单、出库凭证一起交予业务发展部综合员,综合员根据出库单核对实物和抵押物品出入库登记簿无误后,要求客户经理在抵押物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收。客户经理方可领走权证。三、入库后管理抵质押物品收妥后,应执行双人管理。一人管登记簿以及保险柜密码,一人管保险柜钥匙物,物品出入库时要相互交叉复核。各业务部门每月末定期进行抵押品时账务核对,即柜台账与手工台账核对。业务发展部应对保管的抵押物品每年定期进行核查,对抵质押物品的明细账和总账与实物核对,保证做到账、实相符。查库时如发现抵质押物品不符,须立即查明原因,向领导及总行汇报。该流程从2014年12月1起实施,抵质押品入账工作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