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常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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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市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评估体系和年度工作考评,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第四条 公安派
2、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及各公安派出所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工作例会应当由各区、县公安机关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牵头,有消防、治安(户政)部门主管领导参加会议。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例会中应当由各公安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兼)职消防民警、警务(社)区民警参加。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公安派出所所长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督促专(兼)职消防民警和警务(社)区民警依法履行消防监督
3、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民警数15人以下的,应当设1名专(兼)职消防民警;16人至30人的,应当设1名以上专(兼)职消防民警;31人以上的,应当设2名以上专(兼)职消防民警。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配备若干名消防监督检查协管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消防业务培训纳入民警轮训、晋职培训中,各区、县公安机关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教学任务。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建立分片包干制度指定专人对公安派出所行消防监督业务指导。第七条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公安业务经
4、费保障范围,报本级政府解决,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为公安派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和消防监督职责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村民、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下列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一)小住宿场所:出租屋和床位数30张以下的小旅馆; (二)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印刷业、二手 交易、开锁等
5、特种行业经营场所;(三)小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餐饮、沐足、按摩、理疗、棋牌(含麻将)、桌球、美容美发、放映等场所; (四)小医疗、福利场所:社区医疗场所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五)小教学、培训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学校,500平方米以下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场所; (六)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即除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单位。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每名专(兼)职消防民警每年至少检查单位、场所80家,每名警务(社)区民警每年至少检查单位、
6、场所50家,并将人员密集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公安派出所辖区内被检查单位、场所数量不能满足应检查单位、场所数量时, 应检查单位、场所数量按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被检查单位、场所数量计算。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分别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县(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制订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制度,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二)受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并依法处理,对监督范围内的单位依法进行
7、消防监督抽查;(三)对监督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四)督促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竣工备案;(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置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七)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各服务点积极开展出租屋火灾的预防工作; (八)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演练,提高居(村)民自防自救能力;(九)指导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
8、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单位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灭火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兼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村、小区以及其他有关活动;(十)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做好辖区内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十一)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十二)建立健全辖区监督管理对象台账、消防执法业务台帐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十三)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指导下,全面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年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9、经常分析研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困难和问题;负责审核消防行政处罚业务;检查督促消防监督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副所长要在所长领导下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定期组织专(兼)职消防民警、警务(社)区民警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知识;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民警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二)对其负责监督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消防安全违法
10、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三)做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统计,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四)指导警务(社)区民警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第十四条 警务(社)区民警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掌握辖区监督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场所情况并逐一建档,督促各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二)对辖区监督范围内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加强对群众志愿消防组织的指导,组
11、织群众开展自我检查,自我防范;(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逃生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等常识宣传,每半年至少组织群众开展一次疏散、灭火和逃生消防演练;(五)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张贴(村)居民防火公约和防灭火知识消防宣传标语;(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行政内勤负责配合专(兼)职消防民警和警务(社)区民警建立和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基础台账、档案。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参与当地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部署的消防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
12、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核查;(四)结合日常治安、特种行业检查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消防监督检查情况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将上半年和全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13、。检查完毕,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二十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办理。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14、、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前款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处理。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无证照营业、使用的,应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三
15、条 公安派出所开展各项消防监督业务应使用相关信息系统流转审批。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市消防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一)对应当作出警告、罚款,实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等消防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决定的,由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后,将案件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后审批,并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需要听证
16、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二)对应当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后,经县(区)公安机关法制审核,由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法律文书加盖县(区)公安机关印章。公安派出所呈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案卷后,审批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第二十五条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的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法律文书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法律文书应加盖主管公安
17、机关消防机构印章,送达当事人。经检查确认当事人已经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经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罚款应缴付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指定的帐户;财政拨付的消防办案经费应按规定使用。第五章火灾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指导辖区
18、内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现场警戒、维持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六章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消防档案。公安派出所应当设消防监督办公室,配备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档案柜,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统一管理。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制度;(二)消防业务学习培训制度;(三)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四)消防宣传教育制度;(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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