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浅析(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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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浅析(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浅析200943 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目 录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4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7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8 内容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
2、、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
3、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4、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
5、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
6、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二、国有资产产权
7、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
8、“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
9、(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
10、、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
11、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
12、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
13、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
14、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
15、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996年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6、、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
17、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
1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
19、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
20、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
21、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
22、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
23、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0,最低不少于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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