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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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目的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3.定义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2、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
3、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4.职权职责4.1综管部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安环部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
4、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本车间、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车间、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综管部、安环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4.3综管部及各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综管部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环部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5.管理内容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5、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
6、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
7、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
8、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综管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管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
9、,参加考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综管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综管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综管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综管部。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综管部和部门各级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环部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
10、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综管部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
11、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综管部存档。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环部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
12、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XXXXXXXXXXXXXXXXXXXXXX特种作业安全制度编 制:审 核:批 准:2021年1月发布实施 2021年01月第七次修订XXXXXXXXXXXXXXXX发布目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7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2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6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0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44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8特殊作业化验分析管理规定521.2.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基本要求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区及其禁火范围内的
13、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c)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依据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本公司判定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灌区、
14、桶区、库区、乳油生产装置区。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2 分工与职责2.1 公司安全科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2 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2.3 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
15、术交底工作。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2.6 动火监护人职责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6.2 应参加由公司安
16、全科组织的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安全科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本部门安全员和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科报告。2.7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负责办理
17、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2.8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2.9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
18、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检测分析数据报告附动火证后归档。2.10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2.10.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10.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3 动火作业分级3.1 本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3.2 特殊动火作业:在公司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等部位上或其他
19、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节假日期间或特殊情况(如夜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如正在运行的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带压不置换等)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桶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隔绝的工艺设备管线。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停工检修经吹扫、置换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
20、线;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非禁火区;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3.5 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维修间范围内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员组织生产车间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4.2
21、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公司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经公司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动火,原则公司上不签发特殊、一级动火。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由动火所在单位(生产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动火。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
22、公司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相邻车间或部门区域时,由所在相邻车间或部门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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