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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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编号:_申 请 人:(盖章)建设项目:XXXXXXXXXXXXXXX变更项目:XXXXXXXXXXXXXXX变更性质:抢险工程 非抢险工程申请日期:年 月 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制申 请 说明一、本表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后,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 二、本表适用于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申请。 三、对于一般变更,若变更工程规模接近较大变更,或存在向较大变更转变的趋势,亦应采用本表进行申请。 四、本表应附项目法人单位对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相关调查、论证资料(如会议纪要、专家意见、现场图像等)。五、除
2、具有抢险性质的设计变更可边申请边实施外,本申请未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前相关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六、本表作为上报公文的附件上报,一式三份(公文一份即可),主管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后留存一份,返回申请人一份,质监部门留存一份。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编号:_XXXXXXXXX_项目名称变更提出日期工程变更名称变更提出人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变更性质抢险工程 非抢险工程是否发生报损是 否 _万元变更预估金额增 减 _万元设计变更原 因原设计存在错误 原设计存在缺陷 原设计深度或精度不够优化原设计 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地质、气象等灾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 施工工艺改变 工期调整其它:_原 设
3、 计 概 况设计变更主要内容项目法人对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情况简述附件目录项目法人申请意见(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名):_ _年_月_日质量监督单位意见(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_ _年_月_日主管部门受理意见(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名):_ _年_月_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
4、路重点工程(以下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设计变更可不再另行单独履行报批手续:(一)技术设计阶段
5、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若设计变更事项审批部门为项目法人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技术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也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时,所发生设计变更可在技术设计文件审批时一并予以确认;(二)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若设计变更事项审批部门为项目法人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也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时,所发生设计变更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一并予以确认。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设计变更活动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合理设计周
6、期,达到要求设计深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减少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当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设计变更:(一)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可降低投资或节约用地的;(二)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较少,但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能明显缩短建设工期的;(三)虽原设计可行,但存在较大优化余地的;(四)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电力、电信、铁路、环保、消防等方面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的;(五)虽增加部分投资,但有利于改善行车和使用条件,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后期养护维修费用的;(六)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7、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方案调整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二)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
8、的;(八)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单个合同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十一)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且投资变化满足本条第三款第(十)项规定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
9、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规避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七条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均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5日前,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
10、理等参加建设单位均可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后,应征求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经监理单位调查核实,且出具书面意见。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调查核实并经专家审查论证。项目法人应出具设计变更书面调查核实结论或者审查论证报告,参加调查核实或审查论证的所有人员及被邀请专家均应在调查核实结论或者审查论证报告上签字,对结论和报告内容负责。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建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征得有关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
11、组织开展设计变更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并将设计变更资料报项目法人。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调查核实结论或审查论证报告,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经调查核实或审查论证同意后,项目法人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申请设计变更的公路项目名称、基本概况、原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原勘察设计情况、存在问题;设计变更的变更类别、变更原因、主要内容和拟解决主要问题;(二)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监理单位调查核实书面意见、项目法人书面调查核实结论或审查论证报告;(三)设计变更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
12、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组织编制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可对初步方案设计中已确认相关内容先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项目法人也可依法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审批或报批工作。一般
13、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组织完成初步审查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或转报工作。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同意。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报送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有关建议书、申请书、调查核实结论、审查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初审意见及
14、相关资料;(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五)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细目概、预算文件。第十六条对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施工单位。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应按照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文件进行核定。第十九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且
15、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设计变更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查人员在
16、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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