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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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完整版)文档资料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小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21年6月16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做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提高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二条村民在
2、计划生育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第五条成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村计生服务员及村计生联络员等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领导本行政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计划生育各项任务和目标
3、。(二)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三)及时研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一)制订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抓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完成乡镇下达的当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二)制订完善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三)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管理网络,落实村两委会、村计生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四)加强村级计生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开展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政策宣传和生殖健康服务。(五)依法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为村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
4、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七)建立村务公开、民主议事、民主听证制度,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八)保证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应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按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在自我教育中唱主角,带头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婚育文化。(二)在自我管理中当骨干,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带头示范,动员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三)在自我服务
5、中挑重担,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服务关怀活动,为群众开展优生优育、少生快富、生殖健康、家庭幸福和扶贫济困服务。(四)在自我监督中维民权,及时收集、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村委会落实、改进,促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管理。第八条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老年人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
6、女平等的权利。(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七)村民实施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八)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十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严禁
7、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三)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有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四)有自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在10天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宁波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房屋出租者要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并查验外来人员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督促外来人员及时办
8、理相关证件。对三证不全者不得出租房屋;发现务工者或承租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六)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儿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非法收养应当按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党员、团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9、的,同时给予党纪、团纪和政纪处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实施制度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一)每月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每季一次会员小组长和会员联系户会议;每半年一次村党总支、村委会和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和会员代表会议。(二)议事内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及按照上级部署需要本村落实的一般性日常工作。(三)设立举报 ,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第十二条村务公开制度(一)村务公开栏分固定公开栏和定期公开栏。(二)固定公开栏内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以及照顾再
10、生育申办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的申办程序等。(三)定期公开栏内容。再生育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原则上每季一次公示,视情况调整公开内容。第十三条民主评议制度(一)评议工作通过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每年组织1-2次。(二)评议内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情况、村干部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协会理事班子及秘书长的作用发挥情况、以及群众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等。(三)评议结
11、果及时向村民公布。第十四条评比表彰制度将计划生育纳入“文明幸福家庭”、“文明村”、“示范村”等评比的内容。第五章奖励与制约第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第十六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除享受上级规定的有关奖励扶助待遇外,村委会利用村级资金实行如下奖励补助:(一)设立小门村“永发文明基金”勤学优学奖,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参加小升初、中考、高考取得一定成绩的分别给予2000-5000元不等的奖金,考入研究生以上学位的奖励10000元。获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的奖励800元,获区级以上各类竞赛项目三等奖以上的奖励500元-800元。奖励经费每年经小门村“永发文
12、明基金”管理办公室讨论并核发,随每年文明基金总额及各项奖励种类的增加而变化。经确认的“勤学优学奖“获得学子,需向全体村民公示三天,全体村民如无异议,则实施表彰。(二)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2000慰问金,在部队获得先进荣誉的奖励2000元5000元。(三)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年终给予每户一次性补贴600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四)给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年终慰问金,标准为:男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300元;女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240元。(五)育龄妇女采取放环避孕措施的给予每例30元补助,男女双方任何一方采取结扎避孕措施的
13、给予每例500元补助,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200元补助,采取引产补救措施的给予每例800元补助。(六)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适当奖励。第十七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除按省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年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二)各房屋出租户,对外来户违反计划生育不报告、不配合、隐瞒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第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以后国家法律、法
14、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本居委会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向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绍兴县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第二条本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居委会两委会负总责,居
15、委会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居委会各种组织及全体居委会民。全体居委会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第四条本办法由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居委会民监督实施。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执行机构。第二章居委会党支部职责第五条居委会党支部是党在居委会的基层组织,是居委会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党支部必须领导支持和保障居委会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统筹、协调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三章居委会民委员会职责第六条居委会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居委会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居委会民委
16、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居委会计生工作筹措资金,提供保障。按法定程序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计划生育协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听取协会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第四章居委会计生协会职责第七条居委会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居委会两委会委托,承担居委会计划生育具体工作。及时向居委会两委会汇报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要求,严格按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第五章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第八条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
17、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人口与计生局复审、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第十条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居委会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第十一条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第十二条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
18、宜的避孕方法。第十三条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第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第十五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第十六条有获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一)一孩育龄妇女49周岁内,20年以上无引流产史,一次性奖励元,到年底经公示核实后兑现。(二)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结扎街道补贴500元,居补贴215元;一孩育妇计划外怀孕主动人流(放环失败怀孕)补贴元;(三)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培训班每天补贴40元;一孩育龄妇女参加b超查孕查环和妇科检查每次补贴5元或
19、相当于5元的实物。(四)居委会居民年老发放退休金每年100元。(五)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或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伤失劳动能力的,视情况轻重一次性补助1001000元,补助对象及标准由居委会两委会讨论后确定。(六)双农独女户父母参加养老保险的每年奖1000元,连续补助15年。(七)困难户补助,如是计划生育家庭发生困难的,可增加2050%。凡在发挥协会会员作用明显;评选上计划生育文明家庭户;举报他人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调查属实;外来流动人口自觉服从和执行计划生育的等对象到年底经评选后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六章居委会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七条居委会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
20、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居委会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第二十条居委会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节育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第二十一条居委会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居委会居委会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居委会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
21、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暂住证、和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经怀孕的育龄妇女应提交一孩生育证明和再生育证明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查和向居委会委会举报无证怀孕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居委会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督促。第二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委会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计划生育合同第二十四条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居委会组织、居委会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居委会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民通过合同的形式,
22、相互监督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委会民和家庭,不得享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的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21年3月10日的居委会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会长职责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2、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重要会议;3、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4、做好协会的外联宣传、协调工作。筹措协会活动经费。副会长
23、职责1、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由专职的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2、协调协会组织发展、宣传教育、权益维护三个组的运作。3、组织会员活动、培训、服务等工作的开展。秘书长职责具体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召开会员小组长会议,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培训会员,发挥会员作用,反馈、收集、汇总信息。会员小组长职责1、组织会员学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2、掌握、了解会员中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节育措施,帮助指导已婚职工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及时做好补救落实措施;3、及时建立和调整本小组的流动人口档案,发放好各种宣传资料;4、督促小组成员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未办理的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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