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税制优化理论--第节--税收制度优化理论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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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章 税制优化理论 第节 税收制度优化理论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公共经济(财政)学:原理与模型第9章 税制优化理论第93节 税收制度优化理论931 最优税收与次优税收所谓最优税收(First-Best Taxation),是指依据税收中性原则设置不造成任何经济扭曲,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税收。最优税收的特点是:只有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改变与税收无关。 最优税收理论的提出的新古典经济假设条件: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理性的,拥有作出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而且都能作出比其他任何决策机制更为合理的决策;生产要素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要素具备完全的流动性。征税前的市
2、场价格反映实际的社会机会成本,不存在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经济主体的行为只受价格的影响,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左右。公共支出难以积极影响相对价格,它无法矫正税收对于相对价格的扭曲效应。收入和财产的初次分配由市场体系所决定,且被认为是公平的,毋需通过税收协调。“最优税制不可能性定理”显然,最优税制的上述前提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因为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税收的存在造成了消费者剩余损失或生产者剩余损失,必然影响消费者或生产者的行为。现实经济中不可能存在最优税收。但是,最优税收理论的提出却能为税制设计提供理想的参照系。次优税收(Second-Best Taxation),这一概念最先由加拿大经济学家李普斯(
3、Lipsey)和美国经济学家兰卡斯特(Lancaster)提出。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英国著名学者阿特金森(Atkinson)、米尔利斯(Mirrles)、斯特恩(Stern),美国著名学者戴蒙德(Diamond)、费尔德斯坦(Feldstein)等都认为,应在保证一定税收收入规模的前提下,使课税行为导致的经济扭曲程度最小,所以又称“最适课税理论”(Optimal Tax Theory)。932 商品税制优化理论(重点!)政府课征商品税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对所有商品都征税,二是只对一部分商品征税。前者可称为一般税,后者可称为选择税。这两类税孰优孰劣,这是商品税制设计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商品课税
4、容易产生扭曲效应,因而,商品税制优化理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避免或减少税收超额负担()。(1)一般税与选择税从经济效率角度看,一般税优于选择税。如图97所示,纵、横轴分别表示价格和产量,假定供给曲线与横轴平行,征税前需求曲线与在点相交,征收税率为的商品税之后,供给曲线上移,与线在点相交,由此形成三角形面积的税收超额负担。现在政府降低税率,如使税率下降,即。从图中可以看出,税收收入为,与原先相比,减少的幅度不到,但哈伯格三角形的面积变为,减少的幅度达左右。由于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故实际税收收入并不减少,税收超额负担却大幅度减少。图9-7 从经济效率角度看,一般税优于选择税。 然而
5、,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课征一般税,因为一般税必然涉及生活必需品,而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具有累退效应,通常低收入者会把大部分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政府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就会使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高于高收入者。这就是说,一般税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政府课征一般税,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兼顾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2)弹性反比法则(F. P. Ramsey定理)对商品课税时税率结构如何确定,这是商品税制设计中遇到的又一个问题。英国经济学者拉姆赛(F. P. Ramsey)认为,要减少税收超额负担,就必须对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实行低税率,而对需求弹性小的商品实行高税率。这就是所谓的弹性反比法则,又称“拉姆赛定理”。
6、 Ramsey, F. P., 1927, A Contribution to the Theory of Taxation, Economic Journal,Vol37为证明弹性反比法则,先看一看如何计算商品税的超额负担。如图98所示,纵、横轴分别表示商品的价格和产量,假定供给曲线与横轴平行,征税前需求曲线与在点相交,价格和产量分别为和;征收税率为的商品税之后,供给曲线上移,与线在点相交,价格和产量分别为和。由此形成三角形面积的税收超额负担。图98 弹性反比法则与税收超额负担 从数量上看,三角形面积相当于乘再除以2,也即(91)又,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为: (92) 将(92)式代入(91)
7、式,可得:在“一般税”的税制之下,政府同时对商品课税,那么,同理可得对商品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从图98中可以看出,对商品课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为;同理,对商品课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为。设为税收总收入,则有:政府希望在税收总收入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也就是要求,但又受制于。借助于拉格朗日公式求最小值,即 (93) 分别求(93)式对和求导,得:整理后可得:即 (94)(94)式表明:如果要在税收总收入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则必须使税率与课税物品的需求弹性成反比。 定理证毕。必须指出,弹性反比法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对生活必需晶等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征高税,对奢侈品等需
8、求弹性较大的商品征低税,会有利于高收入者而不利于低收入者。这就是说,弹性反比法则要付之于现实,必须有其他措施予以配套。(3)科利特黑格法则美国学者科利特(EJCorlett)和黑格(DCHague)认为,在设计商品课税的税率结构时,应对与闲暇互补的商品(如游艇)实行高税率,而对与闲暇互替的商品(如工作服)实行低税率,这就是所谓的“科利特黑格法则”(Corlett & Hague Rule)。 Corlett, W. J., and Hague. D. C., 1953, Complementarity and Excess Burden of Taxation, Review of Econo
9、mic Studies 21弹性反比法则要求对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征高税,科利特-黑格法则要求对与闲暇互补的商品实行高税率,为了说明两个法则的一致性,就要分析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是闲暇的互补品,或者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是闲暇的互替品。科-黑法则的证明:图示中显见,“纵轴商品”与“横轴商品”闲暇双双下降,即由,闲暇由。商品因税后价格上升,按需求法则固然消费量减少,应该转而增加闲暇的消费量,但事实是的“消费量”下降,所以与是互补商品;另,闲暇下降,劳动量必然增加从而劳动收入增加。在收入亦即支出增加的条件下,商品因税收价格上升而消费量减少,证明X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小。由Ramsey定理知,X商品应该征收高
10、税。综合与可知,与闲暇互补的商品实行高税率的科-黑法则成立。证毕。图99 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是闲暇的互补品如图99所示,纵轴是以商品数量表示的个人劳动收入(商品的数量等于个人收入除以商品的价格),横轴表示闲暇时间:政府对商品征税前,预算约束线为,它与无差异曲线在点相切,这时,闲暇时间为,商品数量为。政府对商品征税之后,预算约束线变为,它与无差异曲线在点相切,这时,闲暇时间为,商品数量为。如果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则用于购买商品的开支会因征税而增加,这样,个人就必须牺牲较多的闲暇。既然商品的价格上升,会导致对闲暇的消费量下降,说明商品与闲暇为互补品。同理不难推导出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是闲暇的互替品。
11、由此可见,科利特黑格法则与弹性反比法则是不矛盾的。9. 3. 3 所得税制优化理论 旨在探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所得税制优化理论一般只涉及个人所得税,且核心是最优税率的确定。(1)最优线性所得税线性所得税实际上就是指比例所得税,因为比例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随所得额的变化而变化,其税额与所得之间呈线性相关关系。尽管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累进税率,但由于适用第一档税率的纳税人很多,因而最低税率如何确定实质上就是最优比例税率如何确定的问题。 究竟什么样的比例所得税率最好,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社会成员对收入一闲暇的偏好情况,这一偏好情况决定着人们对个人预算约束的变化作出何种反应,从而最终决定征税对劳动力供给
12、的影响。在收入一闲暇偏好既定的前提下,比例所得税的税率应使劳动力供给的影响达到最小程度。社会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评判标准。按照罗尔斯主义(Rulsianism),即不管富人的效用减少多少,只要穷人的效用能够增加,社会福利水平就提高,那么比例所得税的税率应使低收入者的净收入增加;但是,如果以功利主义作为收入公平分配的评判标准,那就会有不同水平的所得税税率。在这两个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可以用社会福利函数来分析最优比例税率问题。假定社会上只有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两个人,他们的效用水平分别为和,那么社会福利的大小就取决于和的大小。如图910所示,纵、横轴分别为和,曲线是效用可能性曲线,是由实行各种比例税率时,
13、和可达到的最大效用点描绘而成的,、是根据具体的社会福利函数描绘而成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反映社会对和相对重要性的评判状况。显然,对于社会而言,和组合是最优的个人效用组合,相应地,与这一组合对应的税率就是最优税率。图910 最优比例所得税分析(2)最优非线性所得税(重点!)非线性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会随着应税所得的变化而变化,超额累进所得税就是非线性所得税的一种,其边际税率会随着应税所得的增加而逐渐提高。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利斯(J.A.Mirrless)等学者在分析了高收入段和低收入段的最优边际税率以后,得出以下结论:若以横轴为收入,纵轴为边际税率,则非线性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字型,即随着收入
14、的增加,边际税率由接近于零逐渐提高,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渐降低,并在极高收入段再降为零。原因是: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税率比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率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而降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增进穷人的福利,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降低高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对经济主体的刺激,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Mirrless. J. A., 1971, 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ptimum 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s Studies, Vol.38为便于理解,仍假定全社会只有两个人: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如图9.1
15、1所示,征税前,两人的工资率所决定的个人预算线为和,由于的工资率高于,故的预算线斜率也大于。现政府按两人的收入课征累进的所得税,预算线分别变为和,说明和的应纳税额随着劳动时间和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图911 最优非线性所得税分析从图中可以看出,征税后,和所处的均衡点为和,它们所对应的总工资收入分别为和,相应地,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GDP为: 由于政府课税,和的净收入分别变为和,则全社会可支配收入DPI为: 如果以表示税收总收入,则 假如社会给予和的福利以同等的权重,则社会总福利为:现在对的边际税率作些修改,使其工资收入以上部分适用的边际税率等于零,也即从这个收入水平开始,税率不再累进。这样,的税后预
16、算线将变为,均衡点由变为。由于闲暇时间减少,劳动时间增加,的总工资收入也由,提高到,净收入则由提高到。从全社会看,修改的边际税率表之后,的情况没有变化,的总收入和净收入都增加了,因而GDP和DPI也有所增加。 修改的边际税率表之后,来自的税收收入并没有变化,即 但是全社会福利却增加到,而且H福利的增加没有损害的福利,所以当然,从收入分配角度看,贫富差距更大了。为此,政府有必要对低收入者安排转移支出。由此可见,在两人社会中,最优非线性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应当是高收入段适用的边际税率为零。那么,低收入段的边际税率怎样确定呢?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都有起征点,而且在起征点以下一定水平时,不仅不用缴税,而且
17、还能得到补助。因此,起始税率定得过高,必然会阻碍低收入者去寻找工作,从而抑制全社会的劳动供给。基于这一原因,累进税率的初始税率应趋于零,然后逐渐提高。讨论题(1)怎样评价“利益交换说”这种课税根据理论?(2)能否以拉姆赛定理为基础宋建构商品税制度?(3)米尔利斯等学者为何主张非线性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字型?案例分析筵席税开征之后为什么名存实亡?析论税 税运行的外部环境案情描述1988年发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与个人,均须就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缴纳15%20
18、¥的筵席税,起征点为200元至500元,该税由承办筵席的单位与个人代扣代扩。然而,筵席税开征之后,收入微乎其微,稳入名存实亡的境地。199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方案规定,筵席税是否继续征收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自行决定。从1994年以来的情况看,多数省市区没有继续征收。案情评析笔者认为,筵席税归于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初仅仅考虑了良好的主观愿望,而忽视了筵席运作的外部环境。开征筵席税的目的是什么?筵席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称:“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说白了,开征此税是为了限制大吃大喝。中国的大吃大喝现象的确普遍存在,甚至可以说是相当严重的。然而,大吃大喝风的盛行,其背后
19、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即“人治”的成分大于“法治”,要不然怎么会屡禁不止呢?从饭店、宾馆的营业状况看,真正出于亲情友情由私人掏腰包买单的盛宴是少数、大摆阔气的多数是公宴,设宴的目的是正有求于人或曾经求助于人或将来可能求助于人。按照经济学原理,消费行为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毋须由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去规范。即便要对付公款吃喝,也只须设法硬化财务约束。而公款吃喝禁而不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许多情况下,请人吃喝是开展工作所绕不过去的一个“弯”,甚至可能是决定办事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毫无疑问,这种现象是不完全按规则办事的社会背景所导致的。由此推断,“人治”的成分大于“法治”,是大吃大喝之风屡禁不止的原因,在这
20、样的社会背景下开征筵席说,只能归于失败。或许是出于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目的,近年来,学术界有不少人纷纷建议开征新的税种,一些政府官员也经常在媒体发布即将开征新税种的消息。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报道:燃油税即将浮出水面,遗产税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环境污染税、社会保险税也在酝酿之中给人的印象是:一些新的税种将会陆续出台。乡庸讳言,这些税种早由许多政府开征,而且财政运行和经济发展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如增加财政收入,协调收入分配、矫正外部效应、刺激居民消费、规范税费关系等。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有时候,良好的愿望未必有完美的结局。税种的出台既要遵循税务行政效率原则又要遵循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税务行政效
21、率要求税种的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最小化,同时又使税收收入最大化;税收经济效率则强调税种的出台要尽量避免或减少纳税人对经济行为的自由选择一个新的税种能否体现出这两条原则,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良好的“收税环境”。也就是说,取于影响和决定该税种正常运行的各种外部条件这种外部条件涉及面很广,如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财会建账状况、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征管微机化程度,依法治税的运作规程、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传统的风俗习惯等等; 上述几个新税种,每一个都存在运行上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毫无例外地是由“收税环境”不良所致,以遗产税为例,中华民族一直奉行“子承父业,天经地义”的传统思想,财产拥有人没有书立遗嘱的习俗
22、和习惯,现行继承法也没有凭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方可办理遗产分割与继承的条款。储蓄存款真名制刚刚起步,财产申报制度尚未真正实行,存量资产与流量资产如何划分?所得与财产之间的非正常转换如何予以打击?一般所得与继承所得又如何辨别?总之,在征纳双方信息极不对称的前提下,遗产税难以开征。所以,在新税种正式出台之前必须先营造和改善“收税环境”。打个比方,就是要“铺路”在先,“买车”在后。增值税出台已有8年,虽然取得很大的成绩,可偷逃税款案件之多、数额之大怵目惊心,我们至今还在就如何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征管效率而伤透脑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也很快,但来自劳务报酬的税收占该税全部收入之比不到3这些现象只能说明一个
23、道理:忽视“收税环境”,盲目出台新税,到时候还得回过头来重新“补课”。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AMarshall)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有一句名言、叫做“自然不能飞跃”,意谓经济发展像生物进化一样,只有渐进而无突变、经济发展如此,悦制的沿革和完善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开征遗产税的障碍之一就是相关税务信息不够充分。为此,必须构建广泛的信息来源系统和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建议改进和完善收入申报制度与财产登记制度,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编码,把定期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收入和财产作为一项公民义务纳入有关法律之中。银行部门改进结算制度,减少现金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在吸储机构财务联网的基础上,实施“银税联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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