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电子协议书五篇最新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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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五 篇 最 新 文 本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篇 1男 方:,年 月 日 出 生,民 族:族,工 作 单 位:,现 住 址:,女 方:,年 月 日 出生,民 族:族,工 作 单 位:,现 住 址:。双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市 城 区(县)人 民 政 府 的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结 婚,现 因(注:指感 情 不 和 等)的 原 因,自 愿 离 婚,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对 有 关 事 项,依 婚 姻 法 的规 定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男 方 与 女 方 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的 抚 养:1、双 方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有 一 儿 子/
2、女 儿,取 名:,离 婚 后 儿 子/女 儿 随 男 方/女 方 直接 抚 养 生 活,由 女 方/男 方 每 月 给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费、医 疗 费)元,在 每 月号 前 付 清,直 到 孩 子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止。高 中 教 育 阶 段 之 后 的 有 关 费 用 双 方 日后 重 新 协 商。2、男 方/女 方(注:指 未 直 接 抚 养 的 一 方)可 在 每 月 的 第 周 星 期 六 起 至 周 日 接 儿 子/女 儿 随 其 生 活 或 娱 乐。如 临 时 或 节 假 日 的 探 望,可 提 前 一 天 由 双 方 协 商,达 成 一致 后 可
3、 按 协 商 的 办 法 进 行 探望。儿 子/女 儿 十 周 岁 以 上 时,探 望 权 的 行 使 应 尊 重 儿 子/女 儿 的 意 见,不 可 强 行按 本 协 议 执 行。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割:1、房 产:a 夫 妻 双 方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路 号 小 区 栋 单 元 号 的 楼 房 一 套,登 记 在 男 方/女 方(或双 方)名 下,属 夫 妻 共 有 财 产,离 婚 后,该 套 房 屋 归 男 方/女 方 所 有(注:包 括 房 内装 修 内 附 属 设 施 及 相 关 配 套 设 施),双 方 相 互 配 合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4、续。因 办 理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所 应 支 付 的 一 切 税 费 等 均 由 男 方/女 方 承 担。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日 内 付 清。b 夫 妻 双 方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路 号 小 区 栋 单 元 号 的 楼 房 一 套,购 房 时 以 男 方/女 方 为主 贷 人 向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购 买,首 付 及 按 揭 还 款 都 来 源 于 夫 妻 共 有 存 款,该 房 属 夫妻 共 有 财 产。离 婚 后,该 套 房 屋 归 男 方/女 方 所 有(
5、注:包 括 房 内 装 修 内 附 属 设 施及 相 关 配 套 设 施),双 方 相 互 配 合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及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 续。因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及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 续 所 应 支 付 的 一 切 税 费 等 均 由 男 方/女 方 承 担。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内 付 清。夫 妻 共 有 房 屋 内 的 家 用 电 器 及 家 具 等 等(见 清 单),双 方 同 意 作 价 万 元,归 男 方/
6、女方 所 有,取 得 的 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内 付清。2、机 动 车 辆:年 月 日 购 有 牌 汽 车 一 辆,离 婚 后 归 男 方/女 方 所 有,取 得 的 一 方 给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内 付 清。3、股 权、股 票、债 券 等:(如 前 述 依 协 议 详 定)4、债 权 与 债 务:(如 前 述 依 协 议 详 定)5、双 方 各 自 名 下 的 私 人 财 产(如 首 饰、衣 服 等)归 各 自 所 有。四、离 婚 后 住 房 的 安排:
7、男 方 住:女 方 住:五、其 他 协 议 事 项:上 述 协 议 事 项,双 方 保 证 切 实 履 行;协 议 内 容 如 有 隐 瞒、欺 骗、责 任 自 负。立 协 议人:男 方:(签 章)女 方:(签 章)年 月 日(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当 事 人 双 方 各 执 一 份,交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备 案 一 份。)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篇 2本 离 婚 协 议 签 订 于 年 月 日,签 订 本 协 议 的 双 方 为(以 下 简 称“丈 夫”)及(以 下 简 称“妻 子”)。丈 夫 身 份 证 号:妻 子 身 份 证 号:鉴 于 以 下 情 况:1、协 议
8、双 方 已 于 年 月 日 在 中 国 登 记 为 合 法 夫 妇。并 且 双 方 未 生 育 子 女。2、协 议 双 方 在 此 表 示,对 双 方 因 婚 姻 关 系 而 发 生 的 全 部 共 同 财 产、收 入、资 产 及负 债 的 相 关 信 息 均 已 完 全 了 解。3、经 过 友 好 协 商,双 方 对 于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的 财 产 分 割 以 及 离 婚 后 各 自 权 利、义 务分 配 达 成 一 致。为 了 维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利,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达 成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离
9、 婚 及 财 产 分 割1、双 方 由 于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而 均 同 意 离 婚。2、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后,双 方 同 意 准 备 好 必 备 的 材 料 文 件,向 相 关 的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办理 离 婚 登 记 手 续。3、夫 妻 双 方 经 过 协 商,对 于 财 产 分 割 达 成 一 致 协 议(参 见 附 件 一)。第 二 条:退 休金、金、养 老 金、继 承 权 的 免 除协 议 任 何 一 方 放 弃 对 另 一 方 离 婚 后 的 任 何 或 全 部 有 关 生 活 扶 助 费 的 请 求 权。双 方并 确 认 离 婚 后 另 一 方 养 老 金、保
10、 险、或 者 其 他 类 似 属 于 另 一 方 的 福 利 属 于 私 人 财产。双 方 将 放 弃 离 婚 后 对 于 另 一 方 养 老 金、保 险、或 者 其 他 类 似 属 于 另 一 方 福 利的 请 求 权。同 时 离 婚 后 双 方 放 弃 对 于 对 方 的 继 承 权。第 三 条:先 前 及 将 来 的 负 债 及 缴 付协 议 双 方 同 意 他 或 她 没 有 并 不 应 当 承 担 另 一 方 以 其 自 己 名 义 承 担 的 负 债、义 务 或其 他 职 责,也 没 有 也 不 应 当 承 担 另 一 方 自 身 应 当 承 担 的 合 法 义 务。除 非 本 协
11、 议 有 其 他 例 外 规 定,协 议 双 方 同 意 并 且 担 保 他 或 她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导 致另 一 方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负 债 或 义 务。协 议 任 何 一 方 将 免 除 或 保 证 另 一 方 不 受 到 任何 因 违 反 本 协 议 而 导 致 另 一 方 所 应 当 承 担 的 义 务 或 支 出。第 四 条:将 来 所 有 权 及 义 务任 何 一 方 对 现 在 处 于 其 完 全 所 有、占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个 人 财 产,应 当 独 立 于 另 一方,并 归 其 自 己 所 有,另 一 方 不 得 对 对 方 所 有 的 财
12、 产 提 起 确 认 之 诉、给 付 之 诉 和形 成 之 诉 等 诉 讼。上 述 财 产 包 括 并 不 限 于 动 产、不 动 产、以 及 银 行 帐 户 中 的 金钱、股 票、债 券、合 伙 受 益 及 所 有 其 他 投 资 或 证 券 所 得 受 益。第 五 条:免 责 条 款1、除 非 本 协 议 有 其 他 规 定,协 议 双 方 同 意 放 弃 并 且 永 久 放 弃 其 现 在 对 另 一 方 所 享有 的 一 切 诉 请 或 者 其 他 权 利。第 六 条:法 律 费 用在 双 方 离 婚 诉 讼 过 程 中,若 任 何 一 方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该 费 用 应
13、当 由 聘 用 方 独 自承 担。但 若 因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而 导 致 诉 讼 的,诉 讼 相 关 费 由 违 约 方 承担。第 七 条:副 本本 协 议 一 式 2 份,各 份 都 作 为 协 议 的 原 本。第 八 条:协 议 生 效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成 立,自 双 方 离 婚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作 为 上 述 证 明,协 议 双 方 签 署 本 协 议 的 两 份 原 件,每 份 都 应 当 视 为 本 协 议 的 原件,最 先 签 署 份 原 件 的 日 期 作 为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期。丈 夫:日 期:妻 子:日
14、 期:双 方 确 认 的 见 证 人:日 期: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篇 3男 方:,年 月 日 出 生,民 族:族,工 作 单 位:,现 住 址:。女 方:,年 月 日 出生,民 族:族,工 作 单 位:,现 住 址:。双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市 城 区(县)人 民 政 府 的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结 婚,现 因(注:指 感 情 不 和等)的 原 因,自 愿 离 婚,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对 有 关 事 项,依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达 成如 下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一、男 方 与 女 方 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的 抚 养:1、双 方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15、 有 一 儿 子/女 儿,取 名:,离 婚 后 儿 子/女 儿 随 男 方/女 方 直接 抚 养 生 活,由 女 方/男 方 每 月 给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教 育 费、医 疗 费)元,在每 月 号 前 付 清,直 到 孩 子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止。高 中 教 育 阶 段 之 后 的 有 关 费 用 双方 日 后 重 新 协 商。2、男 方/女 方(注:指 未 直 接 抚 养 的 一 方)可 在 每 月 的 第 周 星 期 六 起 至 周 日 接 儿 子/女 儿 随 其 生 活 或 娱 乐。如 临 时 或 节 假 日 的 探 望,可 提 前 一 天 由 双 方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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