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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 “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21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2、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3、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
4、监督管理。第五条 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第七条
5、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四
6、)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被列入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
7、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五)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级审核会议前提供)。(七)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八)拟任职董事、监事
8、、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九)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上报省金融办审定。省定扩权县(市)直接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当地工
9、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任职.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省金融办指定的银行足额存入注册资本金,并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二从验资账户转入合作方银行,剩余资金待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后再转入
10、合作方银行。第十三条 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组成实行主出资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省内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50%以下、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符合以下条件:(一)
1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资金实力.第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
12、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增资后主出资人、其余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第四章 合规经营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
13、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积极支持.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
14、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
15、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
16、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合作方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
17、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8、政策。第三十七条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第三十八条 省金融办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各级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
19、,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查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同时作废,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
20、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是否保留试点资格的依据。第六章 机构终止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
21、.期限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陕办发20211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21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派驻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派驻到非贫困村驻村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因村因户因
22、人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二)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县级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参扶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组建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一村一队。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担任.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四)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第四条 市级党委、政府加大
23、对驻村工作指导和支持.县级党委、政府对驻村工作队承担主体管理责任,镇(乡、街办)党委和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组织、扶贫、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驻村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干部管理。第二章 人员选派第五条 驻村帮扶应当因村选人组队,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点
24、帮扶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第六条驻村帮扶应当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期满压茬轮换。轮换期间,前期人员将驻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各级参扶单位应当将后备干部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参扶单位编制人员少于20人的,可在县镇两级统筹下与其它参扶单位联合组建驻村工作队.第七条参扶单位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2 年前,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
25、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第三章任务和职责第八条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制定参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
26、、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
27、能力。(十)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十一)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十二)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主要职责:(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报告工作.(二)科学管理驻村干部,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
28、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三)带领驻村干部落实参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参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每季度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驻村工作队应当每月向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第十一条 驻村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驻村工作队队
29、长离村一周以内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周以上经镇(乡、街办)同意报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驻村干部离村3天以内由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驻村干部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日志,准假单位要记录请销假情况。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驻村干部轮流值班.第十二条 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点评一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不定期抽查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三条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典型示范培训。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协调本级“八办两组”成
30、员单位对驻村工作队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每名驻村干部每年至少轮训1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省、市、县财政部门按5:3:2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县根据驻村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至各镇(乡、街办)。第十五条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应当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含办公互联网)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挪作他用.实行驻村干部经手、驻村工作队长签字、镇长核签报账制。工作经费由县级统一监督管理,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核报,单独核算.第十六条县、镇(乡、街办)党委
31、、政府和参扶单位应当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十七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在本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参扶单位应当参照省级差旅费标准按每人每日不低于40元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体检1次;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驻村期间的医疗费。参扶单位应当对因公负伤的驻村干部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建立长期帮扶慰问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第十八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参扶单位应当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参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到帮扶村指导
32、一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履行好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跟着学、照着做、比着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村民评价、村干部评议等情况。驻村工作队应当参与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并签署书面考核意见。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与村减贫任务挂钩确定考核等次。第二十二条 驻村
33、半年以上的驻村干部应当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驻村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考核结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和参扶单位备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驻村干部,参扶单位应当将其列为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比例。第二十三条 依据县级考核结果,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驻村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第二十四条 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驻村期间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列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
34、,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扶贫成效显著的干部,可在驻村工作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单位履职。第二十五条 驻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一)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全年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四)无正当理由离村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五)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日志3次以上并拒绝整改的。第二十六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干部,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参扶单位及时予以
35、召回调整。被召回调整的驻村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第二十七条 参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1年内有2人次被责令召回的,由派出一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派出驻村干部被责令召回的参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承担。第三十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21年8月24日印发的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36、(试行)(陕扶办发202139号)同时废止。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
37、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员等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八条新设立劳务
38、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作业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由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证。 第十一条 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应由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
39、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文件;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建立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企业负责人及职务、技术负责人及职务等。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以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其它类别作为增项资质. 第十四条 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其资质审批部门负责,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
40、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六条 同一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下列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降低企业的资质等级;已经为最低等级的,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可申请增项和资质升级。 第十八条 在
41、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由发证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可以不再单独申请劳务分包资质而对本企业所承接的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作业,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需要承接其它总
42、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应将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分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具有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作业队伍。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其它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以及各劳务
43、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接受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向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劳务作业人员应按照本人已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临时设施,包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生活设施。 第三十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通过招标方式来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务分包企业进场施工前签订正式的劳
44、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劳务费及支付方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及其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选择,不得限定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省外进陕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注册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当地从事劳务作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45、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劳务分包作业发包给其它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 (二)将劳务分包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企业及个人的; (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临时雇用民工或其他人员作为本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 (四)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和再行分包的; (三)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行政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审批资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三十九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