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完整版).doc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完整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完整版).doc(5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完整版)文档资料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集中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前段的宣传工作总结如下: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一是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二是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三是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四是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五是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二、强化培训,提高农业部门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确
2、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要有计划地对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执法机构负责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人、畜产品批发市场负责人进行培训。三、广泛宣传,营造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学习、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当前各级畜牧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各单位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1站、墙体版面、宣传资料等媒体进行宣传,做到“电视报刊能看到,广播电台能听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里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掀起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_,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家喻户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宣传,全县共出动宣传车_余辆次,张贴的宣传横幅_多幅,印发宣传单_余份,举办培训班_余次,培训人员_余人次,基本上使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家喻户晓,有效地提高了畜产品安全水平。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第三条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
4、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鼓励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督和_,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饲养和加工第六条畜禽
5、饲养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饲养畜禽。畜牧兽医技术服务_、专业协会等,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第七条畜禽饲养场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第八条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第九条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向畜禽饲
6、养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第十条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免疫制度,由动物防疫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出具免疫证明,并对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猪、牛、羊的免疫耳标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_定点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一条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养殖专业户应当设有畜禽饲养记录,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第十二条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在畜禽出售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方可出售。农村散养户出售自养
7、的畜禽应当接受检疫。第十三条饲养畜禽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三)给未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四条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加工。第十五条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制度。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加工
8、同步进行。畜禽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后方可出场。第十六条经营性屠宰、加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二)屠宰、加工无检疫证明的畜禽;(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章运输和经营第十七条畜禽凭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方可运输和销售,其中猪、牛、羊应当佩带免疫耳标。第十八条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长途运输鲜、冻畜禽产品应当具备保质、保鲜条件。第十九条染
9、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在运输途中不准宰杀、销售、抛弃。该类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与进入本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不得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发现进入本市场经营的畜产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本市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和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_在公示牌上
10、公示。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在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置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建立检测规程,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者可以配置必要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第二十三条畜产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入畜产品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二)销售畜产品应当将检疫证明摆放在显著位置;(三)建立畜产品购销台账,载明所经营畜产品的来源、数量和其他有关情况;(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检测。第二十四
11、条禁止经营下列畜产品:(一)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三)含有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四)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七)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追溯制度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制定畜产品兽药残留等监控计划并_实施。县级
12、以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卫生条件的_,并对畜禽产品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畜产品的质量标准工作,加强畜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产品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
13、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第二十八条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其他不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畜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及时销毁。第三十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畜产品经营者出示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_和投诉。第三十一条对畜产品
14、质量安全问题的_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管理部门接到_、投诉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_、投诉,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及时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_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_、投诉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_、投诉人。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移送的_、投诉后_日内告知_、投诉人,并在结案后_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_、投诉人和移送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15、法给予赔偿:(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二)对饲养、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_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免疫耳标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免疫耳标,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_元的,并处违法所得_倍以上_倍以下的罚款;(二)非法使用猪、牛、羊免疫耳标的,没收免疫耳标,并处每头(只)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三)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
16、档案或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四)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五)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佩戴免疫耳标的,对运输者或销售者处以每头(只)_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中对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没收该类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_倍以上_倍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
17、,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合法捕获、经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_年_月_日起施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
18、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第二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_生产。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畜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第五条畜产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
19、严格控制。第六条生产畜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畜产品。第七条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_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第八条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第九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第十条畜产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畜产品无污染。第十一条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第十二条产品标识标注及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篇:畜产品质
20、量安全工作总结大宁县畜牧中心_年1-_月份肉食品安全工作执法情况汇报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让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安全肉”,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中心周密安排、认_署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中心肉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基本情况(一)领导重视,_严密,措施得力。为确保完成肉食品质量安全目标任务,中心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并将此项工作全面纳入了今年重点工作来抓,建立了严格的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兽药市场制度。为强化任务落实,
21、我中心从“两节”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点、肉市场开展了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二)创新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确保执法效果,我中心及各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电视、发放资料信息等渠道,广泛宣传开展肉食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和意义。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了宣1传。一是结合大力开展执法宣传活动,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_余份,肉食品安全普及知识资料_多册,培训相关人员_人次。二是结合县政府_的行风评议广播上线活动,积极宣传肉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听众人数达上万人,充分给广大市民以知晓权和参与权。(三)强化监督
22、执法,全面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按照我中心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中心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财力,重点狠抓了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一是大力开展春季动物防疫专项检查。动物防疫事关肉食品质量安全。为确保防疫效果,在今年的春季动物防疫期间,加大了动物防疫督办检查的力度,对各乡镇防疫情况实施了专项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了_个畜禽养殖场和_个养殖小区的动物强制免疫任务落实情况,二是加大屠宰厂和肉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自专项整治以来,我中心执法大队派专人每天对其进行检查,并做好了检查记录。三是强化动物检疫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期间,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畜禽产地、肉食品运输环节、定点
23、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工作。1、狠抓产地检疫工作。以存栏检疫为重点,凡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证的一律不准出栏,将动物疫病消灭在产地源头。2、狠抓动物流通环节的运输检疫工作。以监督检验,规范出证为重点,严防动物疫病的传入或输出。3、狠抓终端环节的市场检疫监督。派_名检疫员_小时值班,住场检疫。以查章验证,杜绝病害肉品上市为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把复检监督关,对未实行定点屠宰检疫的畜禽及产品严格实施补检,对不合格肉品全部强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为消费者把好了最后一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在此期间,全县共检疫生猪_头,其中屠宰检疫_头,检出不合格猪_头,不合格猪肉全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畜产品 质量 安全管理 条例 宣传 总结 完整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