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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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物业管理单位):上海怡馨物业管理法定代表人: 陈 列主要联系人:李晟立联系 :86-02161361302 号码:86021-61361306 EMail:crystal_pavilion126 乙方(承租单位): 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 ):主联系人: 联系 : EMail:湟普美食汇商场由出租经营方委托甲方实施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与上海湟普江房产经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2、物业基本状况1本物业名称:湟普美食汇2乙方所承租合同编号:3乙方所承租基本情况:(1)类型:(2)座落位置: 湟普汇商场单元(3)建筑面积:平方米;(另有:辅助面积为平方米)第二条 物业管理费以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1. 该商铺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每月物业管理费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整).2. 乙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房屋物业管理费(先付后用),在10日之前支付上月的水、电等相关费用予甲方(先用后付)。3. 如发生超指标水、电费,甲方收到相关部门账单后及时将分摊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付款通知后应在10日内付清该项费用4. 对乙方逾期应该交纳的所有费用,甲方可以 、
3、书面等形式进行催交,对仍拖延不缴纳者,乙方同意甲方先采取停电、停水措施,该措施在乙方拖延缴纳费用时已有预期并已做好相应准备,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停电、停水期间乙方仍然必须缴纳包括物业管理费用在内的上述全部费用。同时,甲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乙方应自行承担电费,垃圾清运费,管道疏通、清洁、维护费,绿化费,水费,煤气费,其他维修费等。6. 乙方入驻商场前物业费的支付: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贰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总和的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同时向乙方开具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该保证金不能用于抵付店铺水电费或其他
4、费用.2) 乙方系续租的商户,原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已交于上海湟普江房产经营,现应补足物业管理费调整后的保证金差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同时向乙方开具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第三条甲方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3. 公共绿化养护、杀虫害服务。(附公共区域绿化图纸)4. 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5. 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6. 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依法管理。7. 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8. 出租方或乙方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第四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1. 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应交纳的费用。
5、遵守物业管理、租户手册、租户守则的有关规定。2. 装饰装修房屋前,应与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小范围的改装、变色、增添等也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3.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或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损坏、改变共用的绿化、地坪、下水道等,造成损失的应予恢复并赔偿; 4. 甲方在其制定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已向乙方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乙方未尽此义务而影响甲方管理服务并造成相关第三方等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赔偿,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5. 对本方聘用的职工加强教育,不在公共区域随意吸烟、吐痰、乱抛杂物等不文明行
6、为,不得穿着工作服在公共区域走动、休息、喧闹。保持共用走道整洁。6. 甲方根据物价指数及物业管理费用成本的变化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单价作出合理的调整,乙方不得无理拒绝.7. 乙方须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做好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防盗防窃、有序营业、环境整洁、管道畅通、设备完好、食品卫生.对日常使用的电器设备保持良好正常状态。第五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1. 依据本合同的规定,甲方为乙方做好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工作.2.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协调处理各种经营户之间的纠纷、矛盾关系。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
7、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按时收取水、电及超计划水、电(如产生)等费用。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拖欠水、电、物业管理费的问题。4. 根据商场物业管理成本的变化,每年公布一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单价,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后统一调整。5. 加强日常巡逻,纠正各种不良行为,积极努力地与乙方共同营造商场文明、繁荣、整洁、温馨的氛围。6. 召开商场内部各商家会议,听取意见,改进作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尽可能提供便利和人性化服务.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甲方不承担责任: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2. 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乙方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
8、的。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乙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 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以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5. 因其他商家使用物业不当而发生的侵害造成乙方物件、营业、人员受损的;甲方经过协调、催促仍无法解决的。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 若乙方拖欠本合同约定的应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按本合同应当支付的费用超过十五天后,应按照拖欠金额以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 乙方同意:如有下列情况、事件发生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停止施工、使用经营或相应赔偿,直到乙方纠正为止.该情况和事件
9、为: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房屋结构,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采取有效补救或者纠正措施的(补救措施需经甲方认可)2) 擅自改变本房屋约定的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严重违法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租和延长经营的。3) 拖欠物业管理费累计2个月以上的。4) 乙方逾期支付水、电等其他费用达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向乙方供应或者使用水、电等的技术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乙方自行承担.5) 乙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相邻方受损的,又拒不整改修复的。6) 乙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因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管道、电器等损坏、故障、使用不当而造成漏电漏水,管
10、道堵塞,影响他户、妨碍公共部位等情况发生,又未积极采取修理、弥补措施,拖拉敷衍的。3. 乙方入场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押金(保证金),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从押金(保证金)中提取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各项款项,同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及时补足押金(保证金)。4. 乙方如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并未经出租方批准按时停止经营返还房屋的,甲方按照原本房屋物业管理费标准的二倍为计算标准收取逾期物业管理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三倍计算支付标准,以后以此类推。第八条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第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
11、的,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第十条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附件。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末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
1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十七条 本合同为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
13、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14、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第七条业主在物业
15、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
16、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
17、下列资料:(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
18、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五)确定首次
19、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20、(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
21、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实
22、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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