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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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
2、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建设管理模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按标段或分专业实行总承包。 第三条 初步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基础。初步设计单位应加强专项技术研究,加深地质勘察,深化方案比选,做精做细,保证初步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加强概算审查,合理控制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和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 其他公路项目实行总承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交通运输厅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组织公路建设,促进设计与施工紧密融和。 第二章
3、总承包招标投标 第五条 总承包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 总承包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范本”)编制. 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前期已完成的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或分别具有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
4、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业绩、人员、财务能力及信誉; (三)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第九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明确投标最高限价,指导投标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竞价投标。 第十条 总承包投标报价应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养护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 总承包风险费用于支付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全部风险所计列的费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风险水平,分专业合理设置总承包风险费比例,总承包单位的风险费报价比例应不低于建设单位设置的比例。 第十一条 总承包项
5、目缺陷责任期不少于2年.缺陷责任期维修养护费用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作为竞争性报价内容. 第十二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总承包工程风险。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价应予调整;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价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基础上的路线调整、路基宽度及路面结构型式变化、桥梁和隧道数量及结构型式变化、互通立交的调整、通道涵洞和天桥的调整、收费车道数变化和服务区规模变化等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变化; (三)在详细勘察符合规范要求并经过验收后,工程实施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滑坡、突泥、涌水、溶洞、有毒气体
6、等重大地质变化,单项损失或处治费用超过合同总价的1%或500万元人民币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各承担50; (四)钢材、水泥、汽柴油、沥青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价格涨落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因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费用变化; (六)发生不可抗力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凡未列入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风险,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为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60天。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路线平纵面图、桥隧结
7、构形式、初步设计方案比选及优化、预算编制执行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成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总承包招标评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二)评标应当对总承包建议书、资信业绩、总承包实施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三)投标文件中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评标委员会认为属于合理优化或技术创新,符合项目实际的,可以将其纳入评标范围并酌情予以加分;否则,应酌情予以减分;严重违背初步设计方案的投标文件应予以否决.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总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勘察设计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
8、专家总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抽取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施工图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和相关规定进行详勘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详勘深度及施工图设计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然后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提交的详勘资料、设计文件及中间成果的质量负责。施 工图设计经初步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后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该审批不免除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9、。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对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进行咨询监督,并提供咨询监督意见书。建设单位应督促初步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密切协作、履行合同义务。 初步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咨询监督过程中,咨询意见与总承包单位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审查意见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应严格地质勘察验收工作,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审查审批施工图设计,确保施工图设计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 第四章 施工阶段职责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并履行以下
10、职责: (一)对建设单位的征地拆迁工作予以必要协助。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规定,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 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 求。 (三)严格执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 (四)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目标,对施工安全负责。 (五)在缺陷责任期内,组建或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
11、公路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要求,所需费用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支取,并承担不足部分费用。 (六)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文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总承包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施工安全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临时工程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并建立独立试验室,按照规定抽检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全过程管理,加强投资控制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组织、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或为建设单位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
12、位可设立奖励基金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由于总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不能按时完成,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总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终止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单位完成剩余工程,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原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计量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计量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调整工程量清单各分项工程数量和价格,总价与合同价 保持一致。建设单位负责对调整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定,最终审定后的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工程实施中,对符合
13、质量标准的已完工程,经监理签字认可,按照 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设计变更按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般变更由总承包单位报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三)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风险划分的原则处理。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调整的,单项支付价格不变,增加 部分在风险费中支付,合同总价不变。属于建设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与支付价格均调整的,合同总价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
14、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全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
15、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为“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施工水平高于全省一般水平,经施工企业推荐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目标管理范围,能对全省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表彰的工程项目。第四条 湖南省建筑施工“示范工程的评选由施工企业自愿创建申报,采取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6、总站具体组织。第二章创建条件第五条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创建“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二)已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三)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四)项目实施过程能够较好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无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管理规范,工程资料真实有
17、效;(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第六条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示范工程”。第三章“示范工程”的创建第七条创建“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在开工前,应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至基础结构工程施工前,由企业向工程项目的市州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创建“示范工程”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请表(附表1);(二)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工作方案;(三)工程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省管工程项目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出创建“示范工程”申请.第八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示范工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该项目施工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创建湖南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创建申报)(附表2)的内容进行检查。检查评分分值在80分以上、保证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及申报材料核实结
19、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监督档案,在该创建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 ,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动态监管第九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确定的创建项目应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创建项目挂牌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其实施摘牌处理。第十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附表内容进行逐项检查.检查分基础(附表3)、主体(附表4)
20、和装饰(附表5)三个阶段.其中,基础和装饰阶段的检查评分各不得少于1次;主体3层和主体封顶前的检查评分各不得少于1次,检查结果分别录入创建项目的监督档案和备案登记台帐。第十一条 摘牌处理分临时摘牌和永久摘牌。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临时摘牌:(一)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或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二)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本办法检查中,评分达不到80分的;(三)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补录的;(四)不按照
21、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五)发生危害市政管线事件的;(六)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投诉及相关管理部门警告整改不力的。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永久摘牌:(一)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二)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虽无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四)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阶段性检查
22、评分中,保证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评分在60分以下的;(五)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六)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集体投诉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七)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发生恶性病疫或群体性食物中毒的;(九)受到省(部)级检查通报批评的;(十)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十一)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且不及时纠正的;(十二)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15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第十二条 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后,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复查合格的,方可重新挂牌。受到永久摘牌
23、处理的创建项目取消其创建“示范工程”资格。第十三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确定的创建项目的创建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创建信息平台”(湖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并适时更新创建信息。创建信息包括创建项目的申请时间,挂牌、摘牌以及重新挂牌等信息的变更和简要说明。创建信息在录入或变更时,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创建信息表(附表6)及时报送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第十四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各市州上报的创建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在“湖南省建筑施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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