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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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清源石化全体员工、外来参观和实习人员及外来施工人员。第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宣传普及安全知识。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五条 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
2、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按规定进行在培训。第六条 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环部组织实施,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知识。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第七条 所有新职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
4、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九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第十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
5、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下达月度安全活动计划,班组安全活动每周组织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车间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第十四条 车间负责人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第五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十五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外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管理档案。第十六条 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安全注意事项、危害告知。第六章 附则
6、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教育管理档案。第十九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是我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清源沥青科技。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设备(或设施)。 3、安全设施、
7、设备存在的问题。 4、可能造成危险、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等。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公司级事故隐患的主管领导是总经理,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整改。 第五条 车间级事故隐患的主管领导是车间主任,由本车间负责组织整改。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分级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依据公司内部制度、标准。3、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或组织有权判定我公司内的公司级事故隐患 1、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人员。 2、我公司聘请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3、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安全检查组。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或组织有权判定我公司内的车
8、间级事故隐患 1、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人员。 2、我公司聘请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3、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安全检查组。 4、车间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我公司事故隐患分为公司级事故隐患和车间级事故隐患两级。 1、公司级事故隐患是只须由公司调配资源治理整改的事故隐患。 2、车间级事故隐患是指在车间内部资源调配范围之内即可治理整改的事故隐患。 第十条 事故隐患的级别界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环保部建立事故隐患立项登记台帐(见附件1),进行登记备案,并向责任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第十二条 公司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项
9、目计划由经公司安全环保部确定的责任部门负责提出,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总经理负责批准。车间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项目计划由车间安全员负责提出,公司安全员负责审核,车间主任负责批准。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项目计划中要包括:1、治理整改的时间安排,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明确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2、治理整改的人员,要明确治理整改责任到岗位人员。3、治理整改后检查验收的标准、条件、内容、方式以及责任岗位人员。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的检查验收1、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完成整改计划后,提出验收申请。2、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3、通过验收的,安全环保部对该项目在
10、事故隐患立项登记台帐予以销项。未能通过验收的,安全环保部再次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档案的管理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要建立起从隐患判定、评估、立项到治理整改的计划、实施,再到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的考核、验收等档案,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年度末根据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集中汇总至公司资料室,完整成套,长期保存。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与考核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事故隐患的级别及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单位的最高领导为整改责任人。第十七条 对出现的事故隐患,在积极进行治理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出
11、现隐患的原因,对因管理和责任原因出的事故隐患追究责任单位最高领导相关责任。第十八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追究其责任单位最高领导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公司每年度与各生产单位签订年度安全考核协议书。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附件1:事故隐患立项登记台帐附件2: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地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保证企业、员工的利益尽可能的少受损害。第二条 本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适用于包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事故、
12、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破坏事故、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发生在公司内的各类事故。第二章 事故的定义及管理责任划分第三条 事故的定义及管理责任划分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或产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停产的事故。生产事故由生产调度部和技术部负责管理。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事故。质量事故由生产调度部、技术部、质检中心、项目部负责管理。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
13、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交通工具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破坏事故由生产调度部及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伤亡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调度部及安全
14、环保部负责管理。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类事故的管理责任部门按分工管理的要求将事故的调查、统计情况报送综合管理部。第三章 事故的抢险与救护第五条 公司内发生事故后,所有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第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展开对现场和人员的救援。根据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指挥,安全环保部、生产调度部、技术部、设备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应积极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第七条 对有害物
15、质大量外泄或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第八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公司领导或生产调度部报告,随后逐级上报。对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和医疗救护。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管理责任部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政府相关安全部门报告,事态仍在继续的,要随时报告。第九条 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公司相应的事故管理责任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当日内,重大未遂事故及重大事故三日内。第十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安全环
16、保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十天内报政府相关安全部门。上报内容中必须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等。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应在上报的报告中说明。第五章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 对发生在公司内的一切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得到处理
17、不放过)。第十四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应事故管理责任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第十五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六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八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一经查实,按造成损失的50%给予罚款处理,当损失无法估算时
18、罚款5000元并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第十九条 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或现金奖励。第六章 事故责任划分第二十条 公司各类事故实行各单位一把手主管负责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讨论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一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追究分管公司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相关责任;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追究领导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追究设计者和审批者的相
19、关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未采取措施的,由施工单位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制定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的,由违反者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四条 制造、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的,对由此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五条 持上岗证(安全考核合格者)上岗工作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主要责任。第二十六条 实习员工在实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该单位当班最高领
20、导及单位正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第七章 发生事故的登记第二十八条 各类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分管事故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进行登记、记录。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登记、记录。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各类事故进行通报。第二十九条 事故登记的内容必须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或经济损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及处理结果等。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21、本制度。第二条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清源沥青科技。第二章 动火作业分级第五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和
22、固定动火作业。第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一)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的动火。(二)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动火。(三)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到第二天早7:30之间的动火要作为特殊动火处理。(四)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内的动火。第七条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一)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内的动火。(二)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内的动火。(三)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内的动火。(四)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内的动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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