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背景及法律问题(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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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背景及法律问题(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浅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背景及法律问题摘要 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制进程,确立其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及实行现代化的企业制度,是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国民经济中主导作用的客观需要。外资以企业并购方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对国有经济及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背景,揭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监管,推动国有经济及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词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一、外资并
2、购国有企业的国际国内背景20 世纪最后10 年,全球经历了以跨国并购为特点的第五次并购浪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企改革的进程与外资并购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作为参与国企改革的一种方式,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利弊必须被给予充分的认知。事实上,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其他理论学科领域,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问题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存在特殊的发展历史,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具有行政性、政治性、社会性、计划性的特征,直至目前计划经济的色彩仍很浓厚,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还不能自主地按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运行。我国早期的国有企业指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后者的产
3、权关系不清晰,近年来才被国有企业的称谓所代替。一般认为国有企业指的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最终产权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其从外延上讲包括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份、国家控股公司。除此之外,国家(或国有企业) 控制与参与的公司是否还属于国有企业存有很大争议。从有利于国家能够准确地掌握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本文的国有企业采取国家资本是否享有控制权为标准,其外延并不包括国家或国有企业参股的公司。由此可知,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企业的股权(股份) 或资产的一种法律行为。(一)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国际背景企业并购浪潮最早出现于20 世纪初,以美国为代表,至今已经历
4、了五次大的浪潮。当前正经历的并购浪潮,即第五次浪潮,主要是大公司之间为了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而实施的功能互补性重组,具有并购企业规模大、产业性强、换股方式多的特征。这既是资本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国际流动的真实反映,也体现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进入21 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陷入低迷状态,跨国直接投资从2001 年起开始急剧下降。由于外国直接投资总体下跌与跨国并购的剧减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跨国并购也从2001 年起持续保持低调,处于低迷的状态。但随着2004 年全球经济的复苏,跨国投资者信心增加,外国直接投资与跨国并购也开始重新活跃起来。而跨国并购从总体上看所处的不断发展的态势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经济
5、的全球化为跨国并购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动力和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国政府的外资管理政策(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和贸易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行业管制政策等) 和体制的自由化趋势以及一些主要国家的私有化政策进一步为跨国并购的开展创造了宽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第一,一些新兴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等的发展也为全球跨国并购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扩大了市场,降低了并购的成本,对外资的跨国并购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二,金融的自由化既消除了全球跨国并购的障碍,也为其长足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如新的融资工具等,使得这一次跨国并购的浪潮更具有活力。第三,从企业微观层面上讲,外资采取并购
6、投资的方式可以绕开被投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增强并购方的市场声誉,缓解市场严酷竞争所带来的压力。第四,由于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经济状况不同,当一些国家的经济状况恶劣时,其往往因对外资极具吸引力而成为跨国并购投资的被投资国。事实上,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二)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国内背景我国30 年的改革开放最初就与外资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涉及外资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更晚。一方面,我国政府对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态度是积极的。因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民经济的结构需要及时的调整,以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实现中国新兴
7、的工业化。而作为国民经济主力的国有企业的技术实力装备和技术创新能力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上述需要。而且,国有企业自成立之初便承担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责任,如社会责任,协助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的之责任。因此,国有经济需从一些竞争行业领域退出以实现对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从而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以更好地实现其特殊责任。而且,外资的并购参与也可以满足恰当处置国有企业因历史、制度等原因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不良资产的需要。从国家责任的角度看,允许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一些产业,也是我国政府履行加入WTO 时的承诺的需要。因此,我国政府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扫除了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基本障碍,而国有企
8、业法人制度的确立,产权责任的进一步明晰,也为前者的开展实施准备了基本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选择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既可以缩短投资周期、减少进入市场的障碍、减少经营风险实现速度经济,还可以借此种方式消灭竞争对手化敌为友,利用被并购方的品牌等无形资产迅速实现自身的本地化品牌经营战略。而且,外资并购的对象或属于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逐步解禁的行业,或属于目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较高的行业,或属于国家鼓励进入的行业,而且往往是这些行业里的佼佼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2 年的“中策事件”被认为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开始的标志,而1995 年的“北旅事件”则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
9、开端。应该说“, 中策事件”和“北旅事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反应了外资利用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和漏洞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使得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并购的过程中。从历史的角度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并购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探索期(1995 1998 年) ,外资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并购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一时期外资(以大型的跨国公司为主) 对国有企业的并购首先发生在制造业,通过协议和定向增发B 股的方式购买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第二,培育期(1998 2001 年) ,这一时期的外资并购是在我国政府对外资直接并购采取了严格监管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许多外国投资者为了绕开股权收购的繁琐的审批程序大多采用了
10、资产收购的方式,或通过在我国事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或采取间接控股的模式实施其在中国的并购战略。也正是从这一阶段起,外资将其在中国的并购行为纳入了自身长期的发展战略之中,对国有企业的并购由投机性并购转为投资性的实质性并购; 第三,发展期(2001 年至今) ,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深,我国更加紧密地融入了世界经济中的大背景下,在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相关法律逐步完善的条件下,这一时期外资并购的广度和深度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开始涉足一些传统的垄断行业,如电信、金融等行业。而且这些外国投资者还进一步创新了外资并购的方式,产生了诸如要约收购、债转股、换股收购、定向发行可转债等方
11、式。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允许外资并购我国的国有企业,客观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很多积极影响,但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复杂而又亟需恰当解决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我们关注外资并购国企的原因所在,并藉此对我国构建完善的外资监管和治理政策,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制、重组进程,优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产生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一) 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问题市场经济环境里的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然会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之一,甚至在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情况下,一些经济主体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
12、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惟一目的和根本动机。外资在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也不例外,而且很多时候外资进入中国的动机、自身的利益诉求和我国自身的经济发展战略是不一致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并购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大量的、大幅度的贱卖,以及在对如何安置分流被并购国有企业的职工的问题上不能给予中方妥善的处理。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国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的基础牢固,具有强有力的抗拒内部风险和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国家的经济主权不受侵害,中央政府能够有效地调控经济生活,国民经济能够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态势。当外国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对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进行的并购,不合理地影响到我国地区经济
13、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方略时,便可认定其已经对我国的经济安全产生了威胁,应该由我国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消除该种威胁或影响,同时应给予外资并购方以制裁。事实上,外资(以跨国公司为主) 在对相关产业或行业里的优势企业实施了并购后,往往凭借其并购所获得的控制或垄断地位,将其已并购的企业改造成没有自主创新能力、处于价值链低端的生产加工工厂,并滥用其垄断或支配地位对国内其他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谋取垄断利润。例如,2003 年柯达在收购了乐凯20 %的股份之后便取得了中国胶卷市场50 %以上绝对的支配地位,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乐凯公司在国内不生产反转片,柯达公司就将其专业反转片在中国市场的售价拔
14、高到美国市场的115 倍。(二) 外资并购引发的市场垄断的问题企业并购一般包括水平并购和垂直并购两种。前者最容易产生垄断的问题,因为外资通过水平并购提高了市场集中度或凭此实施反竞争的行为,会削弱我国经济中的有效竞争。但后者在导致竞争对手不能获得供应渠道或提高了进入壁垒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国内市场的垄断问题。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外国投资者进行跨国并购的动机或利益诉求并不是总与我国自身的经济发展战略相一致,他们会(主要是跨国公司) 凭借其自身的资本、技术、管理水平、市场运作经验等方面的绝对优势以及享有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待遇,在高额的垄断利益(或支配地位) 的驱动下,通过并购国内各行业内的优势
15、国有企业,获得规模经营的收益,最终在相关行业里建立垄断地位。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反垄断法,但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仍存在亟须完善的地方。因此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极易出现全地区、全行业大部分国有企业被外资并购控股的垄断局面。此种情况的存在必然会恶化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对我国的民族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冲击,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战略的实施,在无形中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三) 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我国,国有资产是指全民所有的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投资及收益、接受赠与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获取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大的方面讲包括国有有
16、形资产和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两方面的内容,前者包括了国家投入国企的资本金及其相关收益,后者包括国有资本所拥有或控制的商标、市场声誉等无形财产权。而国有资产流失的治理一直是一个困扰着我国政府和很多专家学者的难题。事实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十分严重。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推算和汇总,在1982 1992 年的10 年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0 多亿元。此数字约为1992 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的1P5 ,比当年度的国家财政收入还多800 亿元。到20 世纪末,我国国资总存量已达46000 亿元,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所以再扣除劳动者为国家创造
17、的积累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国资中的有效资产部分实际上已经流失完毕,目前貌似庞大的国有经济实际上是靠挪用劳动者历史上存放于国有资产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和银行中的居民储蓄存款在维持运行。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同样地指出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和严重流失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值得一提的是,2004 年在法学界和经济学界闹得沸沸扬扬的“郎顾之争”,体现了学界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高度关注。虽然理论上外资并购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下极易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产生这种情形的原因包括了法律的缺失、制度的缺陷、道德的沦丧等原因。现行
18、法律中至今未出台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专门规制国有资产治理和监管的法律,诸多相关规定仅散见于各类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正如前文所述,在必须引进外资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的前提下如何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应是一个十分紧要的问题。法律的缺失与不健全客观上助长了国资流失的势头,但前者不应该成为满足相关主体私欲的理由,我们所应做的正是不断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一般来讲,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有三个方面,即国有资产产权流动与资产重组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流失、因个人犯罪行为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途径造成的流失。前者主要有四种情况: (1) 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时,对国
19、有资产违法或不当评估; (2) 在国有企业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时,外商虚抬其出资的价值; (3) 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由于操作的不规范,致使国有资产被贱卖;改制后的公司对国家股不分红,不配股,导致国有股权受侵害。个人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其管理层违法作假账,隐匿、私吞国有资产。第三种情形包括了国有企业滥发工资、福利、奖金,公款吃喝消费以及公款私用等情形。对于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可以从中方和外资方两个角度去分析。从中方的角度看,这种国有资产流失包括客观性和主观性两种。前者是指中方基于并购技术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国资流失,主要是在并购过程中由国有资产评估的
20、不规范、不严格、不科学造成的;后者是指基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主观行为(如机会主义行为、渎职行为) 而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外资方的角度看,外资借我国目前尚缺乏应对和驾驭外资并购国企的经验和策略之机,利用我国目前并购市场不健全和监管机制弱化、不完善的情况,牟取暴利,造成国资的流失,损害国家、国企的利益,严重时会冲击到我国现有的市场竞争环境,危及我国的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说,存在以下几点缺陷:首先,很多相关法律位阶较低,具体的规范缺乏权威性和延续性造成普遍适用性较低。而且在缺乏全国统一的企业并购立法的情况下,法律规范之间缺乏体系上的效率性、内容上的协调性,
21、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存在不衔接、不协调,甚至于冲突的情形。其次,在法律具体规制外资和中方(企业、政府) 并购行为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如关于外资的待遇、出资、增资扩股、审批制度等规定,又如中方的国资评估、国资的处置权、国企产权转让收入的归属等问题的规定。(四) 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必须保护被并购国企的原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外资并购国企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外资得以顺利并购国企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此问题上,外国投资者必须给予中方以妥善处理。因为自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国有企业一统天下,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职工实行“高
22、就业、高保障、低工资”的政策,即便是改革开放30 多年来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与其职工建立起真正的劳动雇佣关系。而且国企自诞生的那天就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充分就业的重任。再加上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低下,不能充分全面地保障失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的需要,也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在并购过程中,若外国投资者和主管机关在没有给予国企职工适当补偿或没有采取适当安置措施就剥夺这些职工在国企的就业权,极易引发他们的不满情绪,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已经事关国企改制、重组以及并购能否成功。(五) 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正如前文所
23、述,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是与外资的利用程度、利用效果紧密相连的。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而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除了在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行业里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外,对外资(特别是国际金融资本) 进入中国企业很少加以限制,而且还出台了许多诸如税收减免、审批程序简化等优惠政策。这种不平等待遇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大量的假外资企业不断涌现,严重地冲击了现有的法律秩序,而且使得国企在被并购时处于不平等和极为不利的地位,这也为国际投机资本以损害我国利益的手段进行资本炒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加上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政绩而形成无序竞争,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了特殊的地方优惠政策,实际上也造
24、成了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不平等待遇。笔者认为,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并不等于对外资实施全方位的国民待遇,也不等于因此就不能再给予外资以超国民待遇或次国民待遇(对外资经营实行特殊的限制) 。30 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国民经济实力和水平都有了一个质的飞越,国民经济的发展应转向主要依靠开拓自身的内需上。那种认为我国现在仍是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不违反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前提下以实行超国民待遇为原则,所获好处足以抵消其成本的看法是不可取的。而且这也会恶化我国民族产业发展的环境,有损法治公平理念的推行。因此,对外资一般应给予国民待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给予超国民待遇或次国民待遇,而且还要严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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