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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煤气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煤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2.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煤气安全管理。3.定义3.1 煤气:本程序中煤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3.2 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4.职责4.1.安环部负责日常公司一类二类动火作业的审批和过程监控,并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负责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
2、置工作。4.1.3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主持煤气事故分析,对煤气各种事故进行调查。督导、检查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审核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培训及演练计划。归口管理煤气设施技术档案。4.2能源动力厂是公司的煤气管理部门和使用煤气监察机构。承担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调整及实际考核,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核。主管网的维护与安全运行等工作。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包
3、括新、改、扩建工程),应向能源动力厂提出申请并附设计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负责组织、制定煤气的企业(内控)标准及适时修订工作。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和煤气停送许可证的审核及现场指导。4.3设备部负责煤气管网与设施分区管理的责任划分。负责煤气计量器具的检查、校验等工作。组织安排煤气设施大修、中修、重大故障检修。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煤气系统检修方案。4.3.4参与公司煤气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4.4煤气防护站4.4.1负责日常煤气停送、动火许可证的审核、检测和过程监护。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抽(堵)盲板、等特殊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并对煤气区域动火作业进行检测,监护。监督检查分厂CO检
4、测仪、O2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防护救援器材及安全切断设施等。按时参与培训从业人员以及各种事故演练。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疏送和人工救护,参与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参加煤气事故分析,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分厂做好煤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4.5煤气生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煤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煤气报警仪、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护救护器材检查,建立更新煤气报警仪表台帐,使其随时保持正常状态,并负责本单位救护。4.5.3负责所辖范围内人员煤气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5.4负责制订单位煤气相关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培训演练工作。4.5.5负责制
5、订本本单位新建、施工,检修计划及安全措施方案。5.管理程序及要求5.1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5.2 从事煤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5.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5.4 各有关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
6、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煤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5.5 需在煤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煤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5.5 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5.6 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5.7 各煤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煤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5.8 轧钢厂、炼钢厂、炼铁厂、烧结厂、
7、动力厂按公司相关安全环保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煤气的管理进行检查。5.9 煤气设施的检修5.9.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5.9.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c.不超过100mg/m3(80pp
8、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e.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5.9.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5.9.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5.9.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5.9.6 带煤气作业
9、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5.9.7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
10、列规定: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b.在停产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煤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5.9.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c.电除尘器与
11、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5.9.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5.9.10 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5.9.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5.10 煤气事故处理5.10.1 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员或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报安保中心(消防队),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医院。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
12、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5.10.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附近卫生所急救。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
13、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e.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f.有条件的企业应设高压氧仓,对煤气中毒者进行抢救和治疗。5.10.3 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a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
14、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断裂;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散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气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火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时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5.10.4 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封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
15、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c. 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故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5.11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为强化公司煤气作业安全,防止煤气事故发生,公司特作出如下规定:翻盲板作业包括:1、电动盲板阀开、关阀操作;2、手动盲板阀开、关操作;3、抽、插盲板操作。5.11.1作业等级划分及责任划定(包括煤气动火作业、停送煤气作业)一级作业:作业:除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以
16、外的DN800mm及以上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DN600mm及以上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一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本单位副主任以上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高炉和转炉等各类煤气的总管直接动火的;煤气柜本体直接动火的;涉及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主管停煤气动火的;其他特殊危险动火的(如有较大煤气泄漏时带气补焊、打包箍等);一级停送煤气作业:高炉和转炉等煤气总管停送煤气的;煤气柜本体停送煤气的;涉及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停送煤气的;因停送煤气作业会影响到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关联检修作业安全的;只涉及单个产权单位,但可能有较大风险
17、的停送煤气作业;其他涉及重大风险的。二级作业:二级作业:抽堵盲板操作、DN800mm以下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DN600mm以下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二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单位工段长及以上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二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各厂煤气主管网及其设施动火的;各类炉、窑、风机正常工作时附近管道及设备设施直接动火的;煤气柜、煤气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直接动火;二级停送煤气作业:只涉及单个产权单位,停送煤气作业不会影响其他任何其他产权单位及关联作业安全的;其他涉及较大风险的。三级作业:在一二级作业以下只涉及本单位,单个设备设施且可靠切断煤气置换合格后的作
18、业,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现场负责指挥;三级动火作业:只涉及单个产权单位、单个设备设施且可靠切断煤气置换合格后的;在煤气区域但不直接在煤气管道及设备设施上动火的;三级停送煤气作业:只涉及单个产权单位单个机组停送煤气的,不影响公司煤气管网及其他岗位的。5.11.2作业准备a.作业前由单位煤气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停送煤气许可证”及表中的安全措施,经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后,由主管厂长签字审批。b.作业前30分钟,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将作业的安全措施传达到每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安全措施及作业环境进行签字确认,明确互保对子和现场监护人员。c.作业前通知煤气防护站(一级)及安全员工作人员到现
19、场进行CO检测。d.在煤气分配主管道(一级)进行盲板阀操作前,必须首先通知本单位调度长要求下游用户停止用气,然后通知供气单位煤气调度做好准备。下游用户及上游供气单位的确认由煤气调度负责联系确认,确认准备完毕后,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作业。二级作业应做好在上一级切断气源的准备,必要时通知供气单位停气。e.操作人员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瓶压力应大于15MPa(150bar),并试戴面罩检查密封情况,压力不足或面罩密封不良的呼吸器严禁使用。作业过程中如呼吸器发出压力低的报警声,相应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作业区域,到指定的安全区。5.11.3 作业程序及应急措施a.首先关闭电动蝶阀,然后确认阀门指
20、示关闭到位后,才可进行翻盲板阀操作。盲板阀松开后,若盲板阀前的阀门关闭不严,发现煤气泄漏量较大,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因煤气泄漏量过大造成事故。现场负责人须通知供气单位煤气调度做好准备。b.盲板阀松开后,防护站人员到盲板阀周围区域进行检测,重新划定安全区域范围,指导警戒人员进行警戒。c.如果盲板阀松开后,因故障无法翻板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煤气大量泄漏造成事故。若盲板阀操作过程中盲板阀阀板翻到中途无法动作或抽堵盲板作业盲板抽插到中途无法动作时,通知供气单位煤气调度降低管网压力立即停止供气,同时根据现场煤气泄漏量大小,立即扩大警戒区范围,疏散警戒区内所有人员。d.盲板阀松开后,阀板或阀圏与阀体的
21、间距必须达到35mm后方可开始翻板,防止损害密封胶圈。e.煤气加压机翻盲板作业前必须关闭进口盲板阀阀前和出口盲板阀阀后阀门,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的监测及监护工作。f.盲板夹紧后检查无泄漏,且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小24ppm)后方可离开,到达安全区域后摘下空气呼吸器面罩。g.撤离警戒人员,现场负责人组织清点人员和工具。5.11.4 作业要求a.距离工作场所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到40米半径区域各路口进行警戒,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通过或进入作业区域。除现场操作人员外,其他协助人员应站在上风侧。b.翻盲板作业严禁在雷雨天进行,也不宜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进行必须要
22、保证足够照明,必须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以安设投光器等照明设备。c.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翻盲板作业。d.操作手动盲板阀或在阀门后抽堵盲板时,应使用不发火星的专用铜质工具,如没有铜质工具或必须使用铁质工具时可在工具表面涂一层很厚润滑油,防止发生火花。e.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量大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原则上手动盲板阀操作应每条夹紧螺栓安排一人,并安排一人负责盲板阀阀板的制动,抽堵盲板作业最多安排四人操作。电动盲板阀操作最多安排三人进行操作。f.现场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确认已准备完毕,具体内容包括: 各参加作业人员已就位; 所使用工具及吊具已调整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操作手动盲板
23、的人员不得在阀板运动方向正前方,防止阀板制动失效打伤人员。g.电动盲板阀操作,需电工协助作业时,若发现有煤气泄漏现象,严禁在操作现场进行任何电气检修作业。否则,必须经现场监测符合动火条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h. 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器以备事故应急救援用,并不得少于2具。翻盲板作业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进行救护,严禁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现场负责人按照停送煤气作业安全确认表内容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前、后的安全确认,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6 .附则6.1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6.2公司停送煤气管理办法6.3公司煤气动火管
24、理办法安全环保管理制度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落实“安全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治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技术及工程部门。1.3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1.4 公司安全环保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1.5 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环办”)负责安全生产
25、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1.6公司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环保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环办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环保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1.7 安环办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专兼职安全环保员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领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1.8 安环办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监督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和发放,及时购买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
26、。1.9公司实行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安全环保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10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2、安全生产责任制2.1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2 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2.2.1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2.2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2.2.3 保证公司安全
27、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2.2.4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2.2.5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3 公司主管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2.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2.3.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2.3.3 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2.3.4 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2.3.5 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3.6 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事故。2.4 安环办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
28、职责2.4.1 负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4.2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环保事故;2.4.3 提出保证安环办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企管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2.4.4 督促检查公司安内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4.5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
29、导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事故;2.4.6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2.4.7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2.4.8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2.4.9每月定期、节假日及恶劣气象条件期间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
30、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0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2负责对新进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实施工作;3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2.5各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2.5.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5.2贯彻执行国家安
31、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情况,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本部门安全环保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处理。2.5.3 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时”。建设项目中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5.4 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环办汇总,企业管理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2.5.5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配合安环办
32、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5.6及时并如实向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安全环保事故。2.5.7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参加由安环办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2.5.8配合安环办和安全环保部门到本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提出的安全环保隐患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环办。2.5.9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环办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2.5.10配合安环办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
33、环保隐患由安环办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2.5.11 配合安环办实施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环保培训工作。2.5.12 确保本部门作业管理、过程控制、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杜绝在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刺激性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及引起内外部投诉,严禁未经处理偷排、丢弃废水、废物。2.6 直接主管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2.6.1 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2.6.2 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公司安
34、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岗位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直接上级或安环办。2.6.3 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直接上级和安环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2.6.4 配合安环办实施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6.5 及时并如实向直接上级和安环办报告本部门安全环保事故。2.6.6 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2.6.7 配合安环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直接上级。2.6.8 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
35、,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环办、安全环保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2.6.9配合安环办实施对新进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防止污染物泄漏,严禁未达标处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环境有害物。2.7 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投资经营,由安环办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企业管理部审核,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2.8 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环保知识与管理能力。2.9公司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
36、;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2.10 公司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2.11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建设项目设计人、设计单位安全环保设施设计资质和能力,建设项目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安全环保设施的设计负责。安环办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配合设计人或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安全环保设施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获得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同意后方可施工。2.12公司通过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
37、准的安全环保设计方案施工,确保符合项目安全环保性能。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产或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对安全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组织验收的部门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2.13安环办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14公司的采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环保标准;公司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环保标准。2.15对公司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
38、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2.16 国家对严重危及安全环保的工艺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环保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并由安环办实施监督管理。2.17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环保规定执行。2.18 公司各级领导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19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39、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20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其安全生产工作由安环办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实施监管职能。2.21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员工的权利和义务3.1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项。3.2员工有权了解
40、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3.3员工有权对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因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员工在上述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从事特殊职务工作的员工除外。3.5因安全环保事故受到
41、损害的员工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责任人或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3.6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员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自觉学习国家关于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有关制度。员工从事的岗位应具备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环保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安全环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直接上级和安环办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并定期接受特种作业的培训。4、宣传和教育培
42、训4.1安环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环保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4.2 安环办应利用公司各种会议对主管负责人和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安全环保情况,布置落实安全环保工作。4.3 安环办应利用公司信息网络、板报、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4.4 公司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安环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1公司对负有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环办人员、安全主任、专兼职安全员
43、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5.2 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各分、子公司的正常科研、生产经营活动。5.3 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5.4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环保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5.5 当事故隐患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环保制度的行为在本单位内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6、安全环保事故的
44、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6.1安环办、各级主管人员、公司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环办负责,并依托120(医疗救护)、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安全器材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6.2 各单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如实报告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6.3 安环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公司领导
45、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公司各级员工应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7、奖励和责任处罚7.1公司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参加抢险救护,使公司声誉、财产和人员免遭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7.2 对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领导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7.3安环办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的协调管理,安环办享有检查报告权、考核权及行政处理建议权等。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
46、制度的相关规定,安环办可建议其限期整改,如未整改或执行不力,视情节轻重,经分管副总审批后,可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相关经济处罚原则如下:7.3.1 部门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经上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或安环办指出后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经理处以 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7.3.2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对公司主管领导处以5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安环办主任处以500元罚款,对安环办主管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7.3.3 由于存在安全环保隐患或安全环保事故使公司受到政府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承担,安环办
47、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主管领导和安环办主任处以 500 元罚款,安全主管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7.3.4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制度规定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应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7.3.5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 500元罚款;7.3.6 上述个人罚款由安环办通知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各部门的罚款由安环办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7.4公司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50100元罚款,由安环办通知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安全用电的管理。第三条 本园区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第二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第四条 电气作业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