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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汇编(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 第12号。根据2021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第23号令修正。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建设部部长俞正声铁道部部长傅志寰交通部部长黄镇东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
2、部长汪恕诚二一年七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
3、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
4、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
5、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
6、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
7、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
8、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9、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
10、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
11、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
12、招标。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
13、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14、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
15、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
16、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投标的
17、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
18、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
19、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20、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
21、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2、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
23、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六十条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
24、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XX银行总行及其所属机构。第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我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四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我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
25、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我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我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章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六条根据我行信息治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议事规则的贯彻落实。第七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行业监管要求及本行经营方针,研究信息科技管理架构,分析信息科技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状况,制订一定时期的信息科技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性要
26、求,审议信息科技业务,为行领导提供决策建议的工作机构。第八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分管信息科技的行长任主任委员,计划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运营管理部部负责人、科技中心系统管理员、网络维护员任委员。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科技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科技中心负责人兼任,组织处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各成员部门确定联络员1名,负责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第九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维护本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稳健的原则;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
27、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第十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是对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管理业务审查职能并行使表决权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全行需要报请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各类信息科技管理业务,通过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审议一定时期全行信息科技管理架构方案及信息科技管理结构的调整方案;(二)审议信息科技管理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和风险管理状况报告;(三)审议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我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
28、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四)审议各项信息科技管理管理制度、办法和信息科技管理开发方案及操作规则;(五)审议一定时期的信息科技管理市场战略技术定位、重点科技业务策略及服务方案;(六)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审议信息科技风险等级、综合应急处置方案;(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八)审议年度信息科技管理风险报告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九)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十) 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
29、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十一) 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十二) 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十三) 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十四)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一般采用集体例会审议、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可对部分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进行网上
30、审议和表决。第十四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6人(含)以上正式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委派其他人员出席。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的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决定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接受咨询,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第十六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经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建议,主任委员决定,随时召开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第十七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一般程序:(一)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指定
31、人员代为主持,报告到会委员人数及议程安排;(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向委员介绍提交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审查人审查意见;(三)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进行讨论。信息科技业务审查人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四)主持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并确定提请表决的意见;(五)委员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复议”三种,不得弃权。(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七)会后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形成会议记录,由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执行。 第十八条 委员对审议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包括会议主持人根据委员讨论意见加以综合而确定提请表决的意见)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
32、票;委员认为报审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复议”票。 委员投“不同意”票,必须同时简要列明不同意的理由;投“复议”票,必须同时列明复议时需要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第十九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必须有出席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正式委员5票(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同意”票数与“复议”票数之和达到5票(含)以上,可以复议。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复议的事项或信息科技业务,必须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复议必须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根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要求,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重大信
33、息科技业务的审议应按照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整理备案,进行风险评价,行长对评价的信息科技业务认为风险较高或不予支持,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二十一条 对需报董事会备案的特大型信息科技业务,按相关制度程序运行,董事会对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事项可进行质询,对风险较高的,认为存在违规失实的业务,可提出纠正、处理意见。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第二十二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爱行敬业精神,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二十三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第二十四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
34、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科技管理指引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委员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五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列席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委员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二十六条 报请审议信息科技业务的有关业务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情况,保证报送或提交审议的各种文件、报表、资料真实可靠,并具有较高的时效性。第二十七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做好各种审议文件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未经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批准,报审部
35、门的人员及行外人员不得列席贷审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条款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委员资格、行政警告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五年二月一日家长委员会建设材料汇编前 言xx小学近年来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学校教学设施更加完善齐全,设有微机室(微机45台)、多媒体室、图书阅览室(图书存书量10756册),仪器室、体育器材室、乒乓球室等。活动场地充足,到处洋溢文化气息。在联合校的大力支持下校园绿化、校容校貌焕然一新。最近又为学校补充图书和教学器材,更换学生课桌,大大改善了办
36、学条件。我校始终以打造优秀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宗旨,坚持科学管理,依法治教,深化改革。形成了方向正确、管理科学的校风,严谨执教、敬业奉献的教风,博学多思、全面发展的学风。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字200441号),全面落实省、市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加强对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指导管理,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现就xx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的相关材料进了汇编。 目录家长委员会章程4第一条 目的4第二条 宗旨4第三条 条
37、件4第四条 组成5第五条 权利5第六条 义务6第七条 工作展开6家长委员会成立大会程序7家长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9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11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13家长委员会工作总结17附:小学家长委员会会议记录家长委员会活动记录xx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目的为了指导家庭教育民间经常化、具体化,同时,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沟通学校与社会间的相互了解,确保教育的自律和公正,加强学校与家庭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便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帮助学生求学所遇到的困难,特成立本会。第二条 宗旨遵循教育规律,通过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
38、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学生成长为新世纪的高素质国际型人才。第三条 条件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2、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3、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4、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第四条 组成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学校学生中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心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组成。2、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班主任老师、年级组推举产生,由学校发给聘
39、书。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每班级一名委员组成。4、家长委员会原则上设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若干名,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5、委员会须聘请一位学校教师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6、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 权利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3、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4、在本家长委员会换界时
40、,有推举和被推举权。5、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义务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3、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学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 ,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4、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5、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第七条 工作展开1、家长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制定工作计划,秘书长组织活动。2、家长委员会工作必须有2/3以上委员
41、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2次,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家长委员会成立大会程序一、 宣布家长委员会开始二、 学校领导致欢迎辞尊敬的各位家长,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各位家长能在百忙之中按时来参加xx小学首届家长代表大会,在此我谨代表学校全体教师对各位家长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各项工作,实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目标,也为了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了解,确保教育的自律和公正,加强学校与家庭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便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我们决定成立首届家长委员会,并选举产生首届家长委员会,在坐
42、的各位就是我们首届家长委员会的候选人员。家长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校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初步完善,我们的育人渠道进一步拓展。我们殷切地希望家长委员会团结全体学生家长,进一步密切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和监督作用,广泛搜集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帮助我们解决办学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长的关系,共同教育好我们的孩子。家长委员会是沟通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桥梁,一个好的家委会组织必将成为学校形象的维护者,学校品牌的宣传者,更应该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智囊团。你们有责任有义务承担好这份光荣的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
43、作,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三、宣读学校家委会章程并对相关内容作详细说明四、各位家长委员作自我介绍,并作简短的交流五、选举首届家长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11名。六、学校领导为家长委员会颁发聘书。七、选举产生的家长委员会主任讲话。八、由王成基校长向全体家长委员会成员汇报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和成立家长委员会的目的、意义以及近期学校的重点工作。九、家长代表向学校提建议。由家委会成员具体讨论家委会工作以及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最优化,向学校教育教学献计献策。十、宣布会议结束。今天,我们xx小学家长委员会成立了,它意味着我们的学校参与教育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44、它说明了我们的家校教育更加求真务实了,它标志着我校的学校教育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让我们学校和家庭,教师和家长齐心协力;以学校为龙头,以家庭为基础,以社会为平台,共同完善德育教育网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一切为了孩子”,让我们共同为孩子成功的明天而真诚携手! 我宣布班级家长委员会成立大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家长的光临!家长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一、组织机构:主 任 委员:孙锡芝(五年级学生家长,xx村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委员:李洪亮 (一年级学生家长)田伟东(二年级学生家长)吴明鑫(三年级学生家长)田义凤(四年级学生家长)王志国(六年级学生家长)秘书长:王民秀(
45、六年级学生家长)委 员:(11人)。二、 委员组成 : 家长委员会是学校通过家长集体进行工作的组织形式,它是学校办学的参谋机构。其成员由学校老师、行政推荐,学校党政研究决定。 三、家长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 、较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能关心教育事业,明确学校教育目标。主动关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 、思想进步,作风正派,乐于为教育事业服务,乐于为学校学生服务。 3 、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肯办实事又能出谋献策。 4 、教育子女有方,子女是学校的好学生,重视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讲究家庭教育质量,能创建良好家庭教育环境。 四、家长委员会主要任务: 1 、参与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参加讨论学校工作计划,听取校长就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带领家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素质教育走进干家万户,配合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做好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3 、领导家长创建“学习型”家庭,开展“爱读书,读好书”的活动,营建健康、温馨的家庭氛围。 4 、构建和完善社区、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家庭教育指导网络。 5 、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协助学校共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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