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办法优质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办法优质资料.doc(6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办法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营业场所安全管理二零一零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一条4第二条4第三条相关解释4第四条4第二章管理目标及责任4第五条4第六条5第七条5第三章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5第一节营业期间的安全管理5第八条现金操作间安全管理5第九条营业厅安全管理6第十条营业网点前后门安全管理6第十一条跟进安全服务7第二节营业网点临时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7第十二条7第十三条7第三节营业网点装修期间的安全管理7第十四条7第十五条7第四节营业网点环境安全检查8第十六条8第十七条8第五节非工作时间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8第十八条8第四章办公场所的安全
2、管理9第十九条人员出入管理9第二十条物品出入及存放管理9第二十一条专用停车场车辆安全管理9第二十二条与我司相连的物业公共场所安全管理9第二十三条9第二十四条非工作时间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10第五章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10第一节要害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10第二十五条10第二节要害部位安全措施与管理10第二十六条10第二十七条11第二十八条11第二十九条11第三十条11第三十一条12第三十二条12第三节非工作时间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12第三十三条12第六章其他安全管理12第一节离司服务的环境安全管理12第三十四条12第二节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13第三十五条13第三十六条13第三十七条13第三十八条13第三十
3、九条14第四十条14第七章附则14第四十一条14第四十二条14第四十三条14附:高汇通商业管理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审批登记表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司营业及办公场所环境安全管理,防范各类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高汇通商业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基本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境内各级机构及所辖部室、营业网点、代表处等。第三条 相关解释1、各级机构是指各地分子公司。2、营业网点是指办理预付卡业务的业务网点,分为机构内部网点、外部网点和自助网点三类。机构内部网点是指发卡机构的分行,外部网点是指受发卡机构委托办理预付卡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网点,自助网点是指IVR、INTER
4、NET。3、办公场所是指上述机构中下辖的同处一地或非同处一地的部门所在地物理环境。4、营业场所是指营业网点、单独设置的自助设备及其附属服务的物理环境。5、现金操作间是指仅供发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外办理现金业务的封闭区域。6、营业厅是指客户办理业务的区域。第四条营业及办公场所的建设及技防配置必须符合高汇通商业管理营业网点装修安防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管理目标及责任第五条营业及办公场所环境安全的目标是:通过完备的安全措施,维护我司营业及办公秩序、保障环境安全,防范和遏制在营业及办公场所中发生各类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员工、客户人身安全和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第六条营业及办公场所环境安全实行安
5、全责任制,按高汇通商业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基本规定实施。第七条不同单位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应划分责任区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三章 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第一节 营业期间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现金操作间安全管理1、现金操作间存有营运现金期间,至少有两名以上员工同时当班,员工上、下班进入现金操作间至少两人同行,不得单人滞留在现金操作间。需单人临柜等特殊情况,应向上级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2、当现金进入操作间后二道门应当锁闭,按照联动要求使用,非紧急抢险情况不准双开二道门。班后现金全部送走以后,现金操作间二道门可以不按联动要求锁闭。3、营业期间非现金操作间人员(包括本网点不当班柜员)进入现金操作间二道门实
6、行审批登记制度。4、现金操作间存有营运现金期间,非紧急抢险情况严禁保安员进入现金操作间,保洁人员也不得在此期间进入现金操作间;设备维修、维护人员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营业期间进入现金操作间进行维修和维护,紧急情况需在营业期间进入现金操作间维修维护的,应由主管指定现金操作间员工陪同进行,值班保安员在现金操作间外监督。维护人员携带工具箱出入时,值班保安应对其开箱检查。5、员工进出现金操作间不得携带私人现金和手袋等与营业无关的私人物品。柜员业务操作、中途离柜、尾箱交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按业务条线相关要求执行。6、禁止员工私自连线搭接机具或网线,禁止私自搭接电线或增加电热设备。第九条 营业厅安全管理1、
7、营业期间营业厅应配备保安员值班。在尾箱交接期间,应有保安员在场护卫,同时关闭除尾箱进出通道外的其他通道,控制无关人员出入。中途调钞也应加强安全管理措施。2、营业厅的各类终端设备的网络连接插头、插座不应暴露在外,应安装防护金属盒。3、营业期间员工或值班保安员发现异常人员或异常物品,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妥善处置。紧急突发情况按相关应急预案报告并作处置,严防各类案件或事故的发生。4、禁止外部不明身份人员对营业网点拍照或录像,一经发现立即劝止,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第十条 营业网点前后门安全管理1、供客户进出的营业网点正门按照营业时间开启与关闭。2、进入营业网点的其他通道,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设定常锁
8、闭的状态,有条件的要实行门禁打卡进出。如果根据需要设定常开启状态,常开期间应有保安员值守。3、监督检查进出后门人员情况,禁止非内部人员从后门进出。因营业终了大门关闭后,客户需从后门进出的,必须有保安员引导。其他特殊情况由保卫干部或网点负责人审批。4、外部人员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应主动开包、开箱接受值勤保安员的检查。5、要害部位的垃圾袋由主管检查,从其他部位带出的垃圾袋由值班保安员检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网点负责人和保卫干部报告,并按预案处置。6、保持消防通道门畅通,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摆放杂物。7、后门若使用机械锁,钥匙由警队统一管理使用,平时存放在监控录像可视范围,严禁转借员工使用或保管。钥匙的管
9、理由所在机构专兼职保卫干部负责监督。第十一条跟进安全服务营业期间对网点通道附近的一定范围实行监控。柜员应对大额现金购卡客户进行安全提示,并可要求营业厅值班保安员关注。第二节 营业网点临时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营业网点临时停业时,应关闭进出通道,张贴告示牌。临时停业期间,保安员应坚守岗位。第十三条临时停业期间,对有过激行为的客户,网点负责人或值班保安员应有礼有节进行劝解,对不听劝解的,应拨打110请求警方协助。出现突发事件按高汇通商业管理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办法执行。第三节 营业网点装修期间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营业网点因重新装修暂停营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要求按上节要求执行。第十五条对边装修边营业
10、的营业网点,应强化安全管理:1、尽可能对施工现场与营业场所实行隔离。值班保安员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登记及证件查验工作,严禁施工人员进入非施工区域。2、尾箱交接期间,在尾箱通过的区域实行管制,所有施工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不得进入交接区域。3、需要搬移、另行存放的资料、文件、档案、票据、凭证、器具等,保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分类打包编号,统一集中存放,搬运中应逐一对号,防止丢失。4、装修前,网点负责人或网点保卫干部应组织网点全体员工、保安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对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前做好预案及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准备。5、装修前,应要求施工单位与我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
11、位的安全责任。第四节 营业网点环境安全检查第十六条营业网点相关负责人应督促有关人员每天进行安全检查1、网点专、兼职保卫干部或保安员检查环境安全,主要包括:(1)监控、报警及门禁系统运行状态,录像保存时间及效果;(2)检查各种电器开关、插座、电线有无异常;(3)消防器材的完好及消防通道畅通情况;(4)网点前后门及周边情况。2、营业网点员工在班前检查营业间所有门、窗、柜、抽屉完好情况,二道门联动状况是否完好。班后检查按第十八条要求执行。第十七条对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跟踪实施整改,整改结果由其主管确认。第五节 非工作时间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非工作时间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1、班后进
12、行安全清场,重点检查营业大厅有无可疑物品或客户遗留物品,门窗锁的完好情况,茶水间、卫生间和消防水管有无漏水,营业网点所有不使用的电器设备是否关闭(需要24小时开启的电器设备宜有专门标识)等,是否有异常气味、异常声响等情况。2、夜间通过监控中心(室)实施布防,控制所有人员进出;白天实行登记或打卡(安装有门禁系统)进出。3、非经审批同意严禁将外来人员带入营业网点。第四章 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人员出入管理内部办公区域如有独立的办公空间场所,应实行相对独立的封闭安全管理,设立独立的门卫传达或接待服务人员,对外通道门安装门禁系统,上、下班期间员工实行打卡出入,外来人员实行登记进入,进出填写高汇通
13、商业管理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审批登记表(见附表)。如无独立的办公空间场所,应保持使用区域的相对封闭独立,有条件的可安装门禁系统,实行打卡进入。第二十条 物品出入及存放管理1、办公场所不准存放个人大宗或大件物品,禁止在办公桌抽屉或立体柜内存放个人贵重物品,不准员工携带易燃、易爆、异味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办公场所。2、各机构必须建立物品出入管理制度,对大宗物品进出进行管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专用停车场车辆安全管理1、自用停车场(应制定停车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实行打卡停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开启和关闭时间,并将相关规定在适当位置公示。2、自用停车场应安排专门人员实行管理。对可
14、疑车辆(如无牌,门窗、后备箱锁有被破坏痕迹的车辆)应对其重点检查。第二十二条 与我司相连的物业公共场所安全管理1、在水、电、消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应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或协商相关管理办法。2、建立紧急情况下联系人、联系方式制度。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及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按高汇通商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非工作时间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1、非工作时间夜间通过监控中心(室)实施布防,控制所有人员进出;白天实行登记或打卡(安装有门禁系统)进出。2、关闭办公场所所有不使用的电器设备(需要24小时开启的电器设备宜有专门标识)。3、未经许可,严禁在非工作时间将外来人员
15、带入办公场所。4、非值班或工作原因,严禁员工在办公区域留宿。第五章 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第一节 要害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第二十五条公司要害部位根据公司营业场所和要害部位的业务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即一级为高等级风险,二级为次等级风险,三级为低等级风险。1、一级风险:存放现金的保险箱;A、B级电脑机房和备份间;现金操作间、现金清分清点间、空白卡片库等部位。2、二级风险:总分公司负责人、C级电脑机房(安装有HUB通讯传输设备和各类业务服务器的机房),各类资金交易室、财务室、档案室(机要档案、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重要机具(密押器、密押卡)的存放部位和监控中心(室)、物业设备(供电、空调、消防及自
16、控系统等)控制室等。3、三级风险:保险箱通道及营业大厅及大厅门窗等部位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燃气、燃料等)。4、其他风险部位: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网点认为需要重点护卫的部位,均应予以控制,如公共通道、电梯、停车场等。第二节 要害部位安全措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应重点做好:总分公司安全责任人应督促相关业务主管按制度规定检查要害部位员工工作情况,实施相应的岗位制衡和权限监督及事后监督,关闭工作漏洞和风险隐患。第二十七条各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营业网点发现要害部位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当日不能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三日内提出解决方案;特殊
17、原因一周内不能整改的,应协助业务部门先制定预防措施,并继续指导跟踪整改,直至安全隐患关闭。第二十八条各分公司应根据要害部位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保安员值班或巡查。第二十九条保险箱、现金清分清点间、机房等要害部位进出严格管理,相关人员不得携带私人箱包出入,清洁人员、维修人员的出入等按现金操作间的安全管理要求执行。非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保安员严禁进入。第三十条A、B级电脑机房和备份间;保险箱;现金操作间;各类资金交易室;空白卡片库;档案室(机要档案、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监控中心(室)等要害部位,对进出的所有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实行审批和登记制度,进出填写高汇通商业管理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审批登记表,详细
18、记录出入事项、时间。1、公司内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入要害部位,需经网点负责人审批同意或经要害部位主管及进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共同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要害部位非当班工作人员进入,需要害部位主管审批。2、非本公司员工进入一级风险要害部位,应填写高汇通商业管理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审批登记表,经所在网点负责人和所在分公司保卫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批准并由我公司联络部门派专人陪同方可入内。银监局、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对要害部位的检查,必须同时持介绍信(或金融检查证)和工作证,由分公司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营业网点负责人陪同方可入内。3、各类维修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入要害区域(不含机房、监控中心、监
19、控室),如需进入,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有专人全程陪同,同时指派保安员在门外警戒方可进入;维修人员进入机房以及非工作时间进入其他要害区域进行设备维修维护,经网点负责人同意并在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5、监控中心、监控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非监控室人员进入网点监控室应经网点负责人或网点保卫干部批准;非监控中心人员进入监控中心,需分公司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第三十一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辖属要害部位和岗位执行安全保卫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三十二条要害部位人员的定义及管理要求按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非工作时间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除当(值)班人员外,在非工作时间
20、其他需要进入要害部位的人员(包括不值班、不当班的工作人员)除执行第三十条审批登记要求外,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属营业网点的要害部位须经网点负责人批准;总、分公司要害部位,需经此要害部位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六章 其他安全管理第一节 离司服务的环境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开展离司业务服务,应严格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做到:1、营业网点离司开卡、派出服务或向客户提供其他上门服务,需要接入我司计算机业务系统的,必须严格执行高汇通商业管理计算机运行管理规定的相关安全要求。2、外出办理上门收取现金售卡或换卡收取现金业务的,必须经分公司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办理时必须有专业押运公司武装护卫,或由保
21、安员持械护卫和专业车辆押运。3、以公司名义在外设立临时柜台服务,必须经分公司执委会研究决定,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标准和管理要求。4、离司开卡等在外设立临时柜台服务的,事前需对现场环境进行安全勘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能设立临时柜台服务;符合安全要求的,对安全风险应有防范措施。第二节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大型活动是指我司组织的有50人以上公司外部人员参加或300人以上公司内部人员参加的活动。第三十六条大型活动地点选择,由主办部门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以下安全要求。1、室外活动地点应远离水、电、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建筑和物品;具有适合活动的空间,避免拥挤踩踏;场所临时搭建物应坚固安全;不在社
22、会矛盾突出、治安情况不好的居民区、商业区和闹市区举办大型室外活动。2、室内活动地点的选择应首先考虑安全,不得在超高、危险、临时、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等建筑内举办大型活动。第三十七条活动组织者应对活动地点的消防设施与器材、逃生通道、用电负荷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对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有处置预案。第三十八条活动组织者应制订人车分流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疏散指示或标志。第三十九条活动的形式和使用的器材应以不妨碍人身安全为前提。第四十条在商业区或闹市区等地点举办活动应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维持秩序,确保安全。事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必要的协助与支援。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如当地监管当局另有
23、规定或要求,且相应规定或要求标准高于我司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附:高汇通商业管理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审批登记表高汇通商业管理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审批登记表进入部位进入事由进入时间离开时间进入人员性别职务单位备注陪同人员性别职务部门备注进入人员所属部门(签字):要害部位主管(签字):要害部位分管领导(签字):网点负责人(签字):分管公司保卫部负责人(签字):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3第三章
24、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5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8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10第三节 电气安全管理.13第四节 施工安全管理.16第五章 治安防范管理.17第六章 应急处置.19第七章 附则.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25、,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第
26、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27、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
28、章制度;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 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本岗
29、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
30、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1)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1)
31、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
32、.5m。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二)疏散走道。(三)公共出入口处。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 第一部分:标志(GB13495.1-2021)的规定。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3、。第二十条 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第二十二条 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膜厚应不小于0.275mm。第二十三条 营
34、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 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第二十四条 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 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
35、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
36、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
37、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
38、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 合用、租用建筑内设置的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 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需要暂时停
39、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 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应被阻塞。第三十六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防火卷帘控制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第三十七条 营业场所灭火器配置标准:(一)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
40、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二)位于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40m2配置2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三)位于普通居民楼、商务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30m2配置1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第三十八条 营业场所灭火器设置要求:(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二)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不得上锁。(三)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的地点。第三十九条 设置营业台席、货柜等设施不得影响室内消防
41、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用物品阻挡消火栓和疏散指示标志。第四十条 营业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第四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的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第四十二条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第四十三条 营业场所内的办公家具、货柜、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第四十四条 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第四十五条 印刷品、纸箱等易燃物存放时,与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火源的距离应大于0.5m
42、;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易燃物应及时清理。第四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标识。第三节 电气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 营业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满足生产经营用电负荷要求,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设计标准。第四十八条 营业场所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一)配电线路的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不宜选用铝芯线缆。(二)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三)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四)
43、电源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单相或三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敷设在钢导管内。第四十九条 配电箱(柜)的安装和使用要求:(一)营业场所应按楼层设置配电箱(柜),配电箱(柜)应安装在干燥、易操作的场所,配电箱(柜)前应留有至少0.8m的安全操作距离。(二)每个接线端子连接的电源线不得超过2条;电源线应排列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三)支路断路器出线处应标明负荷名称或用途,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四)壁挂式配电箱必须有独立的零线排和接地排。(五)配电箱(柜)内不得放置物品,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停用或废弃的电源线应及时拆除。
44、(六)配电箱(柜)和变压器应有“非专业人员禁止触碰”的提示标识。第五十条 配电线路的连接和保护要求:(一)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护电器;不得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险丝。(二)截面在10mm2以下电源线可与设备直接连接,连接线头弯曲方向应与螺栓、螺母的紧固方向一致,导线与螺母间应加装垫片;截面在10mm2以上的电源线与设备连接时应加装接线端子,接线端子与设备接触部分应平整、紧固。第五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第五十二条 营业场所照明灯具的安装要求:(一)禁止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高温射灯及零类灯具等易引起电气火灾的
45、灯具。(二)照明灯具供电应有独立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三)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穿管敷设,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四)照明灯具各部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要求。(五)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不燃材料。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隔热材料,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第五十三条 电源插座的使用要求:(一)固定式电源插座应安装牢固,营业台席的电源插座宜设置在台席柜体下部靠近营业人员一侧的板面上;设置在地面的电源插座应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二)用电设备的功率不得超过电源插座的额定功率。(三)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插头应保持清洁,使用时应紧密插接在电源插座的插孔内。(四)电源插座、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第五十四条 空调不得安装在UPS设备、蓄电池、配电箱上方;
限制150内